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不到位?! 重庆一医院被判赔16万
2016/5/30 医脉通

     此报道引起许多医生同行的不满,如果医院有其他错误判赔,我们还可以理解,因为告知不到位,实在是让人不能接受。

     来源:医脉通;作者:纪光伟

     据2016年5月21日人民法院报报道,2014年10月16日,重庆市石柱县医院收治一名发热、呕吐的门诊病人,医生诊断考虑为扁桃体炎,开药后回家观察。次日16时许,因病情加重,再次到石柱县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建议转院治疗。

     由于当时病人的状况较好,医生并未将手足口病的高危风险告知雷某某的父母。家属并未使用医院安排的救护车辆,而是自驾私家车将雷某某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雷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2时入院治疗,同日8时许,病人因病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柱县医院在诊断出疑似手足口病后,通知其转院,但是并未明确告知其手足口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导致患者家属未作出合理的判断,属于未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因为石柱县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家属对病情发展没有全面的了解,因而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结合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法院认定石柱县医院存在过错,依据案情酌定石柱县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石柱县医院赔偿雷某、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丧葬费等共计168867.73元……

    

    

     报道原文(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报)

     这篇报道,引起许多医生同行的不满,如果医院有其他错误判赔,我们还可以理解,因为告知不到位,实在是让人不能接受。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该报道中提到的“手足口病”与“知情同意权”:

     一 什么是手足口病?

     要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告知不到位,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大多数由柯萨奇A16病毒引起,也可由A5、A10和71型病毒引起,手足口病起病一般较急,常伴有发热,体温38℃~40℃,热程多为4~7天,7天以上者少见。起病多伴有流涕、咽痛、厌食、呕吐、腹泻等症状。以后发展到手足远端部位如手指、手掌、足趾以及口腔出现红色小丘疹,并迅速转为小疱疹,直径2-4mm,如米粒大小,呈圆形、椭圆形,周围有红晕,也可在臀部和肛周出现。

     本病的特点是以手、足、口腔疱疹,故称为手足口病。口腔疱疹多分布在舌、颊黏膜、口唇、硬腭、咽、扁桃体等处,并很快变成小溃疡,患儿流涎(流口水)吃东西时痛,甚至影响进食。

     极少数重症患儿可出现精神不振,嗜睡、频吐、甚至抽搐,也有的患儿表现为烦躁不安、呼吸困难、心前区不适、心动过速、心动过缓、腹痛、手脚发凉等。如出现这些情况多提示病情较重,可能并发了脑炎、脑膜炎、心肌炎等病症。

     二 手足口病发热死亡率为多少?

     手足口病是1986年在我国发现,笔者翻阅了几本最新的儿科专著,对本病也只是简单的提及,并没有专门的章节论述;文献中有报告几百例的病例报告,说明这并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疾病,但有少数病人是可以有比较严重后果的。一般认为,手足口病的死亡率为万分之三,个别严重的死亡率为千分之三。

     三 什么是知情同意权?

     我们知道,病人有知情同意权,所谓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部分。知情权,就是有知道病情和治疗方案的权力;同意权是对医生的告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这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

     四 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吗?

     所谓告知义务,是医院的医生有义务将病人的病情和治疗的方案告诉病人。回顾本例病人的就诊过程,医院已经做出的手足口病的诊断,诊断是正确的;一般的手足口病就是一个门诊的轻症病人,但医生已经做出了转院的建议,就说明该病人的病情加重,该院的技术力量不足以治疗该病了,这就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了。病人同意转院,就表明病人已经知情,并且同意了,而且病人已经安全到达了转诊医院,应该是他们医疗关系的终结。

     为此,医院已经做出了正确的诊断,并做出了转院的决定,这些都已经证实为正确的;病人家属已经按照医院的意见,安全到达了转诊医院,因此,医院没有任何的过错,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离奇”的判决呢?笔者认为,这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

     1以成败论英雄不合适

     无论法院,还是家属,都以成败论英雄,如果病人转诊后,没有出现死亡,自然就不会出现纠纷。只要病人死亡了,就一定是医院有问题,这是“疑罪从有”的心态在作怪,这在司法实践中早就已经被否定了,为什么在本事件中还会出现呢?

     2医生不知道应该如何告知

     现在的百姓已经认为,医生把任何事情都说的很重,是在推卸责任。如果连千分之三,万分之三的风险都需要告知,那么,是不是每一个感冒的病人都要告知可能发生死亡呢?每一个手术都要告知可能死亡呢?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每位病人进医院都要告知,随时可能发生死亡,这样是不是会增加医生的工作量,加剧病人对医生的不信任,医患纠纷是不是会更多呢?!

     3是否会增加医生的防卫医疗

     面对这样的赔偿,无疑让医生人人自危,如果医生处处防范,在这种防卫的医疗下面,将会给病人带来什么?

     4是否会加速医生告别自己的行医生涯

     面对这样的赔偿,无疑会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心,其后果只会让伤心的医生加速的逃离。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判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是缺乏法理依据的,笔者不得不质疑相关人员是否需要继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报道中也提到,一审判决后,石柱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期待相关部门能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无论怎么说,这个先例开的不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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