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护士未休年休假如何补偿?
2016/7/19 护理人

来源:北京工会法律援助
【咨询问题】
职工刘某咨询,其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在某医院工作,岗位护士,医院未安排刘某休带薪年假,也未支付年假工资,询问是否可向医院追索未休年假的补偿?
【解答内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因此,刘某可向医院追索未休年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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