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恶性医闹!悲剧再次上演!惋惜、悲痛、更要理性对待!
2016/6/12 麦迪睿

    

     综合媒体及最江阴微信号

     文章由麦迪睿整理

     2016年6月9日,本该是个快乐的小长假,但这天江阴的朋友圈被一则医闹事件刷屏:江苏无锡市江阴市人民医院接诊一位女孩就医后死亡,家属堵门讨说法,并扣押医院120急救车一辆。

    

    

     6月9日下午13时,“发热两天”的女孩被家人带到人民医院儿科就诊挂水,15点30分挂完后自行回家。17点35分再次被送到人民医院,已无生命迹象,经抢救无效死亡。

    

     女孩死亡后被救护车送回家中

     6月10日上午,女孩家属的大量同村居民聚集在市人民医院南门讨要说法,一度造成交通堵塞,让这起本来只是在小范围内传播的事件进入了大众视野。

    

    

    

    

     6月10日上午人民医院南门一度大面积拥堵

     网上双方各自发布的信息。

    

    

    

    

    

     另一方医院发布的情况说明

    

    

     全文如下↓

    

     江阴市人民医院关于“某12岁女孩在我院就诊后死亡”的情况说明

     医疗经过:

     患儿陆某,女,12岁,江阴城东街道石牌四村人。因“发热两天”于2016年6月9日13时左右至我院儿科门诊就诊,经医生检查、化验后予以抗感染补液治疗。15:30该患儿结束补液,自觉症状仍无明显好转,医生予以相应对症处理后建议住院进一步诊治,患者家属拒绝,自行离院。17:35患儿再次被120急救车送至我院急诊抢救,当时已无明显生命迹象,经医院组织全力抢救无效于18:20宣布死亡。

     处置情况:

     事件发生后,医院高度重视,立即上报市卫计委,并耐心向患者家属解释病情,后家属情绪暂时平息,联系120急救车将患儿遗体运送回家。到达小区后患儿家属强行扣留120急救车,同时家属组织约三十余名人员赶赴医院讨要说法。市卫计委以及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随即介入调查处置,组织医患双方讲明事实经过,建议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患者家属于6月10日上午8:20在我院门诊门口聚众拉横幅,影响医院医疗秩序。截至目前120急救车仍被扣留在患儿小区内。

     院方态度:

     医院对于患儿家庭的不幸深感痛心,深表同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我院积极配合江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该起医疗纠纷,同时希望公安部门依法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希望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江阴市人民医院

     2016-6-10

     孩子已经离去,而医闹是不可取的,在无比的悲痛下,期望家属能够理性维权,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建议走司法途径,行尸检确定死因,还家属一个真相,还医院一个清白。

     【医疗纠纷的相关处理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行政调解。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如是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如是非医疗事故行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标准,如下: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丧葬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相关法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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