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医生身陷医疗事故罪!
2015/5/22 医学界杂志

    

     编者按:内蒙古首例医疗事故罪引起国内广泛关注,希望内蒙古当地的司法机关能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判决。没有一个人的利益是应该被牺牲掉的。

     作者:董凉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为国内最受关注的医疗事故罪案件之一,内蒙古首例医疗事故罪涉案医生潘耀平在一审中被判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赔偿金额115万多元。

     夸张的是,据当事医生家属透露,二审前,有关部门已经私下联系医生家属,让其对二审不要抱多大希望,基本还是会判有罪,只是希望当事医生能够当庭认罪,争取从轻处罚。

     如今案件二审已经结束,还迟迟没有宣判,医生及家属还在绝望中等待着。《医学界》就此案件咨询武汉著名医疗律师宋绍辉先生的意见,他则明确表示:“我认为此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经过

     事件起因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3岁患儿陈泽荣在其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沟门村第一卫生室就诊,患儿奶奶自述患儿咳嗽、发热四五天,自家口服头孢、尼美舒颗粒和一些止咳药不见好转,19日夜发烧,要求输液治疗。

     潘耀平对患儿进行检查后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处方进行治疗,并叮嘱下午去医院检查治疗,随后患儿和其奶奶步行回家。

     大约过了1个小时,患方的邻居给潘耀平打电话说患儿高烧、寒战。潘耀平开车将患儿和患儿奶奶及其邻居接回卫生室,潘耀平对患儿进行治疗并等待患儿病情稍有稳定后便驱车将患儿和其奶奶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由于患儿奶奶没带钱,潘耀平垫付了10000元住院押金。

     中午入院后包头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肺炎、青紫原因待查”,院方询问了病情及院外用药经过,初步考虑热源反应,随后用药进行治疗,大约下午16:00左右,院方告诉患儿家属患儿呼吸衰竭,并进行持续治疗。晚上19:00点左右院方告知家属患儿各脏器功能衰竭,第二天(2013年3月21日)院方告知家属患儿脑死亡。

     2013年4月12日包头中心医院全院会诊后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脑死亡,肺炎。2014年4月22日患儿因治疗无效死亡。

     鉴定

     事发之后,包头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先后组织了三次鉴定。第一次鉴定在2013年5月3日,鉴定结果认定此案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潘耀平负次要责任。2013年11月5日,包头市医学会在未通知医患双方到场情况下组织内部鉴定,认定此案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潘耀平负主要责任。

    

     2013年11月20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将潘耀平刑拘。12月26日,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通知,东河区公安分局对潘耀平取保候审。

     2014年9月3日,内蒙古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认为潘耀平的过失行为与患儿药物过敏反应加重至发生过敏性休克,直至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包头市中心医院的诊疗和用药符合诊疗常规。本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潘耀平负主要责任,包头中心医院无责任。随后,潘耀平被刑拘。

     二审开庭前,潘耀平医生的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进行勘验、重新鉴定申请》,请求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等以查明案件真相,二审法院未同意申请。但为了查明患儿死因及谁应对患儿死亡负责,代理律师于2015年4月2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患者住院病例、医嘱以及所有化验单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潘耀平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明显过错,不应构成医疗事故。看过这份意见书的宋绍辉律师表示,基本认可意见书结论。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4月22日患儿死亡后,潘耀平就提出尸检,而患方家属拒绝尸检,并用斧头将潘耀平家防盗门劈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由拒绝一方承担全部负责。

     索赔

     在案件整个过程中,潘耀平医生和其家属遭到死者家属的多次骚扰和殴打,其中患儿死亡之时,其家属将潘耀平医生控制,潘耀平家属后来向患儿家属支付了50000元钱方得脱身。

     死者家属最初索赔不能少于200万,后一审判决中宣判赔偿金额115万。据潘耀平之子潘星反应,在二审中,死者家属索赔140万,并要求潘耀平和其家人到死者灵前道歉,如果不道歉则索赔150万元。

     潘星说:“二审之中,死者家属在庭上表示只要把钱赔了就行,其它都不管。“二审结束后,死者家属又在法院内追打潘耀平家人。

     据潘星说,在之前一次死者家属殴打潘耀平家属中,潘耀平的一位亲戚被死者亲属打伤,报警之后,经警方协调,死者亲属赔偿潘耀平亲戚1500元钱医药费,但在二审上,死者家属认为医药费的赔偿是潘耀平家勒索,要求退回1500元的医药费。

     辩护

     二审中,潘耀平的律师为潘耀平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梁笠认为,本案早在2013年11月21日就被立为刑事案件,进入了由《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依法律规定,对于本案的侦查机关应是公安机关,但公诉方向一审法院出示并被采信的“直接、唯一证据“却是2014年1月6日由包头市卫生局委托内蒙古医学会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内蒙古医鉴[2014]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在本案被立为刑事案件48天后,作为行政部门的包头市卫生局却在行使着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才依法享有的刑事侦查权,因此证据因为非法证据,应当撤销一审判决。

     同时,梁笠律师认为本案死者系重症细菌性肺炎并发感染性休克,加之镇静药物不当使用致肝脏、大脑等多器官功能损害和衰竭死亡,根据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分析论证认为:包头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错误用药是造成被害人病情恶化、最终不治的重要原因;由于一审的错误判决也将被害人的家人引入了错误的维权途径。

     武汉著名医疗律师宋绍辉也曾密切关注这一案件,他对《医学界》表达了对此案的看法。“首先我觉得潘耀平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第二我认为内蒙古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公,明显加重了潘耀平的责任,小孩的死亡虽然和潘耀平有责任,但责任不大。第三,我坚决反对把用于解决民事问题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做刑事案件证据,而现在法院基本都是这么做的。“

     宋绍辉律师还认为,发生于北京、福建和内蒙古的这三起医疗事故罪案件,都是稀里糊涂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证据的把握上,把民事责任的证据挪用到了刑事案件上。他说:“对医疗事故罪的解释上,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呢?太主观了,我认为李建雪和潘耀平都尽了医生的最大努力,但潘耀平只是个村医,你不能用三甲医院医生的标准去要求他。“

     潘耀平案件一审宣判后,他的80岁母亲得知宣判结果,突发疾病,于2015年2月4日深夜口吐鲜血身亡,身陷囹圄的潘耀平至今不知母亲已经去世。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微信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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