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主任拿73万回扣被判刑10年半 行贿代表被判一年8个月
2015/1/11 医药代表网

     医药代表给主任73万回扣 为销售抗肿瘤药物行贿良乡医院肿瘤科领导医药代表获刑1年8个月 受贿主任终审判10年半。

     为多卖药,医药代表魏某多次向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行贿,5年间行贿金额达73万余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据悉,因犯受贿罪,闫秀云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案发医药代表5年行贿73万余元

     32岁的魏某,原系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术区京西片区医药销售代表,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负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良乡医院推广销售药品“岩舒”(复方苦参注射液)。

     2007年7月至2012年9月间,魏某为提高药品岩舒的销售量,根据良乡医院的进药量,给予该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药品回扣金额共计73万余元。

     2012年11月26日,魏某被反贪机关查获归案。

     供述受贿主任:开一支药能得七八元回扣

     据闫秀云供述,2006年上半年她被任命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负责科里的全面工作。

     闫秀云说,她当主任时,科里已开始使用岩舒,但使用量很小。“魏某来找我,希望多用一些这种药,后来还说可以给回扣。由于我刚上任比较谨慎,当时没答应。”

     2007年7月左右,魏某又来找闫秀云,说可以根据每个月的进药量,按7元/支给她回扣,这一次闫秀云答应了。

     从2007年7月到2012年7月,魏某按每支7元的标准给回扣;2012年八九月改为每支8元给回扣。

     部分回扣分给科室10名同事

     闫秀云说,她收到钱后拿出一部分分给了科里的医生。

     良乡医院肿瘤科副书记、副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医师,共计10人都作证,称自己从闫秀云那里领过钱,每人从100元到1.8万元不等。闫秀云案发后,他们向良乡医院肿瘤内科廉政账户内退缴共计6.32万元。

     肿瘤科副书记作证称,科室领导没有商量过关于药品回扣的事,闫秀云也没跟其单独谈过。

     厂家:京九成医院在用每支8元推广费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称,他们公司销售的处方药主要是复方苦参注射液(岩舒),在北京90%以上的医院都在使用,每个医院都有医药代表负责推广销售,推广费用叫包干费。

     这位负责人称,岩舒的包干费是每支8元,由医药代表自行支配。包干费有时是通过出纳的银行卡转账给医药代表,有时是先打到片区经理或内勤,再由他们把钱交给医药代表。

     医药代表:5年向肿瘤科主任行贿73万

     魏某表示,为了多卖药,他平均每月能给闫秀云1万余元回扣。

     根据良乡医院使用岩舒的入库情况表进行计算,在2007年至2012年7月,该院进药量10万余支。魏某共计给了闫秀云70.5万余元。之后,返利变为每支8元,2012年8月到2012年10月,进药量是4900余支,魏某给了闫秀云3.9万余元。

     魏某表示,从2007年7月到2012年10月他共给闫秀云74万余元,其中在最后一个月有340盒的库存没有给闫秀云,应该减去13600元,也就是73万余元。这些钱绝大部分他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闫秀云送到办公室,此外,有5笔钱是通过银行汇款打到闫秀云的工行卡上。

     判决医药代表因行贿罪一审判1年8个月

     此案开庭时,魏某认罪。

     魏某的辩护人认为,魏某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魏某有自首行为,其揭发他人犯罪,存在立功条件,可以减轻处罚。而且魏某系初犯、主观恶意性小,建议判处缓刑。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魏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魏某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系初犯,建议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经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根据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等,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肿瘤科主任因受贿罪终审被判10年半

     房山法院认为,闫秀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房山法院一审判处闫秀云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在案73万余元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闫秀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称自己在侦查阶段关于收受魏某70余万元药品回扣款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应予排除。她称自己只收受魏某转账的4.9万元,未收受过现金,请求以受贿4.9万元对其定罪量刑。

     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闫秀云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系合法取得,对闫秀云的辩解不予采纳。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魏某按照进药量给予闫秀云回扣款。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文章源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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