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美国人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2014/11/12 医学界杂志

     导读:论维权意识,美国公民显然要高于中国公民,但美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并不高,医患冲突也并不激烈。

     作者:张赞宁 来源:《人民文摘》

     在美国,最新的统计表明,全美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570万,另有2700万靠临时保险苦苦支撑,随时有失去保障之虞。在美国,失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时失去医疗保险,这是目前许多美国民众的心声。

     45岁的乳腺癌患者约兰达·科尔曼病情严重,癌细胞已扩散至骨头,她原本可凭借医疗保险接受三轮化疗,但因无法工作而失去医疗保险后,现在基本上没有接受任何治疗。

     纵使发生了这些事情,美国的医患关系仍然牢固而信赖,并没有出现过一起砸打医院或暴力伤害医生的事件。论维权意识,美国公民显然要高于中国公民,但美国的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并不高,医患冲突也并不激烈。

     美国法学界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充分注意到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学尚有其局限性,医学是把双刃剑,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性,医疗合同不以结果为目的等特征。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能严格按照医学科学规则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定案,而不会苛求于医学。在赔偿追责原则上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大大减轻了医方的赔偿负担。

     如近年在美国加洲的一家医院里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一名刚出生的新生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输氧,护士遵医嘱将氧气给输上了。不久孩子死亡。这时发现,护士虽然将氧气管给插上了,但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得知这个信息后,孩子的父母很气愤,将医院和护士告上法庭。经过医学鉴定,认定护士虽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有医疗行为上的过错,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为先天性心脏病,而非未输氧造成。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患者息诉。

     这个案件若发生在中国,一方面患者不大可能会接受这种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即使患者接受了这个鉴定结论,法院也仍然会判医院败诉。这不仅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已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回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的概念上;更要命的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有对医方不利的推定过错,即公平原则(第58条)和无过错责任赔偿(第五十九条)。 其次,在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上,美国是注重于从源头和制度上加以防范,而中国则不大注意从源头和制度上加以防范,而只注重在事件发生后对人的处罚上。似乎只要抓了人,判了刑,“平民愤”了,政府就尽到责任了。

     九十年代,在美国的一家医院里也发生过一起紧急情况,医生在忙乱中,错将乙醚当氧气给病人输入,造成病人当场死亡。病人家属很不满,对医生提出指控。医院领导出面解释说:这不是医生的错,问题是由于“乙醚接头与氧气接头可以通用而造成的,在紧急情况下医生难免出错,这是医院的管理有问题。” 病人家属表示理解,放弃了对医生的指控。通过这个案例,从此将全美的氧气插管接头均换成专用接头。这样,如果医生即使在慌乱的抢救中抓错了氧气插管也无妨,因为那是插不进去的;从此在全美再也没有第二例类似的悲剧发生。

     而在中国,将氯化钾当氯化纳进行静脉推注而造成病人死亡的案例,就重复发生过多起。发生后就将药师和护士抓起来判刑。其实,要防止类似悲剧的重复发生是很容易做到的,只要将氯化钾和氯化纳注射液的外包装和安培的颜色和标志作个醒目的区别就行了。但我国就是不通知厂家应作这方面的改进,结果致使类似悲剧不断重复发生。

     (原标题:《美国医疗纠纷缘何少?》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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