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过劳死后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5/6/1 医脉通

     ?导读

     吴辉——你还记得这个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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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辉——你还记得这个名字吗?

     2014年1月18日,他离开了我们,在连续两个夜班后因过度劳累猝死家中……

     此后,吴辉的遗孀——徐慧,踏上了长达一年半的漫漫维权路。

     6月1日凌晨,医脉通小编再次收到了徐慧的求助信:

     “又一次给您发邮件,又为了我爱人吴辉的事情麻烦您,我最后一次去申请工伤认定还是不予认定,最近不顺心的事情一件连着一件(好像从他走后一直就没有顺过)先是大宝在学校摔了脑袋,然后小宝吃了降压药,然后又大宝崴脚,后又发烧肠细淋巴结发炎,接着我又手腕骨折石膏外固定,今天趁俩孩子都睡了,用另一只好手写了材料明天赶早送到市政府……”

     吴辉去世后徐慧独自带着两个孩子(一个两岁四个月,一个两个月)一边艰难的生活,一边为丈夫的过劳死讨说法。然而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当时医院许诺的“工伤认定”却是遥遥无期。“没想到吴辉的后事办完以后,医院的处理意见却是出于人道主义给6000元丧葬费,还有20个月的工资17000元,一共23000元。这也是到目前为止,医院给的所有的钱了。”

     面对一次一次申请工伤认定失败,徐慧用受伤的手书写了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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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慧(吴辉之妻),性别:女,年龄29岁

     民族:汉,职业:无,文化程度:本科

     家庭住址: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XXXXX

     联系电话:153056XXXXX

     被申请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阜阳市阜王路185号,局长:陈绪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000020150016号不予认定为因公负伤决定书,现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请求阜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编号为000020150016号不予认定为因公负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亲属吴辉2008年在阜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任该院麻醉科医生,2014年1月16日,17日,18日,吴辉经阜阳市人民医院麻醉科安排连续值夜班,在2014年1月18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在麻醉科会议室出现精神恍惚,乏力,口齿不清等异常症状,吴辉在回到家中表示身体不适,申请人以为吴辉是因为连续值班出现的困倦,直至2014年1月18日下午19点10分左右,申请人徐慧发现吴辉昏迷不醒,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体温降低推测,阜阳市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许卫兵向院领导和工会汇报吴辉于2014年1月18日下午约17点死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故意违背客观事实,违法作出编号000020150016号不予认定为因公负伤决定书。现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一,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为000020150016号不予认定为因公负伤决定书内容违法,吴辉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该认定书在伤害经过中记载“于2014年1月18日晚19点10,被家人发现在家中突发疾病,经阜阳创伤医院120抢救无效死亡”。该伤害经过内容错误。吴辉并非是在家中突发疾病,而是在当天在阜阳市人民医院未下夜班时就出现异常情况,直至当天晚19点被家人发现昏迷不醒。

     在医学中,对于猝死的临床表现为,胸痛,气促,乏力,软弱,持续性心绞痛,心率失常,心衰,呼吸困难,突发心悸,眩晕,意识丧失,抽搐等,然而,吴辉在当天早晨完成工作后,在工作单位就出现部分症状,且这些症状一直持续至吴辉回到家中,并且越发严重,最终导致吴辉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该规定,吴辉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并没有超出法定48小时的规定,吴辉死亡的情形应当视为工伤。

     二,被申请人忽略吴辉系在工作时间内出现异常病情,错误的认定吴辉不属于工伤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吴辉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条规定,主要是根据吴辉突发猝死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而忽略吴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病的事实,对于“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对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吴辉连续在2014年1月16日,17日夜班,并持续到18日上午9点半,在未离开医院时由许卫兵发现异常症状,只是这些症状被忽略,导致吴辉病情持续严重。由此可见吴辉所受伤害是因为履行其本职工作过劳而引发的,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发生的,虽用人单位安排吴辉在1月18日下午休息,吴辉在当日下午约17时发生死亡,应当视为工作场所,时间的合理延伸。并且休息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更是为病人生命负责的重要条件。值班和休息并非与工作无关,值班和休息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的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予以割开来,不能狭隘的认定吴辉死亡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场所’。

     综上所述,吴辉在阜阳市人民医院连续值守两天夜班后猝死属于工伤,因故请求阜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00002015001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此致 阜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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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一年半的时间却迟迟。吴辉并不是唯一一个猝死的医生……谁来让吴辉安息?谁来给徐慧一个说法?谁来给因过度劳累而受到伤害的医生一个公道?

     医脉通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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