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可直接与药企进行价格谈判
2015/5/19 医药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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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昨日,2015年浙江省关于征求《创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日期为5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对公立医院集中采购指导意见(7号文)后,各省相继开始落实,浙江此次出台的意见也是对7号文的落实。但是在浏览了浙江省的征求意见稿后,我们最大的感觉是浙江本轮招结果要取消了吗?

     医院和药企直接谈判定采购价,新一轮中标结果怎么办?!

     2014年9月,浙江省开始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采购范围主要是国家新版基本药物,浙江省增补目录、低价药还有供应紧张的药品。

     2015年年初,浙江又启动了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尤其是第二轮以至少降价10%成为招标最大特色,此举在业界引发不小的震动,招标结果出炉后,外资药企的大规模弃标成为行业一大关注点。

     按照征求意见稿,浙江的招标平台将转变为服务平台,以后药品采购价格将由药企和医院谈判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药品的采购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鼓励省级以下公立医院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允许省级公立医院与相关市、县(市、区)公立医院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不介入具体采购事务。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报省政府同意,可选择部分采购量大、临床覆盖面广的产品,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价格谈判实施“带量采购”。(此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显然,这条规定给了医院采购的自主权,但是,对于药企来说,这是否意味着,药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咬牙吐血求中标的结果要作废了呢?要知道,医院青睐的目标可是很难保证和招标平台一致啊!

     更需要指出的是,7号文发布后,北京等省市的落实趋势来看,省级招标平台转化为服务平台是个大趋势,对于已经进行完新一轮的招标的省份来说,医院被赋予了采购自主权后,本轮招标结果怎么算?

     安徽是明确了药品采购的范围,虽然明确了从中标结果中采购,但是同时也给其他品种开了后门,医院可以自己提出要采购目录。

     此前的招标结果已经被翻篇,药企们,挤进医院的采购目录才是第一要务啊。

     医保支付价怎么定

     此外,浙江省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凸显了医保支付价的作用,从其发布的制定规则来看透露出两点:

     1,目前,医保支付价各省自己定。国家要求卫计委、人社部等于今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支付的标准,当时我们分析认为未来医保支付价应是全国统一,但是在目前的情况,医保支付加或是各省自定,如同招标价格一样,会有一个异地异价的过程。

     浙江省出台的文件中就明确了浙江省的医保支付价的制定规则和出台时间,“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此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如果是全国统一的话,浙江省就会等待国家医保支付价出台了。从浙江省自定招标价来看,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价还需要时日。

     2,医院议价结果影响下一轮的医保支付价。不过,从浙江发布的规则来看,药企可以放心了,由于医院议价结余不归医院,而是归卫生主管部门,然后由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利益再分配,所以,医院降低药价的积极性不会高(暗地返点要求不会低的),明面上的大规模降价可以避免了。

     其他需要注意的要点

     1,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采购订单,生产企业接受订单后,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医疗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支付给统一设立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货款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此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2,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配送企业将予以淘汰,取消其在省内药品配送资格。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产品,暂停其在线交易资格,对愈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此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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