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市场大变局!
2016/6/7 金融行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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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综合整理自零壹财经

     6月7日下午,央行网站正式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正式落地。在此之前,2015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中国银联一家独大的局面将逐渐被打破,我们有望迎来一个更开放、高效的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对于我国银行卡行业和支付行业的创新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目前,银行卡已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54.42亿张,全年银行卡消费55.0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96%。在银行卡产业发展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着核心作用,通过促进银行卡服务的标准化、居间协调各方利益,实现银行卡的规模发行与广泛受理,提高了银行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效率。同时,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范对维护银行卡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运行有重大影响。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健全支付服务市场化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面开放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办法》作为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程序及主要业务监管要求。

     《办法》结合银行卡清算机构业务特点和运营模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制度,便利符合条件、具备稳健经营能力的市场机构依法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培育银行卡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银行卡清算服务水平,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推动产业整体和各参与方持续稳健发展,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问:《办法》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鼓励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并在机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作出相同规定。《办法》宗旨之一即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市场竞争,通过逐步建立健全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助力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并强化在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信息保密等环节的风险防范要求,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保障持卡人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将“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日常经营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重要监管内容,并明确银行卡清算品牌、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保障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安全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维护银行卡清算服务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办法》也要求其在提供服务或终止服务前向监管部门报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或相关处理措施。

     问:《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计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总则性、原则性的要求,包括机构设立、业务专营、交易处理、信息传输、资金清算、基础设施管理、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基本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国务院《决定》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各项条件,细化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筹备申请、开业申请、机构变更及业务终止等环节的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规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办法》还明确了境外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报告机制等。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申请人、银行卡清算机构以及擅自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在违反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根据《办法》要求,在各阶段向人民银行分别提出筹备申请或开业申请,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筹备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申请人应在筹备期届满前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将同时获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应当在6个月内开业。

     《决定》施行前已依法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机构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凭原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文件,参照《办法》对开业申请的资质管理要求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问:《办法》对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是如何管理的?

     答:进一步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是我国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决定》和《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相关规定,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

     一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其业务范围包括:授权境内收单机构受理境外发行的银行卡,授权为境内持卡人发行且仅在境外使用的外币卡以及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发卡。其中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发卡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不得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境外机构的业务发展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产生重要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法人,依法获得准入。

     二是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机构准入涉及的设立条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等方面,《办法》对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均同等对待,作出统一要求。

     此外,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何资格要求?

     答:根据《决定》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应要求主要包括: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任职所需的独立性。《办法》同时明确了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要求可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达到合规管理、专业履职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升经营水平、完善公司治理。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哪些核心管理要求?

     答:一是业务专营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是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已开展其他业务的,《办法》要求其在开业申请前完成相关业务的剥离。这有助于有效隔离业务交叉风险,并能够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独立性,促使其发挥居间协调作用,维护产业各方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境内交易处理要求。对于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应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交易处理;除跨境交易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外,与境内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上述规定可确保相关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在境内进行,并有助于提升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效率和可靠程度,确保银行卡业务稳定、连续,进一步维护金融信息安全。

     三是品牌管理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使用出资人品牌的,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商标转让或授权使用程序并进行备案。银行卡清算机构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将该服务从境外机构迁移至该境内机构。这有利于维护银行卡清算品牌与其技术标准、业务规则、交易处理的有机统一,确保银行卡清算服务的一致性。

     四是业务标准和业务规则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及完善的业务规则。这将确保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标准化的信息转接、资金清算、差错处理、争议解决等服务,保障银行卡交易处理的规范、高效、完整和稳定,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问:《办法》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在境内建立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安全要求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确保其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办法》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其基础设施满足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求,且不得将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灾备系统等核心业务系统外包。

     问:《办法》出台后,对我国银行卡市场有何影响?

     答:《办法》明确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将有序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逐步建立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未来将实现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稳步形成多个银行卡品牌同台竞争的市场化格局,为产业各方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带动银行卡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化机制的逐步建立,将为广大消费者和持卡人带来更加个性化的银行卡支付产品,营造更加安全便捷的支付环境,不断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提升消费便利和生活品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支付服务。

     问: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发展?

     答:一是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立足于推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依法受理市场机构的申请并稳妥开展市场准入审核,确保进入银行卡清算服务市场的机构符合规定,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效率、创新产品模式,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有序开放、稳步发展。

     二是加强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证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适时出台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业务经营、内部控制、清算风险、信息安全等监管,并加强对境外机构提供跨境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的监测,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几个误解

     来源:董希淼 · 零壹财经

     作者董希淼,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原载于2015年5月《财经国家周刊》

     2015年4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这是银行卡清算市场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市场期盼已久。

     其实,早在去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决定,进一步放开和规范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都可以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放开和规范银行卡清算市场,是提升现代服务业、优化消费环境的内在需求,也是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客观需要。按照WTO裁决,我国应在2015年8月29日前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

     从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到正式文件的发布,历时半年,相关工作有条不紊。下一步,央行还将会同银监会制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清算机构准入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这意味着,一家独大12年的中国银联,不再是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独生子”了。它将与其他即将出现的其他清算机构一起,在市场的大潮中迎接竞争,经受洗礼。

     对于这样的局面,各方似乎都乐见其成,就连中国银联也表示要“二次创业”。但在热闹之中,市场和舆论还有诸多误解:

     误解一:市场准入门槛太高

     《决定》提出的三个核心准入门槛是: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在境内具备独立完成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很多人认为这样的门槛太高,有人甚至振振有词地说:设立全国性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才10亿元,这样高门槛会让清算市场“开而不放”。

     而在笔者看来,在现有申请条件下,门槛不但不高,甚至还可能偏低。支付清算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关乎亿万持卡用户的信息安全与国家金融稳定。支付清算组织需要建设自己的规则与标准、自己的网络,需要联合发卡机构发行自己品牌的银行卡。此外,没有强有力的国际网络,也很难发展、存活。从全球来看,到目前为止也就维萨、万事达、银联等五六家国际化的银行卡清算组织。

     那些喊门槛高的人,可能根本不了解什么是支付清算。一哄而上申请牌照的机构凭什么立足?如果依赖的只是习惯性思维下的低价恶性竞争与违规开展业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从何谈起?

     误解二:“第二银联”大量来袭

     市场准入管制的确是放松了,那么会不会有一大波“第二银联”来袭呢?在境外,国际卡组织巨头虎视眈眈,万事达卡中国区总裁表示一定会申请清算牌照;在国内,据说工商银行与支付宝公司,也都有意成为清算机构。

     但银行卡清算市场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特征,前期需要大量投入,一般的商业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揽这个活儿。而且,清算机构的信誉度和安全性要求都非常高。即便是呼声最高的支付宝,它的号召力、影响力是否能够吸引会员银行加入?以支付宝目前的水平,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清算业务的职业素养和风控能力?银行是否愿意、是否放心将自己的业务数据交到它手中?这些都是未知数。同样,由商业银行主导的清算组织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一枝独秀不是春,银行卡清算市场需要更加开放。但银行卡清算组织设立,应避免 “大跃进”思维,为放开而放开的做法并不可取。可以预见的是,“第二银联”不会大量出现,清算机构重在质量,而不是数量。

     误解三:刷卡收费一直暴利

     很多人期待,市场开放之后各种刷卡费用大幅度下降。

     近些年来,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也一直备受关注。前些年,深圳、杭州等地发生了“罢刷”事件,原因在于少数商户认为刷卡手续费过高。

     其实,目前国内刷卡手续费平均费率仅为0.3%,远低于国外成熟市场平均2%的标准,大概只有美国的1/6到1/7。也正因为如此,虽然中国银联交易规模已经接近维萨,但是收入却相差甚远。商户之所以觉得刷卡手续费高,主要在于在我国对现金消费缺乏约束,现金结算服务基本上也是免费的。而在境外,现金消费特别是大额现金消费通常受到严格限制,而且现金结算普遍被收费2%左右。

     常出国的人还知道,境外消费用银联卡最实惠。与使用维萨、万事达卡不同,用银联卡刷卡,还款时不用兑换外币,直接还人民币就可以,不需要承担消费金额1%2%的货币转换费。这笔费用,银联一免就是10年。

     因此,目前低费率水平下,即使清算市场主体增多,恐怕相关费率也难有大的调整余地。

     误解四:银联会被竞争搞垮

     山雨欲来风满楼,有人还担心银联能否禁得起即将到来的竞争,有人则希望通过竞争治一治银联的霸气。

     市场竞争不是闹着玩的,新的市场主体出现,当然会对银联带来一定冲击。目前,维萨、万事达卡的境内清算业务均通过银联转接,其中信用卡中双标卡约占50%。假如以后这些双标卡都分流为维萨、万事达卡的单标卡,意味着银联来自信用卡的转结算收入的一半就没有了,这对银联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当然,当下的银联一直面临着各种竞争。在境外,银联受理网络已覆盖境外148个国家和地区,与国际卡组织开展了各种对决。在境内,前些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违规“直连”银行的事情层出不穷,事实上已在开展清算业务。而且,由于境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支付市场的成员都不愿意交品牌标识费。

     由此,笔者认为,那些已经开始和即将到来的竞争,并不会严重削弱银联。对于摘掉“垄断”帽子的银联,反而能够在竞争中更加商业化,通过竞争改进服务、提升效率,在开放中更好地发展。

     误解五:只盯“开放”无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讲的是“放开和规范银行卡清算市场”,最新的《决定》也再次强调“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近些年来国内支付清算市场的确有点乱。2014年4月,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9月,央行更是开出最大罚单,勒令汇付天下、易宝、富友、随行付等支付机构撤出部分省市收单市场。

     但很多人往往紧紧盯着“放开”,而完全无视“规范”。尽管央行的文件发了,罚单也开了,但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照样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没错,原来银联一家能干的事情,接下来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干了。但这同时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同等监管条件下,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竞争。

     下一步,央行等部门还要完善管理,防范风险,使开放的清算市场更好地便利和惠及消费者。无论是银联还是新的清算机构,都要规范发展,自律自重,这同样很重要。未婚同居的该领证得去领证了,原来偷偷摸摸在做的也得走正道了。

     此外,《决定》还从银行卡清算品牌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再次明确“谁的品牌谁转接”原则。品牌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标准化属性。

     今后,除非经过商业授权,否则银行卡清算机构将不得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非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这也表明,那些违规“直连”的行为将被禁止,除非得到授权。如果获准使用“银联”品牌,银联可能会逐步按一定标准收取品牌标识费等费用,维护作为卡组织的正当权益。

     当然,银联自身也不是没有问题。银联的最大问题在于,作为一个半官方的机构,角色定位模糊。作为卡组织,银联也需要制定一套规则,相关成员必须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各自业务,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近年来银联似乎已经不满足卡组织的单纯角色了。比如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公司,借助自身网络优势,大举进军收单市场,与银行等机构明争暗抢商户。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不但引起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不满,作为股东的商业银行也颇有微词。

     对相关部门而言,需要做的是,进一步明确银联的地位,规范其权利和义务,与将要诞生的其他清算机构一样迎接市场竞争。在国内,银联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边界,安静地做个专业的“运动员”可能更好;在国际上,我们希望银联能够更加壮大,与国际卡组织大咖一决高低,擦亮民族银行卡品牌。

     不管怎么说,国内银行卡清算市场开放的大势已定。我们也深信,一个更加透明开放的市场,将有利银行卡和支付市场创新发展,使社会更进步、让生活更美好。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不得外包。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其相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入网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以下简称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敏感信息等当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当事人授权不得对外提供。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为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且经当事人授权,向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传输境内收集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的,应当通过业务规则及协议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为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第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银行卡清算机构办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分工,依法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经担任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逾2年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其资本实力符合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四)真实、完整、公允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除外。

     (五)出资人出资决议,出资金额、方式及资金来源,以及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六)主要出资人和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和从业经历证明等。

     出资人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其投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批准文件。

     (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财务独立性、风控体系构建及合规机制建设等情况说明。

     (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方案、组织架构方案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条件说明。

     (十)银行卡清算品牌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使用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应当提供出资人的商标权属证明、转让协议或授权使用协议,以及申请人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

     (十一)银行卡清算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十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框架。

     (十三)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四)筹备工作方案及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履历。

     (十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经研判,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在完成国家安全审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及营运资金等。

     (二)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和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

     (三)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架构报告、建设报告、业务连续性计划及应急预案。

     (四)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标准符合和技术安全证明材料。

     (五)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说明及学历、技术职称、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处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合规机制材料。

     (七)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支付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入网安全管理机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核心业务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测评报告、独立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

     (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验收材料。

     (九)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原筹备申请材料变动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十)为满足银行卡清算业务专营性要求,剥离其他业务的完成情况。

     (十一)申请人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还应提供该服务由境外机构向申请人进行迁移的工作计划与方案。

     (十二)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备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查询有关国家机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机构、拟任职人员曾任职机构,开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等方式对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是指:

     (一)授权境内收单机构或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实现境外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的使用。

     (二)授权境内发卡机构发行仅限于境外使用的外币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银行卡的,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境外机构不得通过合作方式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基本信息。

     (二)在母国接受监管的情况。

     (三)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说明。

     (四)本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五)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六)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银行卡清算业务规则。

     (八)业务发展规划、与境内机构合作的情况说明。

     (九)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境外机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上公示境外机构基本信息。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分立或者合并。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者公司章程。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主要出资人或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

     (六)变更银行卡清算品牌。

     (七)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出资人,且不属于上述第五项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变更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执行外资并购境内基础设施安全审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终止业务申请表,载明机构的名称和住所等。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三)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四)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五)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六)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七)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二)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三)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四)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以下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

     (四)超出规定范围经营业务的。

     (五)任命不符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事项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管理的。

     (八)限制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的。

     (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出现重大风险的。

     (十)无正当理由限制、拒绝银行卡交易,或中断、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的。

     (十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或资料的。

     (十二)违反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三)其他损害持卡人和商户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危害银行卡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伪造、变造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及其灾备系统等。

     业务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银行卡清算交易转接系统和清算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对银行卡清算业务参与主体和服务内容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管控的系统。

     差错处理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提供的用于入网机构间提交差错交易、争议案件以解决交易差错、争议及疑问的电子处理系统。

     信息服务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入网机构提供当日交易查询、历史交易查询、交易统计分析、清算文件上送与下载、发卡行标识代码信息下发、汇率信息查询与下发等信息服务的辅助系统。

     灾备系统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为应对异常灾难的发生提前建立的相关系统的备份系统。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凭原批准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文件,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施行前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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