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医生需要注意什么?
2015/2/10 医学界杂志

     导读:作为医生,一定要明了哪类处方是不合理的。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三类不合理处方,大家了解一下,以免工作中出现疏漏而被通报。

     作者:胡芳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2月9日,河南省2015年医政工作会议召开。来自河南省卫计委的通报显示,去年河南全省共有1.7万名医生被处理,其中大多和乱开药有关。

     据悉,去年河南省三级医院共点评处方172.68万张,对不合格处方责任人处理7156人次,其中经济处罚6984人次,暂停处方权1人次。

     二级医院共点评处方121.37万张,对不合格处方责任人处理9874人次,其中予以经济处罚9102人次,暂停处方权18人次。

     河南卫计委副主任黄玮介绍,2015年,河南省将加大处方点评和查处力度,重点监控超常处方,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水平。

     事实上,早在2007年5月1日,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就正式施行,办法中第一次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而2010年2月,卫生部更下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提出,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各地方卫生部门对处方点评工作也日渐重视。

     自2012年开始,浙江省多数大医院建立了阳光用药监察系统,可对药品采购、使用和医生处方进行追踪监控,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

     2014年,北京卫生部门将处方集中点评扩大到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并将点评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体系,并将严重违反药品使用原则的现象和情况予以曝光。

     而武汉某医院,在2013年10月份,更通过医院显示屏曝光违开大处方医生黑名单。医院称“(公示)是对违规医生最好的处罚。”

    

     看来,对医生处方的点评不可避免地来了,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作为医生,就一定要明了哪类处方是不合理的。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三类不合理处方,大家了解一下,以免工作中出现疏漏而被通报。

     首先,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而如何界定不合理处方,《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中均有明确判定标准。

     不规范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用药不适宜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微信原创文章,转载须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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