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这事您怎么看?
2016/9/5 中国医学论坛报

     历经四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日前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并授权二三级医院限制接诊等,一系列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广泛热议。

     1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医疗机构”

     以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有什么区别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内保单位”实施处罚必须是“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对“公共场所”则只需构成“扰乱”,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即可实施处罚。

     2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3二、三级医院限制接诊

     出于对基层医疗水平的不信任,且以往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在门诊收费方面相差不大,患者习惯了无论大病小病都往大医院跑,导致基层医疗资源闲置而大医院人满为患。为了建立合理的就医秩序,近年来全国医改的一个主要思路就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也是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

     而深圳医疗条例则走得更远,不仅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而且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同时门诊医生还可以限号。这意味着,以后看个普通的发烧感冒也要去大医院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生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以保障患者的就诊时间。门诊医生接诊量的指导标准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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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综合自深圳卫计委、南方都市报、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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