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医生的这两种行为 可能触犯刑法
2016/4/11 医脉通

     “医眼看法”系列,告诉你医生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急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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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眼看法】之一:医生必知的法律常识之《侵权责任法》

     病人死亡,家属报警,医生被刑拘,这种事情可不多见。2014年“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案开庭,引发广泛关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被指控严重不负责任致患者死亡。实际上这种事情可能在每家医院都上演过,特别是比较忙碌的三甲医院,患者多、病情重,而医护相对不足,常使医生顾此失彼,有时判断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我想在一线工作的医生可能都会有类似的经历,患者病情瞬息万变,不见得每次都能及时妥当地处理好,过错是存在的,但指控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让人感觉有些欠妥当。

     于是,“医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成为医生们热议的话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医疗犯罪”这一类型,它是学者在理论上归纳出来的一类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与第三百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医疗犯罪,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015年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医院护士杨×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但鉴于其在医疗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具体情节,最终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发生在1999年11月30日,当时轰动一时,24岁的被害人因急性精神病症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夜间被同病房的病人扼颈窒息死亡,直至次日早晨才被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件发生后医院赔偿家属五十万元,杨×被开除。法院认为杨×未严格履行巡视责任,对已约束的病人未按规定定时松解保护带,成立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发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所以,提醒各位同仁上班时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规章制度、诊疗和护理常规,仔细核查,患者出现不适要亲自到场检查判断,切忌脱岗、患者反复催告也不去查看。

     医生执业生涯中难免有错判、误判的情况,年轻医生常常缺乏经验,高年资医生有时过分自信,容易导致错漏。过错可以有,但严重过失不可犯,过错可以纠正,可以赔偿,严重过失可能会彻底断送医生的执业生涯,锒铛入狱。(本文判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1908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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