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护士生育津贴,法院判输
2015/4/2 医学界杂志

导读: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决书,裁定医院支付护士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8596元、12906.25元。
作者:吴天飚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4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慢病防治中心(以下简称“慢病中心”)皮肤科护士张静(化名)、李丽(化名)两名护士收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书,裁定慢病中心3日内分别支付梁、许二人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8596元、12906.25元。
“我不担心自己的工作因此受影响,我要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张静护士对《医学界》表示,如果医院未期限内按照裁决书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她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继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静是慢病中心皮肤科的护士,到今年7月,她在慢病中心的工作即将满十年。2013年12月2日,张静开始休产假,医院在期间停发了其电话、交通、伙食等补贴,而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职妇女在生育期应享受原有待遇不变,在与医院沟通无果后,张静与医院另一名护士李丽于14年9月20日向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院补发相应的补贴,随后顺德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慢病中心向张静二人补发相应补贴。
慢病中心对裁委的裁定不服,认为顺德区仲裁委未考虑到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错误理解聘用合同有关条文的含义,故作出了对本案的误判,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顺德仲裁委的裁决申请。
慢病中心在申请书中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慢病中心已依法为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并已支付了二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报酬,故无需再向二人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慢病中心同时认为,电话补贴、交通补贴及伙食补贴等都不是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发放的报酬项目,而是医院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待遇,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相关定义,这些福利待遇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医院有权根据自身的财务制度进行处理。慢病中心同时提出,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约定是由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在工资发放上应与民营企业予以区别对待。
而张静二人认为,根据粤府[1989]16号《广东省女职工劳动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及全勤评奖,同时根据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和奖金)应予照发,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未发放的各项费用,既然是员工的福利待遇,员工在产假期间就应该合法享有,而不是被克扣。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慢病中心提出的相关争议内容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故不属于该案的审查范畴。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规定,认为慢病中心在张静二人产假期间未予支付的各类补贴、奖金差额,均属于二人的工资构成项目,而顺德区劳动仲裁委作出将其列为工资一部分应予支付的裁决,也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故作出驳回慢病中心要求撤销裁决申请的裁定。
拿到终审裁决书的张静对《医学界》表示,她和另一位护士正在等待医院的回应,而此次因医院克扣生育津贴向法院提出仲裁,在顺德当地也属首次。张静说,当地医护人员在生育期间被医院克扣津贴的现象并非个例,据她了解,当地多家医院都对本案的裁决予以了关注,“如果我们能够顺利得拿到应得的津贴,对于保障其他医院医护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也是起了示范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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