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停车4大利好!居民区将有24小时免费停车位
2014/12/16 生活报

    

     导语

     本报15日讯(记者于海霞)今天,《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针对备受冰城市民关注的停车场地及其收费问题、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处罚、轻微交通事故处理、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问题,立法机关经过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针对城市收费停车场地过多,停车场地数量不足,居民车辆下班以后和节假日等休息时间无处可停等问题,立法机关审议认为,停车泊位收费特别是在居民区周边道路施划收费停车泊位,并不能解决停车难问题,而且因增加负担,群众意见比较大,各方面反映也比较强烈。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为居民更多地提供免费停车泊位,不能过分看重停车费用的收取。修订草案提出,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停车场地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停放车辆。

     在设置免费停车泊位方面,居民区周边道路应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商业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非营业时间收费。非繁忙路段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繁忙路段停留15分钟以内的临时停车不得收费。

     拟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困难救助最高5万元

     本报15日讯(记者于海霞)依据相关规定,各省应设立社会救助基金,但我省一直没有设立。今日提交审议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给予重伤受害人不超5万元继续治疗的困难救助;可以给予死亡受害人家属不超过5万元的困难救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可以作出对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其他补贴和救助的规定。

    

     停车费收支或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本报15日讯(记者于海霞)今日提交审议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科学制订收费及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除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停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市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对使用率高的停车泊位,交警或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告知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引导驾驶人便捷停车。

     轻微交通事故有望不再阻塞交通

     本报15日讯(记者于海霞)今日提交审议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2条规定:发生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驾驶人应立即把车辆移动到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或立即报警。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可通过照相摄像或标划现场停车位置等方式,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收集后,将车辆移动到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机构应对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的事故证据进行比较鉴别后,认定事故责任或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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