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今起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涉及6大方面!
2015/1/1 生活报

    

    


     导语

     本报讯(记者李国玉)记者从哈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相关政策,2014年12月3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6方面调整,提高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调整一:异地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可合并

     哈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哈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调整二:部分条件下再购房可享首套政策

     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调整三:

     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调整后,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如果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调整四: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至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调整五:

     哈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

     可在哈市申请贷款

     拥有哈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哈市购房时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六:

     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喜欢就点赞,用力点屏幕不会碎滴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生活报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