法院PK医院!10万罚单后的4个细节问题!(附一位法院院长答记者问)
2016/8/23 中国医学论坛报

     首先明确强调一点,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无条件遵守法律,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本文只做开放性的讨论。罚款决定是否合法,医院可依法申诉,并由上级法院裁定。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文章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和指教。

    

     昨日,本公众号推送了关于河南开封市鼓楼法院责罚河南省人民医院十万元一事的新闻:关注:10万元罚单能否“任性”落地?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申请上级复议!其中有这样几个细节,值得我们去思考:

     电影老炮里面,老炮去吴亦凡的地盘,掰了吴手下的手指头给了两巴掌,吴亦凡对老炮说,你不是讲规矩吗?你有你们的规矩,我们也有我们的规矩!

     来说说,河南省人民医院和开封鼓楼区法院在这件事情上的规矩。

     说明这件事首先要讲明一个前提,法院工作人员如果是执法,那么绝对是法律的规矩大,如果是执法之外,或者依法办理相关事宜的周边事项,那么就要看法律之外谁的规矩更合理,不是医院有自身的规矩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公务,也不是替法院办事就可以在周边非法律行为上超越一切行业的规矩,所以看这篇文章,要把这两个层面分开,千万不要混淆。

     四个关键的时间点,四个问题就可以清晰的梳理这件事。

     第一个问题:

     8月19号上午11时许(法院称10时许,一般来说10点半之后接近或超过11点可称之为11时许),双方有共通的描述,调取病历的住院号错误了,医院表示另一个按照姓名查找并无住院纪录。

     那么,在提供的住院号与姓名不对应的情况下,鼓楼区法院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立刻调出所有相关病历呢?如果没有这个权力,那么医院就没错;如果有这个权力,那么应当场声明依据什么法律发条医院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二个问题:

     11:50,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医务处,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医院的声明意思是我们被你更改的介绍信忽悠了,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但是做完这些工作之后,时间已过12:10分,病历相关工作人员已下班,这是法院工作人员发火儿的一个关键节点。

    

     问题来了:在非特殊大案要案,并且时限紧迫的情况下?鼓楼法院工作人员有无权力在调阅病历时,要求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加班加点立即办理相关事宜?如果有这个权力,医院就是错的,但是法院必须当场声明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权力,那么医院无错。

     第三个问题:

     下午3点02分(法院描述为3点,差异不大),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医院,此时到了医院上班时间。医院的描述比较清晰,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必须10分钟内办理完,否则罚款。而法院的描述比较模糊,说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拖延,但是没有任何细节描述。但是医院的监控视频明确显示,法院工作人员确实反复强调十分钟内办了,而且是3点07分离开,仅呆了5分钟,而法院的描述是:“拖延至下午17时”。此处必须明确的说,鼓楼法院说谎了,你就呆了5分钟就走,然后5点又回来,这并不是医院拖延的,而是法院工作人员掌握着时间的进度,要不然你一个月之后来,是不是能说医院拖延了一个月呢?

    

     划重点,问题来了:鼓楼法院工作人员有无权力要求医院必须10分钟办理完成呢?如果有这个权力,那么医院有错,如果没有,则医院无错。在医院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的情况,仅待了5分钟就离开,是否合适呢?

     第四个问题:

     下午5点21分,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下达罚款决定书,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根据郑州与开封往返120公里的距离,一般来说路上耗时两个小时是最少的,有些医务人员依据时间追问,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是随身携带的处罚决定书,而医院也质疑鼓楼法院的处罚决定是否经过了规范的程序?此外医院还质疑,法院送达处罚决定没有向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反而赌气式的直接送到病案科工作人员,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和鼓楼区法院的这起pk事件中,还有些细节:

     例如网曝视频中的鼓楼区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入职考试仅52.75分,是某中院领导的亲属关系所以不及格就进了法院,这些并没有相关确定的调查信息,也与本事件无关,所以本文章的论据不予采用。

    

     还有医院反应的法院工作人员拍桌子,或者态度蛮横,言语过激,这都是带有主观评价的色彩,文章中也不做过多的讨论。

     为了了解法院的工作流程,我专门给一个基层法院院长打了个电话。

     问:法院工作人员调取证据的时候没穿制服是否合理?

     答:要看具体的情况,有时候必须穿比如开庭,有时候穿不穿都行,有时候为了工作需要还不能穿,经常会有这种情况,有时候穿制服去调取证据,对方一见法院的人就跑了。

     问:法院调取证据需要带哪些证件?

     答:一般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就可以了。

     问:如果对方单位要求出示身份证呢?

     答:一般不需要出示,但是如果对方单位有要求,我们也会配合一下,这个很常见。

     问:法院调取证据有没有优先权?

     答:首先必须配合,也有一定的优先权,但这个优先权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说那个医生正在手术,那你不能说手术你别做了配合我。像排队这种情况,一般单位应该把手头正在办理的人办完,然后优先配合法院。

     问:调取证据的时候,有无规定对方单位必须放弃一切内部规章制度,一分一秒都不能等的配合?

     答:一般是要求尽快配合,但是没有那么具体的时间规定,对方单位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等以等的,但是如果是明显的拖延,那就涉嫌妨害民事诉讼了。

     问:随身携带已经盖章的介绍信和罚款决定书是否合法?

     答:由于工作的需要,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会随身携带这些空白但是盖章签字的介绍信或罚款决定书,比如说去很远的地方,遇到细节的问题如果往返法院一趟就太耽误时间了,这个并不涉及违法。但是在行使这个权力的时候,法院工作人员一定要跟院主要领导请示,获得合法授权。

     配合司法部门依法执法工作,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在11点至12点期间,出于协调相关事宜,可以视为合理的时间消耗。12点至3点期间以午休为理由仍然没有给法院办理调取证据,至少可以说明对法院的工作仍然不够重视。至于是否算是合理的理由,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

     至于鼓楼区法院,3点02分到达医院后,5分钟后就离开,如果前面11点至3点的时间视为合理理由的话,那么只在医院等了5分钟,并且要求10分钟办完,显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一直等待7小时也并不是准确的说法,因为3点之后是法院工作人员自行离开,5点回来之间这两个小时并不是由医院控制,总不能说你一个月后再来调取,就是医院拖延了一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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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公众号

     作者:张洋 转载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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