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开始 14家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2016/5/11 医药代表网

     本期主编:药友制药 徐锐

     近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从本月开始,青海14家省级公立医院全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等措施的综合改革,实现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青海14家省级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建立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运行新机制。取消加成后的减收部分通过三个渠道补偿:财政合理补助5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平移40%,医院加强精细化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节约10%,将药品储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自2016年8月1日起,省级公立医院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通过推进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配套政策,降低药品耗材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手术、护理等技术含量高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降低检验、检查等项目价格标准,提高标准纳入医保范畴予以补偿。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

     2016年年底,省级综合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病种数不少于100个;在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基础上,开展按病种、按定额、按床日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探索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和医联体内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省级公立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较上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2016年不超过3%);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到2017年省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内容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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