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字不救人?别再犯错了!
2015/5/6 医学界杂志

    

     导读: 手术需患方书面同意是法律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极具争议,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让涉世医院及医生遭受压力,更会导致无辜性命的丢失。

     作者:李涛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术需患方书面同意是法律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却极具争议。肖志军“签字拒绝”手术致李丽云身亡,广州产妇明确拒绝手术,却在家属和医院“合力”下被“强行剖宫产”幸运得救。这两例关于手术签字的事件均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最近的一例发生在北京,一名内蒙古医生网友向《医学界》爆料,2015年2月5日,她的哥哥出差到北京,在海淀法院附近突发心梗,被送医院急救,拟施急诊PCI介入治疗却无人签字同意,她在电话里表示同意手术并请医方录音,但医院坚持要求现场签字。等找到一个朋友赶到现场签字时,手术最佳时机已然错过,哥哥不幸殒命,魂断他乡(家属的单方陈述,真实性不做保证,仅就家属所言进行评论)。

     手术签字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保障,但在医患关系恶化的今天,与医者而言,却不幸沦为“自保”的工具。这本无可厚非,但在这个事件中,医方对法律规定的机械理解是存在问题的。

     知情同意权是患方对医方的一项绝对权利,因为手术的侵袭性和存在的风险对人的生命健康影响巨大,所以手术的知情同意更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以示慎重对待,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充分行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规定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次事件中,爆料人哥哥突发心梗,拟施急诊PCI介入治疗,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因此应适用第二或第三款。适用第二款的疑问在于“签字”。我不同意院方“签字”必须“现场”的说法,“签字”性质上属于“书面形式”,记载于书面文件的信函、电报、传真,甚至电子邮件都可以成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签字人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发个传真完全可以解决问题。

     退一步来讲,第三款规定,“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经治医生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医方完全可以在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及时行急诊PCI介入治疗,尽最大可能挽救患者生命,更何况还有一个患者近亲属电话同意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医方要求手术签字是医疗文书的书写要求,在当下恶劣医疗环境下,更是为了留下患者已经知情同意的证据,以免成为被“蛇咬的农夫”。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我完全理解他们的无奈,但过犹不及,就这个事件我想提醒医方三点:第一,书面同意的形式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患方知情同意权,不注重实质的形式主义只能舍本逐末;第二,和医学一样,法学也是一门专业,对法律的理解应有专业人士指导;第三,医生是“助人性职业”,法律之外,还应用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等医学伦理基本原则检验自己的行为。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微信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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