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锷:阮刻本《礼记注疏校勘记》质疑——以《礼运》篇为例
2016/4/27 经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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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礼记注疏》,以元代翻刻宋十行本为底本,用闽本、监本、毛本《十三经注疏》为对校本,进行汇校整理,功绩卓著,堪称善本。然阮元所撰《礼记注疏校勘记》多言及“阙文”,或言十行本阙,或言闽本、监本、毛本阙,《礼运》篇之阙文,尤为突出,令人疑惑。将“中华再造善本”影印的元十行本《礼记注疏》,与阮刻本《礼记注疏》对校,发现阮元所言“阙文”,元十行本或作墨钉,或残阙一页,直接导致闽本、监本、毛本残阙。元十行本《礼记注疏》之墨钉及其阙页,盖因依据翻刻之宋十行本,可能是一部残阙不全之烂版。

    

     作者简介

     王锷,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甘肃甘谷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主要从事于古文献的整理、研究和教学工作,主攻方向是古典文献学、《三礼》研究和经学。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自出版至今,风靡学界,嘉惠学人,其功甚巨。余因研读《三礼》之故,经常翻检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1】本之《礼记注疏》及《校勘记》,发现《礼记注疏校勘记》多言及“阙文”,或言“此本阙某字”,或言“闽、监、毛本阙某字”,或言“闽、监、毛本脱某字”,少者阙一字,多者阙数字,甚至阙整段文字。

     阮元整理《十三经注疏》时,就《礼记》而言,依据的底本是十行本。阮刻本《礼记注疏》“引据各本目录”之“注疏本”曰:

     附释音本:此即所谓“十行本”。据“十行本”以校各本,故又称“十行本”为“此本”。此本为南宋时原刻,中有明正德时补页,山井鼎即据以为“正德本”是也。

     闽本:明嘉靖时闽中李元阳刻,每页中缝著记、疏字,尚沿“十行本”旧式,《七经孟子考文补遗》所称“嘉靖本”是也。

     监本:明神庙时国子监刻本,每卷首有监臣田一儁、吴士元等校刊重修字样。

     毛本:即汲古阁本,书末有“明崇祯十二年岁在屠维单阏古虞毛氏镌”题字一行。【2】

     《礼记注疏校勘记》中所言“此本”,即指“十行本”,“闽、监、毛本”即指闽本、国子监本和毛氏汲古阁本《十三经注疏》。

     兹举《礼记注疏校勘记》二例:

     于其君称此:毛本如此,岳本、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此本“其君称”三字阙,闽、监本同。【3】

     “于其君称此”五字,是《曲礼》下经文“自称于其君曰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之《注》文。“其君称”三字,抚州本、余仁仲本、八行本同,阮刻本补足此三字,然十行本作墨钉,故阮元《校勘记》曰:“此本‘其君称’三字阙,闽、监本同。”意即谓十行本阙“其君称”三字,闽本、监本也阙。

     言子者通男女:毛本如此,岳本、嘉靖本同,卫氏《集说》无“者”字。此本六字阙,闽本阙五字,监本同。案《考文》古本亦无“者”字。【4】

     “言子者通男女”六字,是《曲礼》下经文“子于父母,则自名也”之《注》文。“言子者通男女”六字,抚州本、余仁仲本、八行本同,阮刻本补足此六字,然十行本作墨钉。故阮元《校勘记》曰:“此本六字阙,闽本阙五字,监本同。”意即谓十行本阙“言子者通男女”六字,闽本、监本阙五字,即无“者”字。

     《礼记注疏校勘记》所言“阙文”的具体原因不详,然始终让人难以释怀。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以为,阮元作为底本的十行本是宋本。经傅增湘、长泽规矩也、汪绍楹、张丽娟等学者研究,认为阮元作为底本的十行本是元代翻刻的十行本,后经明代修补,即“元代翻刻元明递修本”(下简称“元十行本”),这一结论是符合历史实际的。【5】

     “中华再造善本”于二〇〇六年,影印北京市文物局收藏的元十行本《十三经注疏》【6】,其中有《礼记注疏》。近因从事《礼记汇校集注》工作,将阮刻本、元十行本《礼记注疏》进行对校,发现阮元《礼记注疏校勘记》所言之“阙文”,主要来源于两类情况:

     一是元十行本作墨钉,闽、监、毛本沿袭或部份沿袭,故阮刻本言“此本阙某字”,即谓元十行本原阙某字;

     二是元十行本阙整页,阮元整理时用他本补足文字,故言“此本阙某某某字”,即谓元十行本原阙某某某字。

     下以《礼运》篇为主,兼及《曲礼》至《文王世子》篇,进一步论述之。

     元十行本之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二是《礼运》篇。

     元十行本卷二十一有二十四页,有墨钉的页面分别是第一页A面、第二页B面、第三页A面、第七页A面、第八页B面、第九页A面、第十三页A面、第十三页B面、第十五页A面、第十五页B面、第十六页A面、第十六页B面,共计十二面。

     卷二十二有二十六页,有墨钉的页面分别是第十一页B面、第十三页A面、第十五页B面、第十七页B面、第十九页B面、第二十页A面、第二十二页A面,共计七面。

     卷二十一第十五页A、B面均有墨钉,见图一、图二。

    

     图一 卷二一页十五B面

    

     图二 卷二一页十五A面

     A面墨钉位于第七、八、九、十行之中部,此页内容是经文“故玄酒在室”之《疏》文,阮刻本《礼记注疏校勘记》有六条校勘记:

     1.至荐孰之时陈于堂: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陈于堂”三字阙。

     2.乃后延主入室:惠栋校宋本作“主”,《续通解》同。此本“主”误“人”,闽、监、毛本“主”作“尸”。

     3.酌奠于馔南故郊特牲:惠栋校宋本同。此本“奠于馔南故”五字阙,闽、监、毛本同。

     4.既奠之后又取肠间脂: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既奠之后又”五字阙。

     5.谓荐孰时当此大合乐也: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时当此大合”五字阙。

     6.主人拜以妥尸: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主人拜”三字阙。【7】

     此六条校勘记,除第二条是说明十行本“乃后延主入室”之“主”讹作“人”外,其它五条所言之阙文,即“陈于堂”、“奠于馔南故”、“既奠之后又”、“时当此大合”、“主人拜”等二十一字,正好是元十行本之墨钉位置。但此五条校勘记,没有说明“此本阙”,径言闽、监、毛本阙。

     B面墨钉位于左上角,第七、八、九、十行之上端,内容仍然是经文“故玄酒在室”之疏文,阮刻本《礼记注疏校勘记》有七条校勘记:

     1.瑶爵谓尸卒食:监、毛本同,闽本“尸卒”二字阙。

     2.则后未酳尸以前不用也: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以前不用也”五字阙。

     3.用璧角璧散可知:监、毛本同,《考文》引宋板同,闽本“璧角璧散可”五字阙。

     4.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诸臣加爵用”五字阙。

     5.禘祭在夏醴齐盎齐: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在夏醴齐盎”五字阙。

     6.王朝践献用醴齐后亚献用盎齐: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醴齐后亚献”五字阙。

     7.王酳尸因朝践醴齐: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王酳尸因朝”五字阙,又毛本“践”误“醆”。【8】

     以上七条校勘记所言之阙文,即“尸卒”、“以前不用也”、“璧角璧散可”、“诸臣加爵用”、“在夏醴齐盎”、“醴齐后亚献”、“王酳尸因朝”等三十二字,正好是元十行本墨钉位置,同样,此七条校勘记,没有说明“此本阙”,径言闽、监、毛本阙。另外,B面第十行左上端“沈齐禘祭无”五字位置,亦是墨钉,阮元《校勘记》未出校,疑漏校。

    

     图三 卷二一页十六B面

     元十行本卷二十一第十六页B面有墨钉五处(见图三),第四行墨钉当是《释文》“注”字,第五行墨钉当是《释文》“皇云”、“乐”三字,第六行墨钉不阙字,第九行墨钉当是“钘本”、“羹音庚”五字,第十行墨钉当是“子游以”、“所成也”六字,合计,该面阙字达十五字,然阮元《校勘记》以十行本作底本,且对此十五字之阙文,只字未提,没有出校,疑亦是漏校。

    

     图四 卷二二页二二A面

    

     元十行本卷二十二第二十二页A面有四处墨钉(见图四),第一行上端墨钉当是《疏》文“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于时无除”二十四字,第一行下端墨钉当是《疏》文“文子之子既”、“主人乃量事”十字,第二行上端墨钉当是《疏》文“制宜练冠垂涕洟待于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二十二字,第四行之墨钉当是《注》文“嘉谷”、《释文》“何休注”五字。

     第二十二页A面四处墨钉,前三处,是孔颖达疏解经文“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之《注》文“以其合于义,可以义起作”的文字。阮元《校勘记》曰:

     故虽当无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起作也卫将军文子之子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于时无除丧后受吊之礼主人乃量事制宜练冠垂涕洟待于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礼临”以下多阙文。【9】

     经文“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之《注》文和《疏》文如下:

     以其合于义,可以义起作。

     《注》“以其”至“起作”。《正义》曰:云“以其合于义”者,谓此礼以其合会于义,故虽当无礼,临事制宜而行礼,是可以义起作也。卫将军文子之子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于时无除丧后受吊之礼,主人乃量事制宜,练冠,垂涕洟,待于庙而受吊,是以义而起作此礼也。【10】

     阮元《校勘记》只说闽、监、毛本多阙文,但究竟阙多少字,没有细说,核对元十行本,方知此段《疏》文共有五十六字,即上方框内之文字,元十行本作墨钉。

     第二十二页A面第四处墨钉,是经文“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之《注》文“嘉谷无由生也”的“嘉谷”二字。阮元《校勘记》曰:

     嘉谷无由生也:惠栋校宋本同,宋监本同,岳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谷”作“禾”,闽、监、毛本“嘉谷”二字阙。【11】

     阮元《校勘记》说闽、监、毛本阙“嘉谷”二字,核对元十行本,得知“嘉谷”二字处,元十行本作墨钉。但下《释文》“何休注”三字,元十行本同样是墨钉,阮元《校勘记》未出校,疑亦漏校。

     由上所论可知,阮元《校勘记》所言此本阙文,或闽、监、毛本阙文,多数源于元十行本之墨钉。此元十行本是元代翻刻的宋十行本,疑当时所依据之宋十行本大多残阙,对这些残阙之文字,元人翻刻时,未曾用他本补足,直接以墨钉代替,故导致闽、监、毛本沿袭而阙,阮元亦以“阙文”言之。

     元十行本除部份文字残阙,代之以墨钉外,尚有整页残阙者。就卷二十一而言,共计二十四页,阙第五页、第十一页;所存二十二页,其中第七页、第十二页和第二十四页是明正德十二年补刻,其余全部是元版。

     元十行本第五页残阙文字,核对阮刻本,内容自经文“礼义以为纪”之《注》文“本也”至《疏》文“民有相”止,阙七百八十九字。此段文字中,阮元《校勘记》涉及校记六条:

     1.敦朴之本也教令之稠:宋监本同,毛本同,岳本同,嘉靖本同,《考文》引宋板同,卫氏《集说》同。闽本“本也教”三字阙,监本阙“本也”二字。

     2.盗贼多有:监、毛本同,岳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闽本“盗贼多”三字阙。

     3.正义曰前明五帝已竟:惠栋校宋本无“正义曰”三字。

     4.此明三代俊英之事:闽、监、毛本同,卫氏《集说》同。惠栋校宋本“事”下有“也”字。

     5.城内城郭外城也:监、毛本如此,卫氏《集说》同,无“也”字。此本“外”下“城”字脱,闽本同。《考文》引宋板“外城”作“城外”。

     6.沟池城之壍:闽、监本同,卫氏《集说》同。毛本“壍”作“堑”。【12】

     从此六条校记,看不出该页阙失之情况。疑有两种可能性:一是阮元依据之元十行本有此页,二是阮元漏校。具体属于哪种情况,不得而知。

     卷二十一第十一页用卷二十二第十一页替补,内容一致,惟个别文字略有差异。

    

     图五 卷二一页十一A面

    

     图六 卷二二页十一A面

     图五是卷二十一第十一页A面,图六是卷二十二第十一页A面(见图五、图六),此两面差异有九:

     1.第一行“之”字有改动痕迹。

     2.第四行《注》文,图五“天地”,图六作“大地”,误。

     3.第四行《注》文,图五“礼义”,图六作“禮义”。

     4.第五行《注》文,图五“大情”,图六作“人情”,是。

     5.第六行《注》文,图五“四面”,图六作“四靣”。

     6.第六行《注》文,图五“介僎”,图六作“介撰”,第八行亦作“介撰”,误。

     7.第八行《疏》文,图五“此一莭”,图六作“此一節”。

     8.第九行《疏》文,图五“气生”,图六作“气性”,是。

     9.两页整体布局有差异,尤其是第九行、第十行比较明显,应该出自不同刻工之手。

    

    


     图七 卷二一页十一B面

    

    


     图八 卷二二页十一B面

     图七是卷二十一第十一页B面,图八是卷二十二第十一页B面(见图七、图八),此两面差异有九:

     1.第三行《疏》文,图七“别也”,图八“也”字不清晰。

     2.第五行《疏》文,图七“人气”,图八作“大气”,非。

     3.第六行《疏》文,图七“此明之未以未”,图八作“此明之未以末”。二“未”字,皆当作“末”,图八“以末”作“末”,是。

     4.第六行《疏》文,图七“五声”,图八作“五聲”。

     5.第七行《疏》文,图七“地法也”,图八作“则法也”,是。

     6.第七行《疏》文,图七“祭社”,图八作“祭祖”,非。

     7.第八行《疏》文,图七“四灵”,图八作“四靈”。

     8.第九行《疏》文,图七“明征”,图八作“明徵”。

     9.第十行《疏》文,图七“端首”,图八“端”作墨钉。

     此外,卷二十一第十一页版心上是大黑口,顺鱼尾,版心中间有“巳疏二十一”五字,下鱼尾下有“十一”二字,意思是卷二十一之第十一页;卷二十二第十一页版心上、下黑口,顺鱼尾,版心中间有“巳疏二十二”五字,下鱼尾下有“十一”二字,意思是卷二十二之第十一页。

     就卷二十一之第十一页与二十二之第十一页之差异,请教南京图书馆沈燮元老先生,他说:肯定是两块木板,刻工并非一人,但刊刻时间相隔不会太远,卷二十二之第十一页可能稍早一点。

     那么,卷二十一第十一页真正残阙的文字是经文“皆从其初”之《疏》文“上古中古而来”至经文“昔者先王未有宫室”之《疏》文“六纪计一百六”,以阮刻本计之,阙七百零九字。此段文字中,阮元《校勘记》涉及校记二十四条:

     1.前文云燔黍捭豚谓中古之时: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燔黍捭豚谓中古之”八字阙。

     2.但中古神农未有宫室上栋下宇: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中古神农未有宫室”八字阙。

     3.及在五帝以来:闽、监、毛本同,浦镗校“及”改“乃”。

     4.以为五帝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以为:惠栋校宋本同,闽、监、毛本“时或为三王时皇氏以”九字阙。

     5.夏则居橧巢:闽、监、毛本同,《石经》同,岳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释文》出“居橧”云:“本又作‘增’,又作‘曾’,同则登反”;出“樔”云:“本又作‘巢’”。《考文》引古本、足利本“橧”作“橹”。洪颐煊《九经古义补》云:“按《大平御览》五十五引作‘橹’,《家语·问礼篇》亦作‘橹’,刘熙《释名》云:‘橹,露也,露上无屋覆也。’《左传》:‘楚子登巢车,以望晋军。’杜《注》云:‘巢车,车上加橹。’孔氏《正义》引《说文》云:‘轈,兵高车加巢,以望敌也;橹,泽中守草楼也。巢与鲁,皆楼之别名’,今本作‘橧’,传写之误。”

     6.寒则累土暑则聚薪柴居其上:毛本同,岳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本同,闽、监本十二字阙。按:此节,闽、监本经、注多阙,“合土”以下至节末全阙,毛本已完补。

     7.然后脩火之利:闽、监本同,《石经》同,岳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毛本“脩”作“修”。

     8.孰冶万物:闽、监、毛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考文》引古本、足利本“冶”作“治”。按:“治”,非也。此本《疏》亦作“治”,字之误也。

     9.瓦瓴甓及甒大:毛本同,岳本同,嘉靖本同。《释文》出“令甓及甒大也”,《考文》云“甒大”下有“也”字。

     10.以为台榭宫室牖户:《石经》同,岳本同,嘉靖本同,卫氏《集说》同。毛本“牖”误“牗”。

     11.榭器之所藏也:此“以为台榭宫室牖户”注文,监本空阙。

     12.以炮:诸本同,监本空阙。

     13.裹烧之也:此“以炮”注文,诸本同,监本空阙。

     14.以燔:诸本同,监本空阙。

     15.加于火上:此“以燔”注文,诸本同,监本空阙。

     16.以亨:诸本同,监本空阙。

     17.煮之镬也:此“以亨”注文,诸本同,监本空阙。

     18.以炙:诸本同,监本空阙。

     19.贯之火上:此“以炙”注文,诸本同,监本空阙。

     20.以为醴酪:诸本同,监本空阙。

     21.烝酿之也酪酢酨:此“以为醴酪”注文,诸本同,监本空阙。

     22.治其麻丝以为布帛以养生送死以事鬼神上帝皆从其朔:诸本同,监本空阙。

     23.朔亦初也亦谓今行之然:此“皆从其朔”注文,诸本同,监本空阙。

     24.疏:闽、监、毛本此节疏文多阙,此“疏”字亦阙,惟此本及惠栋校宋本完善,浦镗校从《仪礼经传通解续》补入,亦同。【13】

     此处七百零九字,阮元尽然出二十四条校记,或言闽、监、毛本阙,或言监本空阙,怀疑阮元所依据之元十行本,亦阙一页。然于第二十四条又曰:“此‘疏’字亦阙,惟此本及惠栋校宋本完善。”据此,则阮元依据之元十行本,可能不阙此页,但闽本、监本、毛本依据之元十行本,可能阙此页,与北京市文物局所藏、“再造本”影印者同。详情不知,存疑而已。

     又,卷二十一有两个二十一页,其实是将第二十二页误刻为第二十一页,导致第二十二页与第二十一页倒装。

     卷二十二共计二十六页,没有阙页。其中第一页、第四页、第十七页至第十九页、第二十一页至第二十二页、第二十五页至第二十六页等九页是明正德十二年补刻,其余十七页是元版。

     结论: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主要以元代翻刻宋十行本为底本,用闽本、监本、毛本《十三经注疏》等注疏本和其它经注本为对校本,进行汇校整理,功绩卓著,堪称善本。其中的《礼记注疏》,以元十行本为底本,以闽本、监本、毛本《礼记注疏》、岳本和嘉靖本《礼记注》、惠栋校宋本等为对校本,校勘整理,撰写校勘记七千多条。然阮元所撰《礼记注疏校勘记》多言及“阙文”,或言十行本阙,或言闽本、监本、毛本阙,《礼运》篇之阙文,尤为突出,令人疑惑。我们用“中华再造善本”影印的元十行本《礼记注疏》,与阮刻本《礼记注疏》对校,发现阮元所言“阙文”,元十行本或作墨钉,或残阙整页,直接导致闽本、监本、毛本残阙。元十行本《礼记注疏》之墨钉及其阙页,很可能是依据翻刻之宋十行本,是一部残阙不全之烂版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于南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修改于桂香书屋

     本文原载: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版2016年 第1期(有改动)

     注文

     [1]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下册,北京,中华书局,一九八〇年十月。

     [2]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册第一二二八页。

     [3]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册第一二七一页下栏。

     [4]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上册第一二七一页下栏。

     [5] 张丽娟《宋代经书注疏刊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三年七月,第三五四——三九三页。

     [6]《十三经注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二〇〇六年十二月,计二十一函一百六册,《礼记注疏》是第四十七至六十四册,计十八册,位于第十函至第十三函。

     [7]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二〇页下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 清经解续编》第六册第七三〇五页下栏,凤凰出版社二〇〇五年六月。

     [8]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二〇页下栏、第一四二一页上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 清经解续编》第六册第七三〇五页下栏。

     [9]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三〇页上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 清经解续编》第六册第七三一二页上栏。

     [10]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二七页上栏。

     [11]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三〇页上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 清经解续编》第六册第七三一二页上栏。

     [12]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一九页中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相同,《清经解 清经解续编》第六册第七三〇三页上栏。

     [13]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下册第一四二〇页上栏、中栏;《清经解》本《十三经注疏校勘记》校记多七条,主要言及岳本、嘉靖本之差异,故不录,《清经解 清经解续编》第六册第七三〇四页上栏、下栏。

     本期排版: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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