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按计划学习想看电视,妈妈抑郁之下丧失了理智,捂死了亲儿……
2016/6/16 南方都市报

    

     李某(女)因为7岁的儿子不按计划学习想看电视,抑郁之下丧失理智,用透明胶将儿子封口最后活活捂死。

     经过司法鉴定,李某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因抑郁症状回娘家休养

     李某出生于1980年,中山市人,高中文化。2006年李某结婚,2008年生下儿子李某浩。李某一家原本在珠海工作、生活,到了2014年下半年,李某因为工作压力等原因出现抑郁症状,时常怀疑自己得了绝症。“失业后感觉自己什么都不顺心,觉得自己身体有毛病,并萌生自杀的想法,觉得死了就不用人照顾”,李某称。家人表示,从2014年12月,李某回到中山沙溪镇娘家休养看病。

     李某的丈夫表示,经过医院检查,李某的身体无恙,但有癔症。2015年2月1日,李某的丈夫让放假的儿子李某浩到中山陪妈妈。万万没想到这一走竟成为永别。

     李某自己坦承,次日上午8点多,只有自己和儿子李某浩两个人在家,她要求儿子按照她制定的作息表进行学习,但是儿子想要继续看电视、玩手机,还不停吵闹。在这个过程中李某逐渐丧失理智,她觉得儿子太闹,于是用绳子捆住他的双脚,把他按倒在床上,又用透明胶布贴住儿子的口鼻,并用被子将其盖住,然后用力按住他的身体制止其反抗。直到李某浩不动以后,李某才倒在一旁睡着了。

     事后自称精神焦虑曾想自杀

     当天上午11时许,李某的父亲、妹妹、妹夫回到家,发现李某的房门反锁。父亲拿钥匙开门后,妹妹进房看见李某坐在床边不停地说“没得救了,没得救了”。妹妹掀开床上的被子,发现李某浩平躺在床上,嘴巴被透明胶布绑着,脸上没有血色,嘴唇发白。

     妹妹大声呼叫,同时扯开李某浩嘴上的胶布。妹夫和父亲进入房间后,李某情绪失控,说救也没有用,不肯让其他人碰李某浩,李某的妹夫和父亲遂一起控制激烈反抗的李某。李某的妹夫还用手按压李某浩的胸部施救。随后家人报警,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将李某抓获。而年仅7岁的李某浩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归案后,承认了当天的一切行为,不过她表示,案发当天家人进入房间时,她并不知道孩子已经死亡。她坦白自己经常精神焦虑,曾想通过跳楼、跳海、吃药的方式自杀,甚至在知道自己杀人后,想过通过法院判处死刑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被告为精神病人且自首

     法庭上,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李某案发当天因为孩子不学习而与其发生争吵,并实施了捆绑、封口等行为,其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且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李某平时和家人关系很好,只是因为其自身的疾病影响了自己的控制能力,案发时属于发病期;案发后李某没有离开,等待家人和公安的处理,属于自首;李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很后悔自己的行为。因此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李某未表示是否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专家分析:如提前干预或可避免悲剧

     对于李某的极端行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黄嘉禧进行了分析。她认为从李某的言行能看出她深深的自我否认,不论是幻想自己身患绝症,还是拒绝配合家人治疗,都证明她潜意识里对自己的极度不认可。而这也很可能是她最终向儿子下毒手的原因。

     黄嘉禧说,如果患有癔症,当事人很容易出现幻觉,甚至很多时候感觉自己受到了威胁,在发病的时候可能做出极端行为。另外,李某现在的行为也要考虑到她儿时的经历,如果小时候她也因为不听话挨打,可能在她的潜意识里认为小孩就一定要听大人的,否则就应该受到严厉处罚。如果儿子当天的举动触动了她的痛点,也很可能让她作出不受控制的行为。黄嘉禧指出,对于心理出现亚健康甚至抑郁的人,家人一定要及早认识,帮助进行有效疏导。比如家人发现李某有自我封闭,甚至自我伤害的倾向,容易紧张、恐慌、自我否定,就要马上带她进行专业的心理咨询。黄嘉禧表示,越早进行心理干预越容易扭转当事人的认知。

     律师:综合具体情节获轻判

     李某捂死了自己的儿子,最后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样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对此,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徐小安律师介绍,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小安说,司法鉴定已经明确李某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案发时属于发病期,她不能免于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李某的自首情节也没有疑问,案发后李某的家人报警,将她捆绑后等待警察到场将其带走,李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整个过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小安表示,法院最后裁量判处有期徒刑4年,是综合考虑了该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可能家人也对她表示出谅解。最后李某没有上诉,证明她也认可这个判决。

     南都记者 吕婧

     通讯员 刘粤湘 王天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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