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获释,你怎么看?
2015/1/31 医学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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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29日下午,因自主帮病友从印度代购抗癌药而被起诉的陆勇获释。“代购”一案,不仅折射了国内进口药的定价之殇,也让人从本质上反思医疗的公平性。

     作者: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

    

     陆勇(资料图)

     天,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记者证实,他已于29日下午获释。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表示,目前,沅江市检察院已经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据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介绍,1月10日晚,陆勇和病友从无锡飞抵北京时,在首都机场被北京警方逮捕。随后,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押回至沅江,以“经传唤未能到庭”为由关押至看守所。今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

     对于“经传唤未能到庭”的逮捕理由,张青松表示,去年11月中旬,法院确有向陆勇江苏无锡的家中邮寄开庭传票,但并没有电话通知。而当时陆勇正在上海住院治疗,等回到无锡家中时发现传票已过期。陆勇向法院说明情况后,法院鉴于陆勇正在治疗期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此案。

     “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又决定逮捕。我们也向法院反映过,认为逮捕理由不充分。不过,现在检察院撤诉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张青松说。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够重新起诉,应当在撤诉当日(1月27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张青松补充道。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青松表示尚未与陆勇详细沟通。“但理论上说,司法程序还没有结束,所以还不好说满意不满意,还要看司法程序的下一步进展。”

     张青松还认为,陆勇购买信用卡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他认为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新闻回放

     46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进口药——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00元一盒,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药费加治疗费用几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陆勇偶然获悉印度也生产类似“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每盒仅4000元。陆勇开始服用印度产“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许多人找陆勇托其代购。去年9月,印度产“格列卫”的“团购价”降到每盒200元左右。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网购3张信用卡,其中一张卡给印度公司作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2013年8月,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

     陆勇称,他没赚取任何差价,也没收取过任何手续费或劳务费,印度公司只是每个月给他免费提供药物。

     去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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