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身患乳腺癌 伙同表姐倒卖抗癌药物获刑
2016/1/23 医药代表网

     表妹身患乳腺癌,在治疗期间伙同表姐,通过多开抗癌药物出售给他人的方式,骗取医保费用约36万元。昨日下午,越秀法院对谭某、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和1年6个月。

     据法院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谭某伙同张某,利用张某因乳腺癌术后,遵医嘱需每28天使用1支诺雷得针剂进行化疗,且购药费用绝大部分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医保报销的有利条件,由谭某以张某的名义采用多挂号、使用不同的病历及换不同的医生开药的方法,超量开具诺雷得针剂共211支(诺雷得针剂,医院销售单价为1959.5元),导致被害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被骗支付该药品的报销费用共计36万余元。

     得手后,由谭某以单价800元左右的低价将诺雷得针剂倒卖给他人,从中牟利。销赃得款后,由谭某负责分赃与张某共同花用。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诈骗数额巨大。对于谭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在犯罪数额中扣减张某在案发期间实际治疗使用数量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供述其在离开广州前已开具了足量的诺雷得针剂带往上海使用,在作案期间张某未从谭某处取得该针剂用于治疗。故所谓的张某治疗使用数量不应予以扣减,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谭某以其名义购得诺雷得针剂并予转卖,不但未有效制止谭某,还从谭某处分得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应认定张某与谭某共同构成诈骗罪,且张某作为共犯,应对谭某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案中,谭某是主犯,张某是从犯。谭某、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宣判后,谭某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张某表示不上诉。

     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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