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介绍|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附绪论)
2016/4/23 经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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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丧服制度是规定中国古代亲属关系的等级规范,具体可分为服饰制度、服饰制度与守丧制度,属于“五礼”中的“凶礼”。《中国丧服制度史》对丧服制度史进行了研究。

     丁凌华,1952年出生于上海。1982年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史学教学和研究。现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参与编写《简明法制史词典》、《中国古代法律三百题》等,担任国家重点项目《中国法制通史 隋唐卷》副主编,国家重点古籍整理项目《中华大典 法律典 经济法分典》副主编,发表论文数十篇。获司法部优秀论文奖、上海市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上海市教学成果三等奖(合作)、上海市育才奖。

     目录

    

    

    

    

    

    

    

    

    

     绪论

    

     喪服制度是傳統儒家文化的主要標誌之一。

     中國傳統文化,從操作層面上言,可以分為正統文化與法文化兩大類。操作層面上的正統文化是指歷代統治階級所頒行的各項制度規範,如禮儀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軍事制度等等,因此也可稱之為制度文化。操作層面上的俗文化則是指民間的風俗流習。相對而言,正統文化比較固定守成,而俗文化則比較流動易變。從歷史發展的漫長過程觀察,兩者之間互有溝通:俗文化往往受到正統文化的影響和制約,其對正統文化的背離一般也局限在正統文化所許可的一定範圍之內;而正統文化的演變也往往受到俗文化的潛移默化與衝擊,甚至某些正統文化直接來源於俗文化。但在某個特定的歷史時期內,正統文化與俗文化之間有明確的界定,兩者不容混淆。這是學者治史應該注意到的。

     本書研究的“喪服制度”屬於正統文化即制度文化的範疇。

    

     何謂“喪服制度”?正本清源,首先要瞭解何謂“凶禮”,何謂“喪禮”?

     中國古代禮制,傳統上分為吉禮、凶禮、賓禮、軍禮、嘉禮五大類,統稱“五禮”。按照《周禮》的解釋,吉禮是指祭祀天地鬼神之禮,“五裏莫重於祭”,故列為首;賓禮是指諸侯朝覲天子及邦國間的外交禮節;軍禮是指徵集、調動、檢閱軍隊及役使民眾之禮;嘉禮是指冠婚、燕飲、慶賀等喜慶之禮。再來看五禮中位居第二的凶禮,《周禮》中將凶禮分解為喪、荒、吊、襘、恤五個方面,都是指諸侯之間遇天災人禍相互哀悼、慰問及救助之事。秦漢中央集權制建立以後,邦國消失(僅漢初之封國尚有一定勢力,景帝后封國名存實亡),荒、吊、襘、恤逐步合併為中央統一的賑撫災荒之事,原有的禮制功能單一化了,而涉及宗族血統的喪禮則日趨複雜完備,以至於後世禮典中凶禮內容幾乎完全為喪禮所囊括,如《通典》所記唐以前歷代凶禮均為喪禮,唐時《開元禮類纂要》載凶禮二百多種,其中僅三條涉及賑災,餘均為喪禮。因此習慣上“喪禮”也就成了凶禮的代名詞。

     古代喪禮主要包括喪、葬、祭三大部分內容。通俗而言,“喪”是規定活人即死者家屬在喪期內的行為規範,“葬”是規定死者的應享待遇,“祭”是規定喪期內活人與死者之間聯繫的仲介儀式。三者之中,“喪”是喪禮的核心內容。

     先簡要介紹“葬”與“祭”的內涵。

     所謂“葬”,大致可以分解為葬式制度和墓式制度。前者指死者之服飾、明器、棺槨及葬禮儀式等;後者指陵、墓之規格,如占地面積、高度、形制及墓前神道、石刻等,楊寬先生所著《中國古代陵寢制度史研究》即屬於帝王墓式制度之範疇。

     所謂“祭”,是指喪禮之祭,即在喪期內之祭祀(喪期結束後之祭祀屬於五禮中之吉禮範疇),具體又可以分解為喪祭與吉祭(非吉禮之祭祀)。前者指百日卒哭內(從死亡到下葬,以及死者神主移至宗廟)之祭祀,如虞祭(包括初虞、再虞、三虞三次祭祀)、卒哭祭等;後者指卒哭祭後至喪期期滿之前的祭祀,如小祥祭、大祥祭、示覃祭等。喪禮之吉祭與吉禮之祭在形式上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前者是專門針對死者一人的祭祀,後者則是對全體祖先的祭祀。喪期內之祭祀也是喪服服飾變除的標誌線。

     再來看“喪”的內涵。

     所謂“喪”,即喪服制度,這是喪禮的核心內容,也是本書將要研究的範疇。

     喪服制度簡稱“服制”,這是規定中國古代親屬關係的等級規範,具體又可分解為服飾制度、服敘制度與守喪制度。服飾制度是親屬關係的外在符號標誌,也是喪服制度命名之發軔;服敘制度是親屬關係的內在等級序列,也是喪服制度的主幹部分;守喪制度是親屬關係等級的外在行為規範,也是喪服制度的倫理目標。

     喪服制度與喪禮、凶禮等五禮的關系列簡表如下:

     五

     禮

     吉

     禮

     凶

     禮

     喪

     禮

     喪服制度『服制』

     服飾制度

     服敘制度

     守喪制度

     葬制

     葬式

     墓式

     祭制

     喪祭

     吉祭

     荒禮

     秦漢以後合為“賑災勞問”

     吊禮

     礻會禮

     恤禮

     賓禮

     軍禮

     嘉禮

    

     先秦迄于清末民初,兩千多年的中國社會,始終對喪服制度予以高度的關注。

     在喪服制度變革史上起過重大的關健性作用的帝王,均為歷代聲名顯赫的君主。著名的“漢文帝遺詔”是對守喪制度的第一次打改革。“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漢武帝首次將守喪制度作為皇室、諸侯的強制性規範。由於昌邑王守喪違制被廢黜帝位、因而得以登上皇帝寶座的漢宣帝,在甘露三年(前51年)于未央宮親自召開由儒生參加的石渠閣會議,是封建統治思想進一步儒家化的標誌性事件,據《通典》所記,討論喪服服敘制度即是石渠閣會議的核心內容之一。曹操為魏王時制定的《魏科》,首次將服敘制度載入法律,對晉武帝司馬炎制定的《晉律》“准五服制罪”原則起了導向性作用。北魏是提倡漢化改革的小文帝苑宏曾親自在青徽堂為群臣講解喪服制度。領導唐代三次服敘改革的,正是有唐一代三個最有作為的君主。貞觀十四年(640年),唐太宗親自指示魏征等改革喪服服敘中“親重而服親”的不合理之處。武則天在上元元年(674)年上表要求改革為母服敘,並在其登基後正式實施,這一被崔東壁稱為“古今變革尤大者”的服敘改革,也被後世指責為武則天篡位的信號。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年)制定《開元禮》,也對服敘制度有多處增補。宋太祖趙匡胤時也對婦為舅姑、子為養母服敘進行了改革。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七年(1374年)制定《孝慈錄》(也稱《禦制孝慈錄》),對喪服制度在服敘、守喪、服飾三個方面均作了大刀闊斧的調整,並親自撰寫《禦制孝慈錄序》,宣稱“禮樂制度出自天子”。歷史上改革喪服制度的統治者,均是有為之君,這種現象,是絕非“巧合”一詞所能解釋得通的。

     歷代的學者名流也極為重視喪服制度。《晉書·禮志》稱《儀禮·喪服》篇為“世之要用”。章太炎《國學概論》也指出:“《儀禮·喪服》是當時所實用的,從漢末至唐,研究的人很多並且很精。”當過北京政府總統的徐世昌也在《唐明律合編序》中說:“三禮喪服之學文盛于唐時,故《唐律》一準於禮而得古今之平。”東漢魏晉以來,專門研究喪服的著作紛紛問世,因研究喪服而成為名家者代不乏人,“喪服學”成為一門專門的學問而受世人注目。歷代著名學者如馬融、鄭玄、王肅、杜預、葛洪、裴松之、庾罻之、雷次宗、聶崇義、司馬光、朱熹、敖繼公、顧炎武、閻若鐻、程瑤田、胡培軍、崔述、徐幹學、俞樾等均有喪服學著作傳世。唐杜佑《通典》200卷,其中禮典占半數為100卷,禮典中凶禮為34卷,而凶禮中喪服制度不下於30卷,也就是說,整部《通典》中喪服制度的內容占到七分之一。

     自魏晉“准五服制罪”以來,喪服制度在法律上的作用日趨重要。以《唐律疏議》為例,在總數502條中,直接以喪服服敘等級(期親、大功、小功、緦麻、袒免)表述者達81條,加上雖不以服敘等級表述但涉及親屬關係而量刑不同者,共為154條。也就是說,《唐律疏議》中涉及家族主義法的條文占全律總條數的31%,而直接涉及服敘法(涉及服敘等級者)的條文則占全律總條數的16%。這樣的比例,足以引起歷史學、法制史學乃至社會學的學者對於服敘法乃至家族主義法研究的重視。

     四

     喪服制度是中國古代等級制度的一個縮影,並由於其涉及宗法血緣等級與政治等級兩大範疇,而極具有代表性。

     在等級制社會中,等級制度是維持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必備因素,等級制的嚴密與完備,曾經是社會進步的體現。歐洲中世紀的等級制度遠未達到同時期中國等級制度之嚴密,因為在領主制下,國王無權干預領主的管轄區域,“我的僕人的僕人不是我的僕人”。因此在類似西方領主制的西周分封制社會中,也不可能產生一個從上至下的嚴密的等級網路,這種嚴密的等級網路只能產生於中央集權制、官僚制確立以後。就喪服制度而言,其理論產生於中央集權與大一統觀念開始萌芽的春秋戰國時期(如《儀禮·喪服》與《禮記》),而其真正實行則始於兩漢。喪服制度源於西周的粗疏的服喪禮,經過孔子的系統加工,特別是發明了“三年喪”的內容後,才形成一套嚴密的宗法等級系統,並被此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奉為經典,說明秦漢以後的中央集權制的等級社會需要叫周代分封制的等級社會更為嚴密完備的等級制度。《唐律》是第一部將喪服制度系統法律化的法典,也是這部法典對保障唐代的社會穩定與封建盛世的創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等級制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時代的發展不斷進行局部的調整甚至全局性的改革。漢時實行喪服制度,發現在西周大宗法制與分封制下形成的喪服制度理論與秦漢以來的小宗法制與中央集權制的社會情況有頗多抵牾之處,於是導致了喪服制度的第一次大規模修正。唐宋時期的統治者注重于塑造一個慎終追遠、親族和睦的社會氛圍,將喪服制度從禮制全面移向法制,其適用範疇從貴族官僚階層擴大至普通民眾,經過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宋太祖、司馬光、朱熹等人的不懈努力,基本上完成了喪服制度的平民化改革。明初朱元璋更是不循傳統,對喪服制度中舉凡“不順人情”、“妨務害理”之處均進行了大刀闊斧的修正。喪服制度的改革雖然緩慢,但每一次改革都向相對平等性方面邁出一步。對傳統等級制度的改革是需要非常的膽識與勇氣的,這就是為什麼在喪服制度的改革歷程中扮演主要角色的多位著名帝王與儒學思想的傑出代表人物。這也說明喪服制度在傳統等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包括喪服制度在內的古代等級制度的消極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等級制度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生產與消費明顯受到等級制的限制,科技的發明也因觸犯等級制度而被壓制。等級制度導致了政治上的官本位與特權觀念,也構成了法律上的特權法、家族主義法、義務本位。等級制度甚至影響了民族的性格,等級制度的嚴格西周(比如喪服夫是在細節上的區分是何等細密)使得人們要時時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合乎規範,從而養成性格上的謹小慎微及對細節的過分重視(如傳統的建築、園林、傢俱等都是大局雷同,細節雕琢)。而在諸多等級制度中,喪夫制度由於其劃分宗法血緣等級的特殊性,是每一個人自幼耳濡目染從而視為天經地義的無形的教育,這種教育的力量是極其巨大的。即使消滅了封建政體,廢除了等級制度,但等級觀念在人們的潛意識中,在民族的深層次思維中是絕對不會輕易消失的。

     等級制度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具體的。瑣碎的、細密的、人為的規範差別所組成的。包容在古代典籍中的等級制度,以禮制與法制的“庫容量”為最大,但近代以來很少有學者認真發掘過這些方面的材料。而如果不能詳盡地佔有材料,沒有對等級制度的直觀的認識,任何理論上的“深刻”必定是空乏蒼白的。

     五

     喪服制度橫跨古代禮制與法制兩大領域,也就是說,喪服制度在中國古代實際存在兩個形態,一是禮制形態,一是法制形態。而禮制形態又是法制形態的前提,故研究喪服制度的法制形態就不能不研究其禮制形態。古代橫跨禮、法兩大領域的制度並不僅僅只有喪服制度,但就禮制對法制的影響力而言(特別是對古代法制中的主要形式——律的影響力而言),筆者以為喪服制度是第一位的。可以說,喪服制度是研究古代禮法關係的最好的切入口。

     本書著重從法律文化的角度,闡述了喪服制度在等級制社會中的支柱作用(傳統等級制度包括政治等級與宗法血緣關係等級,而後者的等級規範主要從喪服制度中得以體現),論證了其禮制形態與法制形態二者之異同。一般來說,禮制形態是道德層面上的最高目標,法制形態則是法律層面上的最低目標;禮制形態體現了封建統治理想性的一面,法制形態則體現了其實用性的一面。

     從廣義法制史而言,禮制與法制均屬於法制史的研究範疇。禮制一經頒佈,就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了國家強制力的性質。也就是說,中國古代舉凡屬於正統文化,能夠真正稱之為“制度”者,都屬於廣義法制史的研究範疇。就喪服制度而言,漢以前大致鼠疫儒家學派的理論範疇,經漢文帝遺詔及漢宣帝石渠閣會議以後,已基本上升為國家意志。經魏晉時期的“准五服治罪”及唐律中的全面鋪陳之後,禮制全面影響於法制,喪服制度的禮制與法制兩種形態均衡制約、相互影響。喪服制度的禮制形態是其法制形態的基礎,故本書用了不少篇幅詳盡描繪其禮制形態的等級特徵,第一章的服飾制度、第二章服敘制度尤為如此,第三、四章則主要敍述其法制形態。

     本書是對傳統喪服制度的初步研究,注重於其自身的等級架構及其發展演變的成因,筆力未逮之處,還望讀者諸君賜教匡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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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排版: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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