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把“李建雪案”办成另一个“彭宇案”!
2015/6/2 医脉通

     ?导读

     试想一下,一个命案的处理,如果没有尸检结果,死因的结论可靠吗?

     来源:医脉通;作者:天津市泰达医院 李青

     昨天晚上,已经很晚了,我的一个大学同学微信给我一个视频《东方直播室之站在审判席的医生》,问我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视频的背景大致是这样的: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分娩后7小时因大出血死亡。次日,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也未经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做出专业鉴定的情况下,长乐市公安局便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2014年10月16日,长乐市检察院对事发当日的值班医生李建雪提起公诉,理由是李建雪身为妇产科医生,在抢救陈某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产妇因产后出血休克死亡,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这段视频正是东方电视台把双方相关人员请来,于5月25日进行的面对面采访而录制的一个直播节目。

     对这个事件,福建省医学会已经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医院对此也表示认同且做出了巨额赔偿。可事过三年,当班医生李建雪却因医疗事故罪被提起诉讼,真是有点匪夷所思。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不是说,医疗过程中就诊人死亡就是医疗事故,也不是说,发生了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罪与非罪,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李建雪不是这个产妇的主管医生,不了解产妇产前患子痫的病情,对这个子痫患者应该剖腹产而不应该自然分娩更没有任何决定权。而作为一个值班医生,当晚发生情况后,已经请示了上级医师共同处理,处理方案不是由她一个人决定。产妇怎么治疗是集体研究的结果,出现了问题怎么能把全部责任让她一个人承担呢?

     抢救时李建雪的态度可能不好,要不也不会出现视频中产妇的父亲扬言“哪个医生都可以饶恕,就是不能饶恕李建雪”。但李建雪态度再不好也没有出现不参与抢救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无论警方还是死者的家属都拿不出李建雪“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据。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怎么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到目前为止,产妇的具体死因只是临床推测,没有尸检病理学报告等最直接的证据。试想一下,一个命案的处理,如果没有尸检结果,死因的结论可靠吗?

     如果因医疗事故发生民事诉讼,没有尸检结果似乎还可以接受,如果因医疗事故罪发生刑事诉讼,没有尸检结果的刑事诉讼的证据链就是不完整的。以证据为基础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而省略此证据,也不能因为当事医生的态度不好而提起刑事诉讼。

     法律是一个导向。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调整社会关系。通过立法,让人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要弘扬,什么要摒弃。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就有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现在,整个医务界普遍认为,李建雪有错,但错不至罪。如果一个医生在行医时因为一些差错就被定罪,那么以后还有哪个医生敢接诊危重病人,还有哪个医生敢上手术台,甚至,还有谁敢当医生?

     如果不适当的使用医疗事故罪,可能迫使更多的医生在行医时更不敢负责任。如果一个医疗事故罪的判决不仅没有改善医患关系,反而加重了医患矛盾,这个罪的设立还有什么意义? 九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相信许多人仍记忆犹新,该案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相信许多人都有目共睹。当初审判时并没有彭宇撞伤老人的直接证据,而是法官“依常理推定”作出的判决,这个结果让全社会都心口不服,因而作出了逆反性的反应。现在,大街上有老人摔倒旁人会视而不见,甚至家长教育孩子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多管闲事。法官本想保护当时那个受伤的老人,却让全社会的老人在关键时刻失去了保护。难道法官希望彭宇案的悲剧在医患之间重演吗?

     李建雪案,关系到整个医疗行业执业医生从医风险的问题,整个医疗行业都非常的关注,望当地的司法机关能够严谨地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希望不要把“李建雪案”办成另一个“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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