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也会是强奸的受害者
2014/10/8 果壳网

     谈到强奸(rape)这种古老的犯罪,通常人们的第一反应是:一个强壮而猥琐的男子,加上一个拼命呼救的弱女子。然而,近代以降,另一种形式的强奸却慢慢的引发人们的讨论:如果将两者角色对调,一名女子,有可能强奸一名男子吗?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法律上又会如何评判呢?

     什么情况算是强奸?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先廓清一个概念:强奸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强奸究竟是侵害了受害者的哪一种正当权益?

     在许多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身体都遭受了各种各样的伤害及后遗症,有的甚至被行为人杀死,其生命健康权被强奸行为所侵害。然而,对于那些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案件,比如用药物将受害人麻醉后性侵、冒充受害人的丈夫/男友欺骗其与之发生性行为,所损害的又是什么呢?

     主流的观点认为,强奸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是性自主权。人类个体有权同意和某个特定的人实施性行为,当然也就有权不与某个人实施性行为。如果某人在没有取得对方有效同意的情况下,却偏要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即被认为是强奸。至于受害人是否因此而获得某种利益(比如,性侵后获得钱财,或者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愉悦感)则并不影响罪名成立。

     一言以蔽之,只要事先没有获得对方的有效同意,又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就应该纳入“强奸”的范畴。此处说的“有效同意”,需要对方在有足够的心智,并且神智清醒、未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各国法律往往都推定,低于一定年龄的人不具备对性行为的判断能力,因此一般会划定一条年龄界限,与低于这个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一律作为强奸论处(多数国家的年龄界限在14~16岁之间)。

     而这其中关于“性行为”的定义,各国法律存在一些差异。其中,以美国的规定范围最广:以身体的任何部分或其他物体侵入受害者的阴道或肛门,或嘴唇与性器官发生接触的行为都可以算是性行为(当然,正当的医疗行为除外)。

     在这个定义中,受害人被侵害的部位可能是阴道或肛门,也可能是受害人的嘴巴(与加害人的生殖器接触时);而施加侵害的介质,既可以是加害人身体的任何部分,也可以是某个随手拿起来的物体,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换句话说,如果加害人用性玩具实施了上述侵害,依然可以作为强奸论处。

     女性强奸男性,并非神话

     说过了强奸的定义,再回到开头的问题上,答案便不难寻找了。尽管男女的生理构造上有所差别,但在受到暴力胁迫或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如果有女性违反男性的意愿,强制与其发生插入式性行为,也并非不可能;而将性行为的定义如上拓展开来,则还存在女性借助外物侵入男性肛门、女性强制男性与之发生“口-阴”接触这两种可能的强奸方式。

     而这几种行为,都同样侵害了男性对于性行为的自主决定权,不应该被法律所纵容。因此,所谓强奸,并不应该限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性别,“男侵女”不过是四种可能的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而已。

     虽然在所有强奸案例中比例不高,但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依然有不少先例。2013年7月,在美国芝加哥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一名男子走在公路边上,一辆车驶来,好心的女司机提出捎他一程。而当该男子上车后,这名叫做谢拉.罗斯(Cierra Ross)的女子拔出手枪,逼迫他与坐在后排的另一名年轻女子发生性行为。最终,男子只穿了一件T恤,从车里狼狈逃出并报警。

     类似的,2013年3月,一名19岁的男子从多伦多夜店走出来后,被一名30多岁体格健壮的女子捎了顺风车。然后,车上一共4名女子,都强迫他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将其扔在街角后扬长而去。

     而按照美国CDC发布的报告,大约在每71名美国男子中就有1人在一生中经历过强奸,尽管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却也证明了一个曾被忽略的事实:男性,同样可能是强奸犯罪的受害者。

     男性受害者:有苦难言?

     与女性受害者不同,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似乎更不愿意寻求法律的保护,在“女侵男”的案例当中尤其如此。

     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要归结于法律上的疏漏(许多国家至今仍不承认成年男性可以作为强奸的受害人),而更大的障碍可能来自至今仍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

     在蛮荒时代甚至近代之前,“性”在很多地区都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人们往往认为男性是性行为的获益者,而女性才会因此“吃亏”。在这样的时代,如果某男子声称自己被某女子强奸,周围的人估计都会笑他“得了便宜还卖乖”。

     然而,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性”就逐渐剥离了其所附加的社会职能,回归为单纯的个人行为——无论性行为的对象性别如何,个体的“愉悦感”成为了性行为的价值标准,男性并不会理所当然地从性行为中获益。相反,违反意愿的性行为,一样会给男性带来精神上的巨大伤害,甚至造成受害人对性行为产生厌恶感和恐惧感。再用中世纪的眼光来看待“女侵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在传统观念中,“懦弱”也被视为一男子的重大人格缺陷,而被一名女子强奸,就更加容易被当做笑料。畏惧舆论的嘲讽也使得男性受害者更不容易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受害者归因的做法是不公平的,正如我们不会谴责在枪口下乖乖掏出钱包的男子,不会嘲笑被灌醉后强奸的女子一样,强奸犯罪中的男性受害人,同样没有理由被另眼相待。

     保护男性受害者,路在何方?

     对于强奸案中的女性受害者,各国都逐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救助措施,从强奸取证套盒(详情请看:让性侵犯取证做到既铁骨,亦柔情)到性侵案不公开审理、新闻报导中匿名处理、心理疏导支持等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抚受害者,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然而,对于同样可能是受害者的男性,保护措施就显得很不充足了:一些国家不承认“女侵男”是强奸,另一些国家甚至不承认成年男性之间的“男侵男”是强奸行为。如果不及时补上这个漏洞,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

     比如,几年前我国曾发生过饭店老板(男性)性侵18岁男服务员的案件,因为法无明文,只能拘留3日释放;沿海某地,发生过男大学生被酒吧邂逅的怪阿姨带出去兜风,然后在酒后失身的案子,结果是连立案都没法操作。在这些问题上,我国大陆地区还需要奋起直追。

     此外,对于男性受害者,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的报导,还多少存在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吸引眼球的同时却忽略了受害者心头的那滴眼泪。这类问题,从立法上是很难解决的,更多是依靠新闻业者的观念转变和职业道德,带动整个社会观念的进步。(编辑:窗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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