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法 该不该一视同仁?
2015/9/23 医脉通

     ?导 读?

     暴力就是暴力,只要病人与普通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那么医学判断就是一件很普通的专业服务话题,而不是特别重大的法律问题。

     来源:重庆时报;本报评论员 张松

     为了让公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和正义,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

     因“南京宝马撞碎马自达案”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原本小众的专业名词突然成了网络热词,而且又因为近年来相关争议案例时有发生,以至于民众对太过神秘、不够透明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都产生了某种不信任。

     甚至对司法鉴定精确性的怀疑不仅出现普通民众中,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精神病是可以“装”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突然发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后根据相关线索推断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编造案发时的症状,非常吻合该病的临床表现,就会严重误导鉴定人员。

     比如有专家发现,在2008年1月到2010年5月间,河南省漯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精神病案件13起,其中有6件做了两次以上重复鉴定,竟然有5起案件鉴定结果不一样。这无疑是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威带来了极大挑战。

     其实在司法鉴定机构水平不一等因素的影响下,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作为重要审判证据学术界早有异议。这一是因为它本身的精确性问题,二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在法庭上草草过堂,很难得到有效地质证。所以,鉴定的结果也被大众认为基本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命运,这也是民众会在每一起相关案件中,关注精神病鉴定结果的原因。

     民众对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担忧,在国家立法层面其实并不是没有回应。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警示伪装精神病的行为,但依旧不能完全回应社会担忧。

     精神病的鉴定原本是一个医学问题。但是,由于精神病的判断涉及严重的法律权利与法律责任,所以才会在每次舆论事件中被特别关注。基于此,国内外有些专家提出了“精神病人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视同仁”的建议,以化解因此造成的权责偏移问题。

     比如相关领域的专家黄雪涛认为,暴力就是暴力,只要病人与普通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那么医学判断就是一件很普通的专业服务话题,而不是特别重大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精神病人需要做的就是,在监狱里为精神病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医学服务,与其他有疾患的犯人类似。这种理念以保障精神病人权利为前提,也不因此影响其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受制于医学,并在具体的案例中引起巨大争议的情况下,这样的建议实在值得参考。而在此之前,为了让公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看到公平和正义,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而在对相关鉴定意见的采纳上,也需尽量地履行质证甚至不同意见双方辩论等程序,避免由此出现冤假错案。

     END

     投稿吧

     投稿邮箱:

     【tougao@medlive.cn】

     期待您的来稿!

    

     评论功能已开通,欢迎留一笔↓↓↓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医脉通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