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要大逆转?!最高法院: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2016/10/6 生活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微博、朋友圈一下子都炸了,并且纷纷@王宝强。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最高法指导了宝强的离婚案?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不过也差不离了!因为:在一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最高法给出了“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的答案,意在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

    

     (网络配片)

     案件回顾: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与王宝强离婚事件的相似性与网友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王宝强的离婚事件中,也有消息称王宝强前妻马蓉在离婚前对王宝强财产进行了转移,王宝强可能会“净身出户”,根据此案中的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消息属实,那么马蓉在分割财产时一定处于劣势。

    

     (网络配片)

     网友评论:

     @全微博最丑博主:真替宝强感到高兴,马蓉哭晕在厕所

     @短发强迫症末期:马蓉一小步,人类一大步

     @lynn林寒:希望高法你们可以所有离婚案都这么判。中国出轨还,还转移财产让妻子净身出户,甚至背负巨额债务的男人可是千千万哦

     @金光闪闪de大小姐:宝宝有救了,中国的女性也得救了,不怕男人转移财产了

    

     每一段姻缘都来之不易,

     能不能多一些爱与真诚,

     少一些套路和心机?

     □来源:东方热线、新华社、起点财经、新浪微博 、钱江晚报

     □责编:石玉铎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生活报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