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不要让“精神病”伤人成为永久的痛
2016/3/23 医脉通

     医护人员是精神病伤害的重灾区……

     来源:医脉通;作者:天津市泰达医院 李青

     据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官微报道,2016年3月21日晚,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一名精神内科医生被病人连砍数刀,经抢救无效,于今天上午不幸去世。从现场图片看,行凶者的手段极为残忍,不排除有精神问题的可能性,希望其得到应有惩处。

     精神病伤人事件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医护人员是精神病伤害的重灾区

     远的不再回顾,仅过去的一年,就发生多起精神病人伤医事件。

     ● 2015年6月7日,昆明市云大医院急诊室一名女护士被一男子砍伤,凶手也自称以前曾两次在精神病诊疗机构短期诊治。

     ● 2015年10月24日下午,广东省惠州市中医院急诊室一18岁实习护士被一42岁的男子砸伤。经警方证实,行凶者此前曾有精神病史。而此前一天,广医三院骨科病房一28岁的护士被一名住院患者刺伤。经初步调查,行凶者叶某在住院期间经常失眠,心情烦躁,并不时出现幻觉,也疑似是精神病患者。

     ● 2015年11日上午10时许,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急诊科内,一疑似精神病的男患者脚踹向给她就诊的怀孕女医生。而就在同一天上午,九江市中医院针灸科主任李瑞春在诊室内被一老年女性患者用刀刺破左脸下颚,差点伤及颈动脉。该患者有精神病史。

     ● 2015年11月1日13时许,河南省长葛市人民医院CT室一名值班医生无故被一女子连砍七刀致生命垂危。警方随即将行凶者孙姓女子抓获。经初步调查证实:该女子26岁,2013年曾在长葛市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其为“精神分裂症”。而最终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未见报道。

     据中国医院协会201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伤医事件的施暴者,近四成性格内向、孤僻、偏执,还有近三成有精神病史。精神病患者孤僻、偏执,思维扭曲,行为残暴,但他们没有智力障碍,即使他们在精神病发作期实施伤害时,加害的对象也知道挑选弱者,比如说老人和孩子。与精神病患者接触几率很高而又手无寸铁的医护人员,自然也成了精神病人伤害的重灾区。

     二、精神病伤人事件,受伤害者的心灵可能得不到安慰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至于昨天这起安徽医生被害致死案的凶手行凶时是处于精神病发作期还是间歇期,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多少刑事责任,尚有待于专业机构的鉴定。

     但无论什么结果,凶手的这几刀不只是砍在了这位可怜的医生头上,更深深的砍在全国医务人员的心上。这给频受各种医闹伤害的医务人员的脆弱心灵无疑是又一次深深的打击,无怪乎有人说,今后谁还敢做医生?

     精神病患者处于社会的边缘,是一群本该被保护的弱者,但他们却屡屡扮演暴力伤医的主角,一次次的刺激着医务人员脆弱的神经,如此强烈的反差带来的疼痛让医务人员难以承受。

     社会正义的实现,最基本的要求是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但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由于实施伤害者的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加害者得不到处罚,而无辜受害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的伤害,并且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精神的安慰和物质的补偿。

     三、对精神病伤人事件,我们真的无计可施了吗?

     出现这样的伤害,真的就没人承担责任了吗?如果他(她)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

     我国立法设定精神病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一为保护被监护人(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一为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常见的情况是,发生伤害事件了,家人以施害者有精神病为由提出精神病鉴定,最终的结果是施害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监护人也无能力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轰轰烈烈的伤人事件,最后却不了了之。

     根据现行的法律,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送医的法定义务。但是许多精神病人伤害事件的事实证明,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监护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致使悲剧一再发生。试想一下,监护人明知道精神病人精神不正常或者具有暴力倾向却不积极送医治疗,又不严加看管,放任精神病人到医院或公共场所游荡,很难说监护人没有责任。

     四、不要让精神病伤人,成为人们永久的痛

     对频频发生的精神病人伤害事件,当今社会却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相关人员的疏忽,另一方面更是法律的缺少。

     今后应该展开立法论证,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监护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责,以此强化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

     也许震惊世界的里根总统被刺案,凶手的“精神病”处理,能给我们以启发。

     1981年3月30日,上任仅仅69天的美国总统里根,在希尔顿饭店遭一青年男子约翰 辛克力开枪射击,其中一发子弹击中汽车,反弹射入里根体内,幸运的是,总统保住了性命,而他的新闻秘书头部中弹,终身残疾。

     约翰辛克力的老爸用尽全力,聘请了不亚于后来辛普森杀妻案的梦幻律师阵容。次年最终法庭宣判,约翰辛克力在开枪射击里根的那几分钟里,精神失常,精神病突发,而法庭也判处约翰辛克力无罪。国家元首被刺杀,凶手却被证明在开枪的那一刻精神失常,法庭宣判无罪。而且具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那么他就需要治病。

     他被送到全美国最恐怖的伊丽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由于他是患有“突发精神病”的病人,因此,他只能被关在这间医院里,直到他的病被治好。坐牢还能放风保释,但是他,一步都不许离开,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

     报应来了,因为在法院上,律师们竭尽全力证明,他的发病是没有征兆的,因此要从科学上证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会突然发病了,几乎是不可能的。

     于是,只是心理不健康,只是带有一点暴力倾向的这位约翰辛克力,就这样被活活关到现在!整整30年。

     实际上,无论是精神病院,还是舆论,都认为约翰辛克力并没有法庭上所说的那种精神疾病。但是既然法庭判决了,那他就应该接受治疗。直到今天,约翰辛克力已经60岁了,仍然被关在精神病院里。

     我们讨论精神病人伤害问题,最终的目的不是争辩法律责任如何分担,而是通过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完善,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

     最后再次强调,千万不要让精神病伤人成为人们永久的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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