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必知:关于婚检报告中的“医学意见”
2016/1/13 医学界

     导读:河南小伙被新婚妻子隐瞒感染HIV的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而被感染的事件成为了网上热议的话题……

     文:岚逸筠篁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近日,河南小伙被新婚妻子隐瞒感染HIV的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而被感染的事件成为了网上热议的话题,而事件的焦点是医院该不该向疑似HIV感染者的配偶告知?男方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医生告知他“没有问题”。现在看来,医院虽然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但这样的沟通是有问题的。前天《医学界》刊登了资深医疗律师宋绍辉律师关于法律上的解读,那我们医生该如何做才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虽然在《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患者及其家属的信息。但是隐私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当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的隐私与社会公众或他人有着重大关系时,社会公众及他人则享有知情权。显然,由于性传播是艾滋病重要的传播途径,因此当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隐瞒其感染史时会对其配偶造成生命健康权的极大威胁。

     在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家属知情权方面,只有2部国家级法律法规提及。其中《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有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而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规定,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也就是说配偶或亲属只有通过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本人告知和确诊机构通知2种途径才能知道。

     但由于大部分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不愿告诉其配偶或亲属,而且确诊的时间较长,导致了配偶或亲属无意间被感染了HIV。这显然对其配偶或亲属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产生冲突,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

     需要提出客观的医学意见

     难道就没有相对折中的办法?有一种即可保护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的隐私权,又可保护其配偶或亲属避免可能存在的威胁,那就是医学意见。

     由于婚检是针对受检双方是否适宜结婚的所作出的医学评判,婚检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根据相关规定,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是可以结婚的,但是应先在医学意见中注明暂缓结婚,并对双方知情告知,若双方仍表示结婚的意愿,则双方均需要接受医学指导,还要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然而本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已经领证结婚,而婚检医疗机构只能初筛,当地疾控中心的确诊通知还未到来。虽然处在两难境地,但医生只告知女方而不提醒男方的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那该如何处理?

     据宋律师向《医学界》介绍,婚检机构在未得到确诊报告时,应告知双方“可能存在需暂缓结婚的疾病,并做好相关医学防护措施,等待确诊结果。”这样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一定的保护。

     亟需完善国家级法律法规

     很明显,本案件暴露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患者隐私和亲属知情的平衡方面出现了空白。那国外是如何处理的?

     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的医疗信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一样受特别保护。但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实行一项特殊的政策,即当患者拒绝告知性伴侣存在的潜在感染HIV的风险时,医务人员有权进行告知,并且不受法律的处罚。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医疗机构要对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的全部性伴侣进行告知,不论本人是否已经进行了告知。在美国印第安纳州,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对伴侣进行告知是法定义务,未尽告知义务者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监禁。我国虽有相关规定,但约束力明显不如上述2个法规。

     在我国有一些地区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来保护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的配偶或亲属知情权,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HIV感染者或AIDS患者应当在得知阳性结果一个月内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然而,由于地方性法规条例属于下位法,所赋予医疗机构的告知权,并没有绝对合法性。要想真正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的矛盾,还需要国家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为“医学界”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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