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创:公羊学的尊尊与亲亲  ——以季友和季札为例
2016/4/18 经学文献

     王景创:中山大学博雅学院学生

     感谢作者投稿

     经学文献投稿邮箱

     jingxuewenxian@126.com

     鲁季子和吴季子都是春秋中的贤人,理解他们的行为需要将他们放在时代治乱的背景下审查,他们的作为体现了亲亲与尊尊之间的紧张关系。【1】公羊传作为原初的文献,展现了鲁季子在亲亲之道与君臣之义之间的抉择过程,且赞赏吴季子圆满地实现了仁与义。董仲舒则将鲁季子与吴季子所体现的亲亲之道与春秋改制从质联系起来。何休则擅于发挥春秋经传微言大义,持守家法,同时能够在三传互动的关系中阐发“春秋为亲者讳”的大义。从中可以考察出汉代经学型态的变迁。

     公羊传

    

     《公羊传》在襄公二十七年“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理解为庆父之乱的铺垫。二十五年冬公子友已经去过一次陈国,而今第二次“如陈”,却是为了“葬原仲”。按照公羊书例“大夫不书葬”,而襄二十七年书“葬原仲”便造成一种季友“私行”的假象,即《公羊传》所谓“通乎季子之私行”。实际上季友是辟内难而向庄公请求再一次去陈国会葬原仲。鲁庄公的两个母弟庆父和叔牙均与庄公夫人私通,季友既没有权力来治理他们,也不忍见亲亲之乱,故申请出行。 【2】

     襄公三十二年《经》书:“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公子牙实际上是被季友毒死,按《春秋》书例,这里应书为“刺之”。【3】《公羊传》认为这是为季友讳,因为季友遏恶的手段并不是通过“国狱”,而是“隐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这就是“亲亲之道”,【4】春秋原季友之心而为之讳。叔牙只是“弑械成”便违背了“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的大义,季友不能免其罪,故曰:“将而不免,遏恶也。”庆父则是连弑二君,第一次庆父归狱于仆人邓扈乐,《公羊传》曰:“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第二次季友竟然延缓追究庆父的罪责使其得以出奔,故曰:“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闵元年《公羊传》)另一方面,作为臣子的季友,又被授以国政,他必须履行君臣义务,故庄公二十九年《公羊传》曰:“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白虎通义》对此有作进一步的解释: “诛伐不避亲戚何?所以尊君卑臣,强干弱枝,明善善恶恶之义也。《春秋传》曰:‘季子煞其母兄,何善尔?诛不避母兄,君臣之义也。’”并引今文《尚书》说曰:“‘肆朕诞以尔东征’,诛弟也。”季友履行君臣之义正是尊尊之道的体现。然而季友掩盖了公子牙的罪行,春秋必须为季友讳,恰恰说明了季友处在亲亲与尊尊关系之间的拮据境地。

     襄公二十九年《公羊传》记述吴国谒、馀祭、夷昧三兄弟相继为君,欲致国于季札,结果夷昧死后,作为“长庶”的僚篡取了国位。阖廬认为僚违背了先君之命,若不顺从先君之命,自己更有资格继承国位,于是弑君而致国于季札,季札让国不受(此为春秋所贵),希望结束父子兄弟相杀的局面。故《公羊传》曰:“君子以其不受为义,以其不杀为仁。”

     董仲舒

    

     董仲舒以春秋学治狱,主张“原情定罪”。《春秋繁露·精华篇》曰:“《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廬……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弑君,或诛或不诛。”季友(或者《春秋》)必须诛杀庆父是因为他与叔牙一起与庄公夫人私通,甚至要“胁公”篡位,又连弑二君;《春秋》之所以不诛阖廬,《春秋繁露·玉英篇》曰:“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吴王僚是也。”故董仲舒以吴王僚继位为不正,故阖廬夺取国位是有一定道理的,故不诛。另一方面,董仲舒认为季札的行为也实现了尊尊之道,《春秋繁露·王道篇》曰:“观乎鲁隐、祭仲、叔武、孔父、荀息、仇牧、吴季子、公子目夷,知忠臣之效。”《王道篇》前文又称赞鲁隐、祭仲、仇牧、孔父、荀息、公子目夷皆”执权存国,守惓惓之心,《春秋》嘉其义焉,故皆见之。复正之谓也。”故董仲舒应该也是以季札“不杀”存国的行为符合君臣大义,即《春秋繁露·玉英篇》所谓的“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

     董仲舒又将季友和季札申亲亲之道的做法与《春秋》改制从质联系在一起:“鲁季子之免罪,吴季子之让国,明亲亲之恩也。阍杀吴子余祭,见刑人之不可近……此春秋之救文以质也。”季札不杀为仁,结束了吴国父子兄弟相杀的局面,这也体现了亲亲之道。质家亲亲,文家恩恩,故季友、季札明亲亲之恩,《春秋》借此明“救文以质”的改制方向。董仲舒认为王者有三而复者,有四而复者。前者是指根据三正分别建立起来的黑、白、赤三统,三统决定应天而起的制度;后者是根据商、夏、质、文四法来确立顺应人情的礼乐制度。春秋当黑统,而礼乐制度则宜商,所以刑罚也必须根据“商”这种模式来确立。《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阳,亲亲而多仁朴……正刑多隐,亲戚多讳。”季友和季札都是体现了“为亲者讳”的《春秋》之道,故称为《春秋》改制所见诸行事的关键一环。如此则季友和季札的亲亲行为符合更高的政治体制层面,可以称之为一种“变礼”,体现了治理乱世时的大义。【6】

     何休

    

     “《左传》传其事,公穀传其义”,公羊传在国史上不如左传详实,故公羊学者专守一经,必须熟稔经文,必须据已知之事,推例以断其所不知,即“据经断史”。何休对季友、季札行迹的诠释便可说明春秋之例与史之间的复杂关系。何休在解经的过程也必须回应左、穀的解释,以建立一个自洽的公羊学书例。

     1、庄公三十二年《经》:“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何休认为在所传闻世,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隐元年何休注)。另外桓公和庄公之世都因薄于臣子之恩,故不卒大夫(庄三年何休注)。故此年言卒、书日有其特殊的意义:“本以当国将弑君”,“录季子遏恶”。此年经文记载主在贬公子牙,故僖元年何注:“据酖牙于卒时贬。”何休还由此批判了穀梁传的书例,庄公三十二年范宁集解引何休说:“传例曰:‘大夫不日卒,恶也。’牙与庆父共淫哀姜,谋杀子般,而日卒,何也?”(案此或为何休《穀梁废疾》佚文)。隐元年《穀梁传》曰:“大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恶也。”据此则公子牙日卒应为无罪,显违事实。故何休以此年书日为详录季子遏恶的笔法。不过,这样便会有损于《春秋》为季子讳的经义。【7】但是,何休也接受《春秋》为季子讳的做法:“季子过在亲亲,疑于非正,言故为之讳,所以别嫌明疑。”何休认为季子亲亲相隐是一种“过”,疑于掩恶非正礼,故《春秋》必须努力在“笔法”为之讳,帮助季友摆脱亲亲失臣道的嫌疑。

     2、庄公三十二年《公羊传》曰:“然则曷为不直酖之?行诛乎兄,隐而逃之,使託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何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8】

     何休要求原季子亲亲之志而赞同季子的做法,并结合世道治乱之道来为自己辩护,在惩治祸乱的时候应该赏疑从重,在平稳世道的时代应该罚疑从轻,此即下闵元年何休注所谓“轻归狱”。

     3、闵元年《公羊传》:“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何注:“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

     何休再征引礼义和律法【9】来为季友辩护,为此他不惜借助《周礼·小司寇》议亲之法,他本认为《周礼》是“六国时阴谋之书”【10】。既不是圣人之经,自然不能作为解经的依据。在庄公二十七年时他亦引《礼记·丧服四制》曰:“门内之治恩摒义,门外之治义摒恩”来为季友辟内难辩护,公子庆父和公子牙作为季友的亲人,自然要按亲亲之恩情来处理,这样便找到了圣人经典的依据。

     4、闵元年《经》:“冬齐仲孙来。”《公羊传》:“曷为系之齐?外之也。曷为外之?《春秋》为尊者讳(何注:为闵公讳受贼人也),为亲者讳(何注:为季子亲亲而受之,故讳也),为贤者讳(以季子有遏牙、不杀庆父之贤,故为讳之)。”

     公羊认为齐仲孙其实是公子庆父,而称之为齐仲孙是为了将之与鲁国断绝关系,闵公和季子接受了庆父的回归,招致祸患,故春秋要为他们讳。何休在解释“为亲者讳”时再次强调“季子亲亲而受之”,故原其心而讳。何休并没有将所谓的“亲者”解释为鲁国公子庆父,而将之引向季子。【11】何休更肯定遏牙、不杀庆父这些似乎有悖君臣之义的做法都是贤的表现。《春秋》因为他的这些贤行而为之讳,《春秋》就是认可了他的做法。庄公三十二年《经》:“公子庆父如齐。”庆父明为出奔,经却书为如,何休解释为:“不言‘奔’者,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下文书“齐仲孙来”,见其不宜来【12】,如此可见“如齐”其实是为其弑君出奔讳。春秋于内讳而不隐【13】,何休由此诡辞【14】来突出季友的亲亲之心。闵二年《经》:“公子庆父出奔莒。”何注:“庆父弑二君,不当复见。所以复见者,起季子缓追逸贼也。”庆父八月弑闵公,九月之后才出奔,这可以说明季友缓追逸贼的亲亲之道,又维护了“弑君之人不合复见”的公羊书例。

     5、闵元年《经》:“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洛姑。”何注:“时庆父内则素得权重,外则出奔彊齐,恐为国家祸乱,故季子如齐,闻之,奉闵公託齐桓为此盟。下书‘归’者,使与君致同。书者,起託君也。”

     《经》:“季子来归。”《公羊传》:“其称季子何?贤也。”何注:“嫌季子不探诛庆父有恶,故复于託君安国贤之,所以轻归狱,显所当任,达其功。不称季友者,明齐继鲁,本感洛姑之託。”

     何休为了洗脱季友不探诛庆父有恶的嫌疑,在这里采取“据经断史”的方法,将洛姑之盟设定为季友託君安国的机会。若据《左传》则洛姑之盟为闵公自己和齐侯盟,“请复季友”(闵元年《左传》)。季友在庆父弑子般的时候出奔,闵公借助齐国的力量来召回季友。所以才有下经之“季友来归”。而《左传》认为“齐仲孙”是齐大夫,他来省难,归而使齐侯务宁鲁难。若据《左传》记载,则季友根本没有参与到庄闵之际的政权稳定活动中来。何休为了维护《公羊传》,并突出季友的功绩,故强调洛姑之盟为季友所发起。还刻意强调“季子来归”书归是“使与君致同”。何休注:“据召归不书。”此据庄三十二年《公羊传》召季子归而经不书“季子至”,正以“内大夫出与归,不两书。”所以根据公羊书例,季子之归不是召归,即否定了左氏的记载。称子不称名,与闵二年经“齐高子来盟”相呼应,是为了突出齐国存鲁而立君继之,是因为季友在闵元年发起的这次齐鲁之盟,由此“轻归狱,显所当任,达其功”。

     6、襄公二十九年,《公羊传》:“去之延陵,终身不入吴国。”何注:“延陵,吴下邑。礼,公子无去国之义,故不越竟。”“不入吴朝,既不忍讨阖廬,义不可留事。”

     这就是何休拘例推史的例子。《春秋繁露》:“春秋之法……公子无去国之义。”何休也将此视为一种礼义,何休为了维护春秋之礼,不得不将延陵解释为吴下邑。而对下文“不入吴国”则将之解释为不在阖廬之朝任事。若据昭二十七年《左传》记载,季札在光弑僚之后回国,不但没有讨伐光,更说道:‘苟先君无废祀,民无废主,社稷有奉,国家无倾,乃吾君也,吾谁敢怨?哀死事生,以待天命。非我生乱,立者从之,先人之道也。”最后便“复位而待”。这正是“留事”的表现,故何休此年经注用意可能非浅。

     7、襄公二十九年,《经》:“吴子使札来聘。”《公羊传》:“吴无君、无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贤季子也……于是使專诸刺僚,而致国乎季子。季子不受。”何注:“季子让在杀僚后,豫于此贤之者,移讳于阖廬,不可以见让,故复因聘起其事。”

     昭二十七年《经》:“夏,四月,吴弑其君僚。”何注:“不书阖廬弑其君者,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杀,让国阖廬,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也。不举專诸弑者,其阖廬当国,贱者不得贬,无所明文。方见为季子讳,本不出贼,以除阖廬罪,虽可贬,犹不举。月者,非失众见弑,故不略之。”

     季札让国之事本应记载在昭二十七年阖廬弑僚之后,但为季子不讨贼讳,所以将“让文”转移到襄二十九年“吴子使札来聘”这里。这里同样是“《春秋》为亲者讳”,即为季子亲亲而不讨贼讳。季子为了结束吴国父子兄弟相杀的乱局,让国给弑君的阖廬,所以《春秋》为季札而隐没阖廬之名。因为①專诸是贱人,《春秋》正辞应该书“吴人弑其君僚”【15】。又②《春秋》于外道而不显,故何休需论证“阖廬当国”,若称人以弑,便似專诸依己意弑君,对阖廬无所贬。不能如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那样“督不氏者,其冯当国”(何注)。何休又认为这里为季札讳,故经文不出弑君之贼,以此来掩盖阖廬之罪,所以即便阖廬派的不是贱人,也不必要標举出来,所以干脆去掉了“人”。又③因为称国以弑是失众见弑之文,例皆时(文十年何注)。所以此年书月,恰好不嫌失众见弑。此处何休牵合三条书例,即是为了通过缜密的逻辑来论证“春秋为亲者讳”的大义:为行亲亲之道疑于非正者讳。

     每一代公羊学者都是通过对公羊经传的解释来阐发自己的思想学说,公羊传作为原初的文献提供了开阔的阐释空间。董仲舒处于汉武改制运动的时代,他必须时刻回到政治相关的语境来探讨公羊大义。之后经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之后,其自身的“学问”特性日趋明显。何休“据经推史”,既能够根据传例推断史事,又能灵活地反过来论证传例。何休的经传注释时刻在与左、穀的传例作交流,虽然上述例子可能存在诸多的逻辑缺陷,但是诉诸逻辑本身恰恰说明经学的可论证性在不断加强。经义之争关注逻辑和知识,这种走向成熟的经学型态,无疑提供了异于意识形态的解经视角。

     注释

     【1】 《春秋左传正义》认为季友延续庆父(孟孙氏)与叔牙(叔孙氏)的后代是推亲亲之恩的做法,但这同时也是“枉正法”的。见《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309。公羊学者则试图调和这种矛盾。

     【2】在何休看来,这正是春秋为亲者讳的例证,即为亲亲者讳,故经不以国事书,讳其辟内难也。

     【3】僖公二十八年《经》:“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公羊传》曰:“內諱殺大夫,謂之刺之也。”

     【4】文公十五年《公羊传》曰:”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这说明“亲亲相隐”是《公羊传》所认可的“《春秋》之道”。

     【5】据《公羊传》季子曰:“尔杀吾兄,吾又杀尔。”则可确定僚为季札庶兄。《春秋左传正义》据《世本》”夷昧及僚,夷昧生光”,并引服虔说:“夷昧生光而废之,僚者,夷昧之庶兄,夷昧卒,僚代立,故光曰‘我王嗣也’。是用《公羊》说。”服虔认为僚为夷昧庶兄,故违背了“先王之命”,光为夷昧子。《公羊传》则不明确说明阖廬的出身,何休则采用《史记》说认为阖廬为谒(即诸樊)之子。

     【6】《春秋繁露·竹林》:“春秋者,无以平定之常义,疑变故之大义,则几可谕矣。”

     【7】隐元年《左传》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故《左传》有大夫日卒为正,不日卒者,讥公不与小敛之例。故杜预于庄二十七年《经》“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注曰:“书日者,公有疾,不责公不与小敛。”故《左传》并没有将此处书日解释为季子讳。《穀梁传》范宁对此没有解释,不过若按《穀梁传》大夫日卒正也的书例,则此处书日恰恰可使公子牙无罪而卒,从而实现“为亲者讳”。

     【8】陈立《公羊义疏》继承《公羊疏》的说法,将治乱解释为治乱世,即所传闻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用心尚麄觕,故赏从重。而所见世,见治太平,用心尤深而详,至讥二名,罚可谓重矣;故于“平世”(升平世)即于所闻世,见治升平,罚从轻。用春秋三世说来解释春秋为季子讳固然深密,但是此处何休意不甚明,《公羊疏》或为臆测,故不取。

     【9】《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10】《周礼·春官·宗伯》疏曰:“何休等不信《周礼》是周公所制,以为六国时阴谋之书。”陈奂《公羊逸礼考徵》引惠栋云:“何氏不信《周官》。”见《公羊逸礼考徵》,收入《丛书集成新编·社会科学类》(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第35册,页10上。

     【11】董仲舒对“亲者”的理解是根据公羊传原初的意思,即指向鲁国公子庆父,《春秋繁露·顺命篇》云:“公子庆父罪亦不当系于国,以亲之故,为之讳,而谓之齐仲孙,去其公子之亲也。”

     【12】 隐四年《经》:“卫人立晋。”《公羊传》曰:“立者不宜立。”

     【13】 见《春秋繁露·楚庄王》。桓公元年何休注曰:“直而不显,讳而不盈。”

     【14】《春秋繁露·玉英》:“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辟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易庆父之名,谓之仲孙……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

     【15】文公十六年《经》:“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处臼。”弒君者曷为或称名氏?或不称名氏?大夫弒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

     本期排版:小高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经学文献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