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歧视,药企怒告福建卫计委!
2015/12/26 医药代表网

     来源:赛柏蓝 作者:半夏

    

     近日,福建省新一轮药品采购工作已经进入综合评审阶段,而就在此时,福建省卫计委却接接到了药企的一纸诉状。

     12月23日,奥吉娜药业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将福建省卫计委告上法庭。

     据悉,这是继2013年状告山东省卫计委之后,奥吉娜药业又一次状告省级药招部门。这或将是2014年11月1日修订、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应用于各省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的全国第一案。

    

     根据奥吉娜药业官方微信号报道,其起诉福建省卫计委的主要理由是:

     1、在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以及不执行国务院有关规章、政策文件的行为;

     2、涉嫌偏袒或鼓励外国药企垄断、歧视或限制中国药企参与公平竞争,违背(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二)款:“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之要求。

     药企遭遇“不平等条约”是常事

     据相关人士表示,只有确认了政府采购行为,才能应用《政府采购法》。卫计委本应是监管者,如果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下,卫计委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何来监管?对于在药品采购文件上的歧视、垄断甚至违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省份也存在类似不合理的规则。

     例如,在福建药品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美国商业杂志《制药经理人》(Pharmaceutical Executive)2014年度企业排名前50家外国药企计12分”。此规定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类似情况,不甚枚举。

     对于药企而言,最简单的愿望就是政府不要强加干涉,设置“私人订制”条款;药采平台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要在原点上就设置门槛,而排斥国内企业和中小企业。

     他们都把政府告赢了

     除了上述奥吉娜药业状告福建省卫计委的事件,近年来也出现了多起“民告官”的案例。

     2010年8月,重庆天圣制药以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定标过程中,遴选标准设置极不合理,同时还以不当理由,使得其制药公司部分高质、高产、低价的参选药品不能入围而状告重庆市卫生局。在多次质疑、申诉无果后,终于迎来一场诉讼的胜利。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重庆市卫生局“无证据”,对天圣制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4年12月,沈阳奥吉娜药业因质疑山东省卫计委在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投标采购中设置对外省及中小药企投标者排除和歧视性条款,而状告山东省卫计委,一审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

     对上述裁定,当时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对媒体表示不上诉,因为奥吉娜还将继续参与今后山东省基本药物的招标。由于法院判决确定药品集采的属性,奥吉娜也获得了药品集采属政府采购行为,其实就已经是“胜利”了。

     赛柏蓝高级顾问、上海健康医学院副教授蒋海洪表示,当前,事关民生大计的医疗体制与司法体制两项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招标采购矛盾和纠纷多发频发,任何风吹草动均易招致质疑。

     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质疑相关部门的行为涉嫌违法或违规,本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不管奥吉娜公司的诉请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它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态度却是值得肯定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陈情,是非曲直由法院判断,这是一个正常法治社会的常态。

     在健康的法治氛围中,依法行政的相关部门应该更有底气和勇气来接受监督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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