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胡大一高铁急救事件”由偶然成为常态?
2015/11/8 医学界

     导读:在心血管病发病率如此之高的今天,如何使胡大一教授高铁救人事件从“偶然”变为“常态”,法律制度、医生和患者及家属的意识都需改变。

     作者:袁亦芳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2015年10月25日,胡大一教授在高铁上成功救助了一名急性心梗患者,该事件成为近期热点话题。而在此次长城会议上,《医学界》有幸采访了四位中美心内科专家,专家们就该事件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要不要救?敢不敢救?——如何才敢“该出手时就出手”

     见义勇为本应是每个人的道德本能

     胡大一教授谈到,作为礼仪之邦,从古到今,中国一直在提倡道德教育。然而,近年来因为种种原因,就连老人倒地是否应该扶起都成为了人们困惑而纠结的事情。冷漠的社会是没有安全感的。胡教授多次强调,社会需要重拾爱心、回归温暖,任何人在需要的时候都应毫不犹豫上前救助,更何况是医务人员。一个文明的社会,是每个人可以真心地、无条件、无顾忌地去救助他人。

     尽快立法是见死必救的坚强后盾

     道德需要由法律来支撑才更坚强。当社会行为扭曲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来矫正这种偏差。我国这方面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尽管某些地区确实设立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对于施救者的法律责任、免除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等均未涉及,也并未强调对于刻意诬陷者的惩罚措施。胡大一教授表示,立法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应立法保护行善者,至少首先应对紧急医疗事件设立免责法,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救人。

     来自美国维克森林大学医院的蒲岷教授则表示,在美国,有“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来保护见义勇为者。通俗的说,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施救者以善良的本意进行救助的行为,即使结果不好,也可以被理解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免责必须要满足某些前提条件,例如在2005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的法律中,行善人免责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2)此种救助须为无偿,即没有从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或者不期望从中获得报酬;(3)施救者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4)是合理救助的行为;(5)施救者处于诚信的主观状态中,即出于善良的目的、对于现有状况的合理注意、没有欺诈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等;(6)不违背被救助者的意愿。确立“好人法”,尽可能地豁免见义勇为的法律责任,才可以减少现场目击者们对救助后被讹诈的恐惧和顾虑,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

     然而,来自美国纽约圣弗兰西斯医院的王莉教授则表明了自己的担忧:法律制定者本身是否因为身居庙堂之高,而并不会感受到寻常百姓家的需求?对此,蒲教授表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存在类似高铁心梗这样的危机时刻,“好人法”如果可以确立,看似只是保护了行善者,更深层次的是保护了所有潜在的被救者,无论男女老幼、王子庶民,所有的人都是受益者。是否患病并不由我们自身可以决定,我们自己、父母、子女、爱人及每一位家人可能都会遇到同样的情况。

     胡教授同时强调,立法之路漫长而滞后,首先还是应该强调加强社会风气。德之不存,法将焉附。当路人发病的时候,我们没有站出来帮助,因为我们还健康。当老人倒地的时候,我们没有站出来帮助,因为我们还年轻。当哪天不幸降落到我们头上,谁来帮助我们?

     患者生死应是谁说了算

     临床大夫病房里最熟悉的场景之一可能是:先与患者签好授权同意书,然后拿着手术知情同意书、授权同意书,把家属叫到病房外,反复向家属交代手术的获益,及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各项严重的并发症,待家属反复权衡利弊,终于签字后,方可安排手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家属和患者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紧急情况下家属拒不签署知情同意是否应该手术?

     胡教授此次就碰到了这个问题。该患者家属因患者既往已行PCI手术,此次再次复发,家属对此有所不解,开始时反对再次行PCI手术。胡教授不得不反复与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病人向妻子劝解道:“胡大夫和蔼善良,就像我自己的父亲一样为我们着想,我们应该听他的话。”最终患者家属在患者及胡教授的耐心劝说下,终于同意手术。

     胡教授表示,患者本人才是最能感受到病痛、最有权力决定自身命运的人,而且医疗始终应以维护病人生命为最高准则,而并非追求患者知情权,在“时间就是生命”的心梗等紧急情况下,不应囿于家属的原因而延迟甚至放弃救治,某些国家甚至可为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而不谈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仅需2名医生共同决定即可。希望能够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一步明确。患者在导管室内出现了四次室颤,幸运的是导管室早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成功挽救了患者的性命,如果再出现任何时间上的延误,后果不堪设想。蒲教授及王教授也表示,在美国,患者第一,家属并不能干预患者自己的决定。生命至上,希望多年前“肖志军-李丽云事件”的悲剧,不要再重演。

     能不能救?——如何才能又快又好?

     人员培训,合格上岗

     胡教授呼吁,应大力加强CPR的普及率。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如空姐、乘务员等,应从制度上规定,进行规范CPR培训,包括除颤,并进行考核,考试通过方可上岗,以此加强危急情况下的应变处理能力。

     设备药品,一应俱全

     胡教授表示,此次列车上并未常规配备阿司匹林、硝酸甘油等急救药物,更不用说AED的配置。目前AED仅在机场或少数奥运相关场所有所配备,更多公众场合、公共交通工具上应设置抢救设施。胡教授特意指出,目前我国AED上注明“仅供专业人士使用”,大大限制了AED的使用人群,明显减低了AED的存在意义。对于规范培训了CPR的人员,AED的使用应该成为“急救套餐”中的一部分,任何人无论身份如何,都应具有使用AED的权利。蒲教授则表示,AED在美国价格相对便宜,在国内,价格也不应是AED配备不足的原因。美国每年AED可以挽救千万个心脏骤停的生命,国家也鼓励大众接受AED的规范化培训。

     环环相扣,无缝连接

     急救通道的畅通也是快速高效转运病人的保障。胡教授表示,此次事件中,虽然到站后急救人员携带除颤仪等急救设施迅速赶到了车厢,但救护车并不能第一时间抵达车厢旁,患者必须像普通乘客一样,在担架上经历20分钟的出站时间才能被抬上救护车。

     王教授感叹,对于STEMI的黄金90分钟来说,20分钟无疑太过漫长。而蒲教授则表示,美国的救护车有特殊的“权利”,甚至可以开到飞机旁,以保证最快速的转运,并可以在救护车上直接联系开通导管室。很多医院要求介入医生的住处必须在距离医院20分钟的路程以内,以保证能缩短“door-to-balloon”时间。这同时也是医院质量考核一条重要的标准。

     胡教授坦言,此次的确以自己的名义最快联系了当地医院,并告知医院,如若病人一时经济困难,自己可为之垫付医药费用,因此导管室才得以在病人到达之前开通。胡教授希望对于每位急救人员,这种迅速提前开通导管室能够形成流程制度。此外,胡教授也呼吁在病房楼的布局方面、交费与急救的先后顺序方面,应充分以方便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尽快治疗为原则。希望急救通道可以真正成为畅通无阻的“绿色通道”。

     急救之后是什么?——完善随访制度

     马长生教授则强调了病人的二级预防不应被忽略,随访制度、家庭医生等理念亟待贯彻。该病人至少应该长期服用阿司匹林、他汀等二级预防药物,并应常备硝酸甘油以备不时之需。然而病人却自行停用了所有药物,并未携带任何阿司匹林、硝酸甘油。我们需要有家庭医生或类似的制度,以保证患者教育的连贯性及对患者的长期跟踪随访。

     蒲教授及王教授表示,国内医疗系统应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带来更多便利。美国患者长期随访于自己的家庭医生。患者如果需要续开药物,可以直接联系自己的医生,若无需调整药物,则无需预约看病即可取药,既往处方到期后(通常一年到期),药剂师也会及时通知主管医生。

     胡教授也强调,医院应推广健康“4S店”,为患者提供连续的、全方位的健康服务,也需要通过付费机制、激励政策的改变,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慢病管理中来。

     这位年轻的心梗男子无疑是幸运的,偶遇一代大医,终于化险为夷。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有这般好运气,在心血管病发病率如此之高的今天,希望我们可以一起努力将这种“偶然”变为“常态”。我们坚信有朝一日这终会实现,只是期待那一天能够来得更早。

     (本文为“医学界”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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