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儿医写给后辈的话:放弃治疗到底谁说了算
2016/9/5 医脉通

     一条来自“医护之家”:

     今天早上,青岛一位儿科医生发微博声称:一新生儿因先心病入住我科,建议手术治疗,父母不想给孩子治疗,签字放弃,要求给患儿拔除胃管,不许喂食等处理,遭拒绝后到医务科投诉,这种XX父母咋好意思去说呢,不给孩子治疗还有脸说了!禽兽父母。

     今晚23时多,该医生再次发博,对孩子的去世表达了极其遗憾和愤慨。天空是湛蓝的,心情却是灰黑的。一边是父母的放弃签字,一边是人道良心的不忍,医生又该何去何从?

     一条来自“三甲传真”

     题目是情绪化的“深圳医生怒吼:你这个父亲可以不要小孩,我这个医生不能见死不救!”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一产妇凌晨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产科待产。产科医生罗军检查发现,胎儿因窒息时间太长,必须马上抢救。但面对胎儿有脑瘫的可能,孩子父亲选择放弃。医生坚持抢救,且孩子被成功救活。而孩子父亲并不领情,开始痛恨让这个孩子存活于世的人,并决定去揍这个医生。

     攥着诊断书的拳头,冲上了深圳市第二医院住院部的七楼。

     “你这个没有医德的狗屁医生!”孩子父亲迈步向前,挥出的右拳把瘦削的罗军从椅子上撂倒在地。又冲上去补了一脚。罗军跑出办公室,孩子父亲冲了上去,又将其扑倒在地上。两个人纠缠在满是临时病床与待产孕妇的走廊上。孩子父亲隔着人群,对着罗军大骂,“我说过不要孩子了,为什么还要给救回来!”

     医生救了孩子反被孩子父亲暴打!

     关于患病新生儿遭遇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案例在国内屡屡发生,为此,媒体也发起了一次又一次关于抢救还是放弃的讨论?父母有权放弃治疗婴儿吗,法律有无界定?我的观点是:充分沟通告知,尊重患方选择。

     我作为一名儿科医生,这样的选择题,在30多年的临床工作中几乎天天都会遇到,而且必须随时随地做出抢救还是放弃的决定。但是,我个人以为这个决定的做出绝不是医生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决定。

     作为医生,医者仁心,从救死扶伤出发,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我们就一定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在这样的努力中,产生了许多奇迹,我们高兴,我们快乐,我们的医疗技术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患方满意和感激。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危重患儿抢救成功率不断提高,也带来许多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经抢救成活的伤残病儿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痛苦和负担。这让我们反思:我们一心赴救难道错了吗?尤其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人们对优生优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下一代的质量有了质的前所未有的改变,这一反思更为突出,甚至心惊。作为儿科医生我们更加感到压力倍增,提心吊胆,天天如同在接受考试,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经受折磨和煎熬。

     作为家属对于重危患儿的救治,绝大部分是配合医生的治疗。特殊情况因为家庭经济不能承受巨大的救治费用等,他们就会计算是救治还是再生一个的经济账,往往做出对有希望的患儿坚决要求放弃,要不就自动出院的决定,虽然决绝,但不忍和痛苦是明摆着的,是无奈之举。个别重男轻女的家庭,抢救与否是以男女做定夺,是男孩即使没有任何希望还一再要求医生抢救,是女孩即使希望很大也不配合治疗,坚决要求放弃,如果医生坚持势必诱发矛盾与纠纷。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我们就遇到过一宫内窘迫伴重度窒息男孩明知预后一定脑瘫,但家属不肯放弃要不惜一切代价救治,医生千辛万苦救了其命最后脑瘫,从此家属视医生为冤家;另一早产儿病情并非不可救药可家属要求放弃,而医生在充分告知后家属仍然坚持放弃,医生尊重患方的选择,结果事后家属还写来感谢信;也有像罗军医生一样一腔热血一厢情愿坚持抢救,换来的却是纠纷或家属的不告而别,玩失踪,医院垫付抢救费用,弃儿被送福利院,以后的生存环境和质量可想而知。

     在生存质量和生命权利的选择上,儿童和成人是不一样的,成人可以自己选择,而儿童尤其是新生儿其选择权则完全掌握在父母等家人(法定代理人)手里,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我们医生是很难左右的。我们能做和应该做的是医生的尽职尽责。做我们医生该做的,做好我们该做的。

     作为医生,你首先要有精湛的医术,能正确判断病情,评估预后,而不是差不多、很难说、大概、也许、有可能、不一定、不排除等,给患方的都是不确定。虽然病人的病情变化、疾病转轨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但我们必须朝着这方面努力。其次要有周到的服务,让患方满意和信服。再次,要掌握好沟通技巧,且一定要到位。在医患关系失谐处处充满信任危机的今天,我们医生自己千万别迷失方向,医生就是堂堂正正的医生而不是“江湖郎中”,我们必须理智、冷静,要辩证,讲科学,切不可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对科学对生命充满敬畏的同时,也应看到它的另一面。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是要看时间、地点和所救之人的。“优生优育”是什么?其实就是有选择地生育,在生上选优汰劣。“好死不如赖活”用在抢救新生儿并不一定适合,在这里没有质量的赖活不如好死可能更恰当。在充分告知的前提下,我们要充分尊重患方的选择,避免好心办坏事。要学会换位思考,要站在特殊家属的立场看问题,不要一味地指责或谴责家属冷漠或没有人性,他们往往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你一旦进入他们的真实场景,了解了他们,你就会理解他们,一切也就会迎刃而解。我们要设身处地为患方着想,为患方选择能承受、最适宜的方法。如果患者家属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主动报案,由司法部门来处理,而不应自己解决。况且也解决不了。我们只要做到尽力、问心无愧、心安,如果做了心还不安,说明我们还没有做好。

     救活了一条没有任何生存质量的命,却害苦了本来幸福的一家,这一家从此过上暗无天日的非人日子,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这难道是我们的初衷吗?且又是患方情不愿,心不甘,仅仅是医生的自作主张。作为医生,你还有快乐可言吗?你还会有成就感吗?你难道不会在某个夜晚彻夜难眠暗暗自责和愧疚吗?生命是不可复制的,但质量也是不可或缺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是基本国策,在生命与生存质量两难选择面前,作为医生,我们应该如何做难道还需要讨论吗?!有尊严地活,有质量地活。特别是明明知道结果很差,有严重后遗症,仅仅是为了提高抢救成功率,或为了其他对病人及家属没有任何好处的“私心”,作为医生应该杜绝。这也是医德。在安乐死渐渐为人们熟悉并在一些国家认为合法的今天,讲究生存质量应不是题外之言。与其痛苦一辈子、一家子,不如痛苦一阵子。

     医生不是救世主,也不是神仙皇帝,医生的所作所为必须依法而行,合情合理合法。不能意气用事,不能越俎代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另外还提出,当患者生命处于垂危的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或授权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而该患儿父亲明确提出了放弃抢救,医师却完全忽视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当然,民法也明确提出,如果监护人或代理人提出意见不符合被监护人或代理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问题是,如何认识该患儿的监护人——父亲的意见是否符合患儿利益最大化原则。从目前法律关于优生优育的规定看,这是个难题,因为《母婴保健法》关于优生优育不宜怀孕或需要终止妊娠的四种情况,缺乏卫生行政部门的可操作性规定。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医务人员还是首选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告知抢救利弊关系,患者家属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诊疗措施。

     充分沟通告知,尊重患方选择,当断则断,长痛不如短痛,这是我30多年儿科临床工作经验积累的选择。我想,这也是人道、人伦的应有之义,作为医生,也是“仁”之本义。

     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施行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医患关系模式,认清时代给你的条件和限制,知道在这个基本的时代条件下,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所以,我对上述几个医生的做法不以为然。只能说明他们可能太过理想,还不成熟,综合能力需要继续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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