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保护艾滋感染者隐私,何错之有?
2016/1/12 医脉通
?导 读?
近日,一篇《女子隐瞒艾滋病情 丈夫被感染状告医院》的新闻在各大媒体广泛传播。事件大致经过是这样的:据当事人小新说,去年三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出来了,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小叶再次做了检查,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然而六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小新称,三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质疑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在痛苦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来源:医脉通;作者:上海东方医院嘉兴港区医院 盛孝辉
引用新闻
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三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附新闻详情链接:http://news.ifeng.com/a/20160111/47018608_0.shtml)
还好未告诉,一旦医生告诉其他人,就真摊上大事了。
就这个事情,医生已经充分保护了艾滋感染者的隐私,是值得学习和肯定的。有人拿美国医生的做法和中国相提并论,这是不合逻辑的。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才是国人行为的准则,更不能拿他国的准则来规范我国医生的行为,因为各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对艾滋病认识深度、艾滋群体受歧视程度都不尽相同。本案中被感染的丈夫作为受害者,应该起诉的不是医院,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健康权受到侵害起诉把性病传播给他的人。
隐私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值得保护。但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隐私保护,将导致与其发生性行为者将遭受更大的危险,这种隐私权还值得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这个时候就应当打破存在于感染者和同其性行为者的隐私,HIV感染者首先应当告知已经或即将与其发生性关系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传播。至于说HIV感染者是否告知其性伴侣,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如果感染者未将事实告知,谁来告知,又如何告知,这才是国家应该考虑的事情。打破隐私权保护,应该有国家行政力量强制干预,捅破这层窗户纸的人应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医生去告知。医生背了很多次黑锅,这一次也未能幸免。
现实中,对于HIV携带者隐私权以及配偶权利的保护,医生的做法遭受着双重标准。法律的条条框框限定:医生要尊重保护患者隐私,不能泄露一丝半点,后果则是轻者承担侵权责任,吊销执业证书,重者入刑。另一方面是道德层面,如果医生不把感染艾滋的事实告知配偶或者家属,就会有另一个或多个无辜的人被感染;即使告知也会引起家庭矛盾,甚至摧毁一段姻缘,拆散一个家庭。不论医生怎么做,总会掉进流言蜚语的泥潭中无法自拔。在中国做医生真的很难,不论身体还是心理,承受着太多本不该承受的苦涩。
依法治国时代,法律放在首位,保护患者隐私更加重要。至于说配偶可能遭受传染的危险性,已有相关法律约束,夫妻之间传播性病或者因一夜情感染艾滋而成为原告被告的并不少见。而医生发现疑似艾滋感染者,对于这种主要依靠性行为传播的传染病,能做的也只是告知患者的病情和控制传播的注意事项,并且一定要书写病历,记录下这一过程。可是,医生又怎么规范男女之间性行为方式,又怎能调查HIV携带者的性伴侣数量,一个政府尚不能完美解决的问题,却把责任施加给医生,医生是万能的?他们能承担规避HIV传播的风险?
1世界医学会医生从业宣誓誓言
世界医学会医生从业宣誓誓言有这么一句话: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严加信守,决不泄露。
如果说宣誓誓言属于行业自律规范,没有法律强制力,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侵权责任法》以及国务院制定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都对患者隐私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如此多的“紧箍咒”,医生不敢越雷池一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3《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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