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伤医案”再次开庭 行凶者诊断为抑郁症
2014/12/5 医脉通

     导语

     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症;被鉴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2月4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沧州伤医案”,在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行凶者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案件将择日宣判。

     去年7月21日,因患甲醛中毒性晚期脑痴,58岁的女患者石春玲住进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住院期间,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被女医生杨玉霞扎坏,石春玲于是预谋杀害杨医生,并购买了用于作案的铅笔刀。

     起诉书载明,当年8月4日6时许,石春玲在医办室内假装与杨医生说话,突然托起杨医生的下巴并用铅笔刀割向她,割伤了她的胳膊。杨玉霞医生躲闪中摔倒在地,石春玲持刀继续行凶,杨玉霞一面抵挡一面呼救,上肢多处被割伤。石春玲见不能得逞,用刀在杨玉霞腿上猛割两刀后逃走。经法医鉴定,杨玉霞锐性损伤致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神经、肌腱损伤,创口长度累计58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据了解,今年10月,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石春玲的刑事责任能力、服刑能力作出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症;被鉴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具有服刑能力。

     此起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布判决结果。(据燕赵都市报)

     曾经轰动一时的“沧州伤医案”发生于2013年8月4日,医脉通小编为大家汇总整理关于“沧州伤医案”首次开庭前后的相关报道:

     ▼早期报道

     1月16日

     中国医师协会收到受害者求助 呼吁关注沧州医生被砍案

     2014年元月15日中国医师协会收到了沧州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杨玉霞医师的求助,2013年8月4日该院住院患者石春玲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被杨玉霞扎坏,遂将杨玉霞医师砍伤致多处肌腱断裂,失血性休克。石春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2014年元月17日(明天)将开庭审理。

     杨玉霞医师认为:被告人石春玲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石春玲不予扣押不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收到上述请求立即与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取得了联系,我们认为:被告人石春玲仅因怀疑扎针灸时被扎坏就预谋杀人,其行为是恶劣的,对医师的伤害是巨大的,不以严惩不足以惩罚犯罪,呼吁广大医师关注此案!

     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医师维权救助基金已决定为杨玉霞医师出资委派律师参与此案的处理!

     您的参与是医师执业安全保障的重要途径,让我们大声疾呼:严惩凶手!维护医师执业安全!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

     2014年1月16日

     1月17日

     凶手法庭突发精神异常 沧州伤医案延期开庭

     (据中新网)2013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石春玲用刀将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生杨玉霞刺伤,后经检查确认,杨玉霞身上共留下7处刀伤,造成右小腿跟腱和肌腱断裂,失血性休克。石春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并定于2014年1月17日开庭。当日,犯罪嫌疑人石春玲当庭出现胡言乱语、哭泣、身体抽搐、抖动等异常状态,故法院经商议决定延期开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受害人杨玉霞描述了案发时的情况,石春玲此前因甲醛中毒住院,一直在她供职的科室接受治疗。2013年8月4日凌晨5时左右,杨玉霞作为值班医生,应石春玲要求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随后,石春玲以和杨玉霞“聊聊病”为由尾随她进入办公室,短暂交谈后突然用刀对杨玉霞进行了人身伤害,并在行凶后快速逃离。杨玉霞表示,与石春玲仅为医患关系,此前并未发生言语冲突及医疗上的纠葛。

     参与法律援助杨玉霞医生的律师刘凯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当日情绪出现极大波动,让参与庭审的各方都感到“突然”。鉴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异常表现,下一步,法庭将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情况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需要进行精神鉴定。

     1月17日

     律师发问:沧州伤医案的司法公正何在?

     根据报道,杨春霞医生身受重伤,有可能致残,并因伤失去行医能力。既然是故意杀人未遂罪,石春玲就不应该被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有可能犯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处罚,而且是非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被取保候审。另外,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致人重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石春玲故意杀人未遂,造成医生重伤和致残,且在公共场所犯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严重侵害,是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医生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理应予以严惩,而不是相反。

     但是本案却有运河区基层法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只能是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在运河区基层法院审案,意味着,石春玲的有期徒刑不会超过十五年。

     以上种种不符合法律的情形和作法,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疑问,司法公正何在?(摘自博客@盛东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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