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眼看法 | 护士穿刺失败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2016/6/28 医脉通

     偶尔遇到实在不讲理的患者也不要怕,该解释解释,该道歉道歉,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是不能赔钱。

     来源:医脉通;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急诊科

     案件回顾

     2014 年12月16日23时左右,20多岁的王某带着发烧的孩子来到东莞市大朗医院急诊室就医,输液治疗。护士在孩子头上连续扎了多针后,仍没有找到血管,便打电话叫资深同事过来帮忙。在等待其他护士期间,王某与年轻护士吵起来,继而竟动手打伤年轻护士的脸部,导致其鼻梁骨折。经法医鉴定,年轻护士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最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赔偿医疗费2万多元。

    

     护士因穿刺失败招致辱骂、殴打的事件屡见不鲜,被投诉要求索赔者更是大有人在,其中儿科是公认的重灾区。在患者和家属愤怒要求索赔的呼喊声中,护士常常感觉很委屈,不禁要问穿刺失败到底应付什么责任?凭什么动不动就要求索赔?

     护士实施的操作包括静脉抽血、静脉输液、深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内/皮下注射、动脉穿刺等,其中静脉输液和抽血是最常实施的操作。为了避免因抽血、输液导致护士与患方之间的矛盾,各个医院都有一些防范措施,比如会采用老带新的排班策略,让年轻护士先穿刺比较容易穿刺的血管,如果穿刺失败就换老护士;有些医院护理部明确规定,两次穿刺失败就要换其他护士实施穿刺,以避免矛盾升级;有些医院筛选非常有经验的护士在门诊检验科负责抽血。即便如此,仍旧不能保证每一次都一针见血,很多因为穿刺失败导致皮下出血、疼痛,经常吵闹不已。很多护士抱怨,穿刺本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一针成功,很多患者血管情况差或小孩血管很细,患者都太苛刻了。

     护士在工作中进行的操作也属于诊疗行为,如果造成患者损害,可能需要医院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要害怕,赔偿的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1.诊疗行为确有过错;2.造成患者实际损害后果;3.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说可能不好理解,举两个常见的例子。

     1

     例一:

     患有多年糖尿病的王奶奶在门诊输液,年轻护士按照静脉输液操作流程穿刺患者手背血管,结果未能穿刺入血管,后年轻护士换用小号头皮针再次进行穿刺,仍未获成功,反而导致手背出现皮下血肿。年轻护士认为王奶奶血管太细穿刺有难度,找来高年资护士进行穿刺。高年资护士也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在尝试两次后终于成功。王奶奶认为多次穿刺损伤了血管,导致非常疼痛,并且出现了手背的皮下血肿,可能影响以后输液,遂投诉到护理部要求赔偿。

     2

     例二:

     孙女士在某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抽血时护士因为穿刺不到血管,多次用抽血针在肘部和腕部反复穿刺,孙女士感觉非常疼痛。抽血后,孙女士仍旧感觉胳膊疼痛,之后还出现麻木、乏力的症状,经过治疗仍没有恢复正常。经过鉴定,法医认定为抽血时损伤了桡神经所致。孙女士要求医院进行赔偿。

     例一中护士所有的操作均符合操作流程,并且在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换用小号针、请资深护士操作),关键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所以根本不需要赔偿。很多患者认为出现皮下血肿,血管被扎了多次,应该是存在明显损害后果的,其实不尽然。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损害后果包括哪些,但法学界一般公认采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对损害后果的列举。死亡和严重残疾当然属于损害后果,最轻的损害后果也应是导致“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并且这些损害后果一般都是指经过治疗、康复仍不能恢复的永久损害。疼痛可以消除,皮下血肿会很快吸收,不会造成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因此不算造成损害后果。

     例二中的情况并不少见,多是在体检抽血时发生,时间短、任务重、护士年轻经验不足都可能是促发因素。神经受到短时间轻微针刺伤后,经过一段时间可能恢复,但大部分都会因损伤严重而导致不可恢复的感觉、运动障碍。这种神经损伤通过肌电图等检查是可以明确诊断的。静脉穿刺导致神经损伤常是由于操作过程中没有较好暴露血管,没有避开容易损伤神经的部位,穿刺进针过深,出现疼痛后仍进针或反复穿刺等因素导致的。因此,护士操作存在过程,患者出现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医院难逃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在日常实施诊疗行为的时候,只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实施操作,避免差错事故,一般不会造成患者严重的损害后果,基本上是不用负责任的。工作中的细心、耐心,加之勤学苦练成就高超技术,会将这种纠纷风险降至最低。偶尔遇到实在不讲理的患者也不要怕,该解释解释,该道歉道歉,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就是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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