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笔记 | 女性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
2016/9/9 青苗健康科普

大家好,这里是由青苗健康科普和张荆律师联合为大家推出的公益微课,我是今天的讲师张荆,也是一名婚姻律师,很高兴今天能和大家分享一个小时的微课。
好了,今天我们的课程主题是“女性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开始进行我的分享。
那么非常高兴能和大家相聚在微信的平台上共同分享这样的话题。最近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可谓是成为整个娱乐圈的焦点,当大家都在纷纷地职责马蓉的出轨不道德行为的时候,相信大多数婚姻中的人都在想“这枕边人说变就变,还卷走大笔财产,临了还给老公戴顶绿帽子,婚姻是不是太可怕?究竟还能不能让人愉快地结婚了?那爱情还能不能够让人再相信了”其实在我们律师人的眼里,婚姻的功能首先是把一个人的力量变成两个人的,或者是更大的力量,以家庭为单位代替个体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当中,抵御、对抗来自外界的风险。

那么我们说,外面的风险解决了,如果是说家庭内部有风险,那怎么办?因为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所以说,在家庭的内部,如果婚姻经营得不好,也会有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我们的婚姻当中能有一个智慧的头脑来面对我们婚姻当中的问题。如果说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话,夫妻在婚姻当中的风险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的,一个是财产损失的风险,这个是大家都共同能够感受到的,那么另外的一个风险就是夫妻双方内部的情感的风险,现在我注意到在身边的朋友当中,不管是哪个行业的,从事什么样职业的人,关注心理学的人空前的多了起来,那么关注心理学呢,其实尤其又以婚姻家庭方面的心理学和亲子教育的心理学更加的重视,这说明我们现在越来越重视我们的婚姻质量了。
那么在夫妻感情的问题上呢,法律能发挥哪些作用呢?婚姻法的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应该说把忠诚写进法律当中的,是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首次,也就是说婚姻法旗帜鲜明地倡导夫妻对感情应当相互忠诚,由此呢,就在全国各地不断地涌现出来一些夫妻双方的忠诚的约定,关于这种趋势呢,也越来越能为大多数的夫妻所接受,毕竟夫妻忠诚的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夫妻感情更好才延伸的。

我在工作当中也经常会碰到很多的当事人都会问我说,“张律师,我想跟我家爱人写一个夫妻忠诚协议,相互进行约束,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写才能够更加地符合法律的规定。”曾经有一对这样的夫妻,男方和女方结婚十几年,男方应该是一无所有,结婚以后,女方倾尽自己娘家的全部力量把男方扶持到了一个初级领导的位置上,最近几年呢,家里房也有了,车也有了,孩子也上了重点学校了,也小有积蓄,应该说生活蒸蒸日上,过得更好了,但是最近几年夫妻感情越来越不好,是因为男方有了外遇。那么在当初呢,两个人白手起家的时候,曾经写过一个夫妻忠诚约定,那么他们的内容是这样写的。
大家可以看一下,它的内容是说男女双方保持对婚姻的忠诚,任何一方向对方保证不做破坏夫妻感情的事情,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则违反约定的一方就净身出户。那么针对这样的一个协议,我想请朋友们帮我判断一下,这个协议能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在这个协议当中,双方也提到了对婚姻的忠诚,也说到了不做破坏夫妻感情的事情,那么违反了这样的约定呢,就要承担净身出户的后果,从表面上看起来,这个协议似乎很完美,该有的都有了。

那么如果是说我们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的话,我们就来看一下,任何一方向对方保证不做破坏夫妻感情的事情,那么我们的汉语是博大精深的,“破坏夫妻感情”怎么来理解?比如说夫妻双方在个人发展的问题上,一方喜欢舒适、安逸,另一方喜欢积极进取,那么舒适、安逸的一方呢,认为眼前这样的生活我就过得很满意了,那积极进取的一方就希望要求对方你跟我一起考验吧,我们也可以给孩子更好的一个榜样,屡次努力、屡次沟通无效,最后因为这个呢,双方又发生了分歧,于是女方就会感觉到你这样总是不能够配合我的节奏,真是很夫妻感情,那这算不算伤害夫妻感情呢?
还有在很多家庭当中,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一方认为应该严格教育,因为自己从小父母就是这样教育出来的,棍棒才能出孝子嘛!所以自己今天才这么优秀;而另外一方呢,是一个自觉型成长的孩子,在家庭当中倍受宠爱,长大了也是一个佼佼者,就认为孩子就应该得到充分的爱的滋养,才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人,于是在教育的问题上,不断地发生冲突。那像这样的是不是算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呢?而事实上我们想说的“伤害夫妻感情”,在这个忠诚协议里,一定指的是夫妻男女伤害了彼此之间的男女情感,那么这个“情感”用法律是应该要有精准的语言来进行表达的,所以呢,“破坏夫妻感情”能够做出多种解读来。另外说到“净身出户”,如果是说我们通常的从我们文字本身来理解的话,是我洗干净我这身衣服,出了这个户籍地,还是说我洗干净我自己,我离开这个家?所以就是大家可能听到这样的解读就觉得那还不是显而易见的吗?民间都是这样理解的!
但是我可以跟您讲,在法庭上,相信大家也听过很多关于律师的笑话,在法庭上,还真的可能会有律师针对这个“净身出户”会做出我刚才给解释出来了这种解读,因为你本身真的就没有做了非常精确的表述,产生了一定的歧义,由此不能够达到当事人当初写协议的这样的一个目的,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不是说对方的律师挑剔,对方的律师在那瞎掰扯,而是说在法律的领域里,必须要达到严谨,描述的语句的得出来的含义是唯一的,这样这个协议才能够有效。

那样如果是说让律师来写的话,这个协议应当怎么来写呢?我们会这样描述说“男女双方有共同维护婚姻忠诚的义务,任何一放不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外遇、同居、同婚之行为”,这就是刚才我们对伤害夫妻感情做出来的一个法律上的描述,那么“如果一方有上述的行为,则失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份额,此规定涵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对于要分割的财产范围也做了限定,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当然了我们也依然可以加一个括号,把一方个人财产也包括进来,这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并且呢,最终产生的结果说,“此约定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就是说如果说一方有出现了上述列举的外遇、同居、重婚的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不离婚,那么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关系也依然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刻变成了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未来他日要离婚的时候,那么你是什么都分不到的,当然了,我们约定一个协议的目的,一定是希望婚姻能够更好,是以次来约束对方。
像这样的一个协议,有人可能会持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认为说,夫妻感情主要靠的是彼此的尊重和信任维系的,如果说掺杂进了金钱的因素,那维系了也没有意义,身还在呢,心已经走了,那这样约定有价值吗?对!会有这样的情况,但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一个家庭当中,双方因为结婚走到一起,我指的是普通的工薪阶层,就光上班族的层次的人,那么在走到一起以后,双方可能会穷尽两个家庭毕生的精力共同去交一个首付、按揭贷款买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双方的利益命运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当你经济上不自由的时候,追求婚姻自由、爱情自由一定也是受到限制的,所以说,在这样的一种经济的大环境下,把婚姻忠诚的约定跟财产关系绑定在一起,就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达到这样忠诚约定的效果。

那么讲到这呢,可能就有朋友会问了,那究竟怎么写一个协议才能够是有效的呢?请大家要注意到这么几点:就是在书写协议的时候,内容一定要用精准的语言进行明确、具体的描述,并且呢,尽可能地要做到使用法言、法语,今后我们听众朋友呢不论是在审查一个合同的时候也好,一个协议的时候也好,三个要素是不可缺少的,行为模式、相应的惩罚后果、违约责任,那么在我们刚才那个协议当中,有行为模式,有惩罚后果,其中还有了适用的时间段,那么这样的一个协议就能够发生基本的法律效力了,我们把协议的内容完善的非常的严谨,这样无论是说双方将来是在维护婚姻的时候,还是说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都能发生效力。
那么刚才我们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情感的彼此约束谈了谈忠诚协议的书写的方式和需要注意的要点,那么现在呢,我想跟大家聊聊关于房产登记的事,因为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很多的女性绝大多数,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女性还有城市当中低收入人群的女性,另外还有全职妈妈,对这个整个的我刚才说的这三个群体中的女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为什么说对她们的影响非常大?2011年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在婚后购房和之前有了一个大的区别,那么现在呢,我来跟大家详细分享一下。
有很多客户会问我说,我们已经结婚了,最近刚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呢,产权是登记在对方的名下,像这种情况,应该我也有份吧?那么我相信,大多数的朋友都会说,结婚后购买的那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啊!对,通常来说,这样理解是对的,按照过去的法律的规定,也是对的,但是呢!如果我们再进一步来详细探讨这个房屋的出资构成的时候,恐怕结果就不一定是这样的了。那比如说买房子的钱全部是由对方父母出的呢?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对方父母仅出了一个首付款呢?

在第一种的情形下,如果是这个房屋的购房款全部是由对方父母出资,并且产权也是登记在对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根据2011年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这套房子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来看一看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怎么说的。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依然会出现有一方有个人财产的情形,房产这样的大件的家庭财产也不例外。
而且呢,还是要说到我们北上广深的房产的情况,在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并且呢,可能是上一个月甚至是前几天,上一个星期房价和今天的房价都有差别的情况下。另外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其实这个房屋落在谁的名下,增值就跟谁有关。对于婚姻关系当中的另外一方来说呢,名下没有房产,那么增值也跟他没有关系,婚姻如果在的话,这套房子就在;婚姻如果不在,那这套房屋也就属于人家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和对方没有任何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律师非常着急,法官内心充满同情,但依然也不能够逾越法律的规定,仍然要把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判决给归对方所有。所以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这一条规定,真的是对婚姻状态中的低收入人群,或者是说家庭关系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其实不是很公平的。

那么刚才还说到一种情形,是说父母一方出资,出了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然后是由双方来共同还贷的,像这种情况下,这个房产是属于谁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认定呢,应该说从2011年到目前为止,7年的时间,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在最初的时候,就刚才我们看到那个《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说“父母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名下,视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当时是包括了仅出首付款,也就是说哪怕父母出的是首付款,你夫妻双方还贷,好,将来你还贷的这个部分,可以给你考虑相应的折价,甚至也包括进去,对不起,财权还是归对方一方个人所有的,但是目前情况有了一些变化,在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官倾向于认为说,父母一方出资的,应该指的是出的全款,不包括像这种部分出资的,也就是说基本上在父母出了首付款,然后夫妻双方还贷的情况下,这个行为只要发生在婚姻感到存续期间,那么这个房屋基本上还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是,在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对于这样的问题,其实我们作为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还是要懂得一些适当地对自己财产保护的措施,那么究竟怎么做才能够算是对自己财产的一个最好的保护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这样一种方式,就是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个在房产部门是属于夫妻加名或者夫妻更名,不会额外地产生税费,程序也非常的快,钱也不会很多。
所以呢,如果夫妻关系是一个健康的、稳定的,并且双方彼此也能够尊重的这样的一种关系的话,那么作为在家庭当中承担不同家庭职能的,比如说一方主要是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支出,那么另外一方呢,承担着家庭的主要的一个养育子女的这样的一种付出,在这样的一种家庭结构下,另外一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其实也并不过分。
当然呢,不管是说针对刚才我们提到的忠诚约定也好,还是夫妻加名也好,其实,因为我做了十多年的婚姻家庭的按揭代理,有一个非常深的感触就是,其实在婚姻家庭内部,一定是先要谈请,才能谈钱,如果你脱离了感情基础,直接去谈钱的话,其实效果往往是不好的,并且呢,如果是说感情特别好,是不是钱我就不用谈了?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理性地去管理自己婚姻的话,公平的事情去争取,我们不是奔着去占什么人的便宜,或者要把谁的财产据为己有,因为在一个家庭结构当中,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我要求房产证加名,其实也并不过分,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感情和谐,夫妻感情又非常好的、融洽的环境下,提出来忠诚约定也好,夫妻房产加名也好,其实都是可行的。
那刚才我们提到了是在婚内购房的话,出资是由父母一方来出资的,那么在那种情况下,房屋房子的一个处理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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