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完善,谈何保障医护安全?
2015/3/3 医脉通

     导语近些年“医闹”猖獗,医护人员屡遭伤害,各级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深化医疗改革,改善医疗服务,强化医院安保,引入医调机制,以及公安部门牵头的专项综合整治等活动,但收效甚微。有关各方面也在不断探讨“医闹”的发生成因,并积极的寻找解决办法。

     作者:天津市泰达医院 李青;来源:医脉通

     春节期间,河南睢县中医院发生的一起伤医事件值得我们思考。2月21日(正月初三)下午,一酒后服农药的男子被送到医院抢救,尽管被送到医院时该男子已无任何生命体征,其死亡与医方没有任何关系,但死者家属罔顾事实,仍无理的认为医生抢救措施不当而对医生进行辱骂、殴打,并打砸医生办公场所。次日,死者家属又在医院门口摆放花圈、拉横幅,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

     这只是一起普遍存在的“医闹”案例:携尸闹事,围殴医生,打砸医疗场所,在医院门口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但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近100个闹事者将急诊室包围,当地警方派出了10多名警员,甚至出动了防暴警察都无法进入现场,致使当事医生被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4个多小时。

     最初我看到新闻时曾对警察的解救不力感到不满,后来看到了后续报道后终于明白,这不是警察之殇,而是法律之殇。当前医闹不断、医护人员的人身频受伤害、医疗秩序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我国的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公共场所”,指的是“车站、码头、民航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对“其他公共场所”的解释为: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集贸市场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医院并不在“公共场所”之列,当然也不受这个条款保护。

     而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说,即使是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如果没有严重损失的话,警察来了也不能随便将闹事者刑事拘留。可问题是,法律对造成医院的“严重损失”没有明确的规定。怎样才算“严重损失”,警方难以认定,当然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

     从以上法律条款不难发现,“医闹”聚众滋事,只要不打死人、没有对医护人员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就算是打了、砸了、骂了、侮辱了、摆花圈了、设灵堂了等,都不涉嫌犯罪,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至于警方按现行法规做出无关痛痒的行政处罚,根本不足于威慑“医闹”。也就是说,对现行的法律,“医闹”不怕。

     即使严重的“医闹”触犯了刑法,如果闹事者人多势众的话,根据周氏“稳定压倒一切”的维稳思想,也可能“法不责众”。因为一方是民众,一方是事业单位,为了社会稳定的大局,单位要做出让步。最后,对严重的“医闹”处理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级用行政命令压制医院息事宁人,不了了之,甚至还有赔偿医闹的“损失”,而被打的医护人员最后成了牺牲品。

     这种既不尊重法律事实,又公然违背法律的“维稳”,是对“医闹”的鼓励。这如同治疗胃穿孔引起的腹痛,不去治疗原发病,而是打一针止痛药了之,最终延误治疗甚至致人死亡。 其实,在这个维稳理念下,警察也是受害者。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太原警察打死河南“讨薪农妇”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现在的许多群体事件,违法者公然与警察打斗,甚至伤害警察,警察遇到暴力抗法却束手无策。如果警察的现场处置一旦出手,就会被扣上“警察打人”的帽子,往往要受到处分。这种“维稳”手段,也是法制不完善的表现。

     “医闹”发生了,警察现场处置时没有强力的法律支撑,而警方深度的介入还可能“引火烧身”。试想一下,在这种法律背景下,还能指望警方发挥多大的作用?所以,河南睢县的“医闹”事件,不是警察不给力,而是法律不完善。

     如果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医闹”,就应该从法律层面入手,比如将医院法定为公共场所,在刑法第290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将1、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2、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3、围堵、冲击医疗机构和诊疗场所的;4、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会产生更好的结果。

     无论刑法能否修改,无论修改的结果如何,都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和漫长的过程,医务人员还得去面对一段“寒冬期”。但是,唯有完善法律,才是根治“医闹”、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的长久之计。

     医药界众多的人大代表应为此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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