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洁杂谈】别瞎说话!你微博微信的每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2016/9/23 特丽洁健康家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这是我们看港产警匪片时最常听到的一句话,现在,这话可以变成:“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在微博、朋友圈、贴吧等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以后,别在微博、朋友圈瞎说话了!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页、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朋友圈信息首次列入证据范围,网页、微博、网盘…上的都算

     按照《规定》,包括朋友圈、博客、网盘在内的新型电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此消息一出,网友们都非常关注,不过大家的反应也不一样,主要分为这几类:

    

     有拍手叫好的

     吧唧吧唧蛋黄酱:专治网络喷子键盘侠。

     王昊天forever:干得漂亮,微博和朋友圈骗子太多了,还有人信。

     蓝莓地中海--LM:早就该这样了!!!真的希望有一天我们的网络打开之后可以不再那么恐怖可怕!少些侮辱诽谤!多些善意!别让网络成为杀人的工具!!!

     蔡树波-:好,很好,非常好!每个人都要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言论与行为!

     U-know_双儿_:朋友圈传谣言的注意了啊!

    

     其实,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提取、保护、真实性验证等问题,《规定》都做了明确的说明,大家担心的事情并不会发生。

     朋友圈开玩笑也要坐牢?

     专家:别怕,只有实施了犯罪证据才会被收集。此次规定是针对公检法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提醒:以下行为也可能违法

     朋友圈辱骂交警受拘留处罚

     今年3月,因丈夫酒驾遭交警处罚,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交警部门发现后报案。目前,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刘某尚在哺乳期,相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有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按照微信朋友圈现有特点,在法律上应当定义为“一个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大众,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微信群主监管不力触犯法律

     浙江的谢某建了个微信群,人挺多,每天发言的人也不少。几个月后,张某进群,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张某传发了120多条黄色视频,以逗大伙儿开心。

     后经警方调查取证,谢某和张某一起锒铛入狱。张某因触犯刑法,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谢某作为群主,因没阻止群友传播黄色视频,没负起监督管理职责,与张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利用微博、朋友圈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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