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钱+刑责”,这是逼医生改行吗?
2015/1/30 医学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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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发生医疗事故,院方同意家属提出的150万赔偿后,涉事医生还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作者:夏飞夷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生医疗事故后,院方进行赔付的情况并不罕见。但在院方同意家属提出的巨额赔偿之后,法院还对涉事医生追究刑事责任,涉事医生面临牢狱之灾的案例,在国内则屈指可数。2015年1月14日,被当地媒体称为“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开庭审理。但蹊跷的是,法官在宣布开庭后,立刻以附带民事赔偿原告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产妇之死

     事故起源于3年前长乐市医院的一起医疗事故。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入院后,产科医生吴晓疆接诊,开具相应检查,次日吴医师轮休,交班时未对接班医生做具体交代,致检查单异常结果被忽略。31日晚21时,陈某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出现出血情况。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接到电话后前往产房,发现宫缩欠佳,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玉兰,王玉兰检查伤口并做修补、输血、输液处理,后嘱咐李建雪及助产士继续观察。

     1日凌晨2时35分陈某被送出产房,3时20分时陈某出现谵妄,血氧饱和度下降为76%,经李医生通知后3时29分二、三线医生进行会诊组织抢救,3时40分陈某脉搏消失,4时40分宣布死亡。

    

    

     (图为长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截图)

     案件争议

     产妇家属认为,是医方的过错直接导致产妇死亡,于1月2日要求对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但同时却拒绝进行尸检。在福州市级的医疗事故鉴定中,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因不确定”,未对死因做确定性判断。而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直接判定产妇死于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认为医方抢救不力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医院同意家属提出的152万赔偿,并对涉事医生李建雪做出了如下处理:1.开除党籍;2.吊销医师执照;3.调离原单位。2014年10月16日,长乐市检察院继续对李建雪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认为李建雪在抢救中“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涉案医生李建雪的爱人黄先生向《医学界》表示,产妇猝死死因复杂,未做尸检却进行刑事立案,对涉事医生并不公正(民事立案可尊重家属尸检医院,但刑事立案应强制尸检),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仅对临床病历资料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也缺乏信服力。另外,医方认为一线医师在值班抢救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医师的指示,不存在抢救不力、观察不力的情况,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构成刑事案例立案的条件。而黄先生还认为公诉书上对抢救经过的描述并不完全准确,表述中模糊了医生和助产士的身份区别,有些操作在产房中实际上是由助产士实施的。

     在长乐当地的论坛上,《医学界》发现当地网民对案件还存在以下争议:1.先被起诉的是一线住院医师,而二三线医师及其他涉事护士等医务人员并未被起诉,这是否有失公正?2.医院答应家属提出的152万赔偿后,家属还要追究涉事医师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法律上是怎么说的?

     律师解读

     就此案的争议点,《医学界》采访了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律师。

     邓律师认为,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严格履行责任,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有过失,医生所在单位就要做出足额的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不仅有过失,还有严重的不负责任,那么,刑法追溯当事人的医疗事故罪,也是法律的本意。

     但邓律师同时也指出,医疗事故不等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重在从事医疗行为医生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诸如脱岗、家属反应病情不去检查等,这些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有相应的立案标准。如果医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即使患者死亡、医生存在过失,也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针对此案,邓律师则表示,希望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得更扎实,“第一,责任人是谁?怎么认定责任人?第二,这个医疗事故是过失还是不负责任?如果有程序没有穷尽,就应该穷尽程序,把案子做成铁案,既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又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又规范了医生的行为。这一点,我认为是需要在本案中思考的。”

     对案件中的争议点,邓利强律师表示在没有看刑事法官卷宗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下评判,但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和职业生命,这需要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抽象评判,需要看个体履行职责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我们希望各级机关在履行职责的时候,有扎实的证据,遵循严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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