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允许公立医院“二次议价”!
2016/3/14 医学界

     发改委指出,要允许公立医院单独或组团采购,建立医院与生产企业直接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并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原则开展采购工作,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

     文: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3月14日,发改委发布会指出,“要允许公立医院单独或组团采购,建立医院与生产企业直接交易的互联网平台……”,换句话说,公立医院将允许“二次议价”了!

     在新医改进入第七个年头,国家投入巨资,但医务人员、患者、政府、企业普遍不满意而又缺乏得力措施的当下,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赵辰昕就深化医改提出五大举措: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医疗机构成本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改革招标采购机制,调动医疗机构主动降低价格的积极性;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监管,整顿生产流通秩序;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这五大举措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要允许公立医院单独或组团采购,建立医院与生产企业直接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并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原则开展采购工作,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这一点是否意味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废除?

     显然,这一举措突破了当前药品采购必须在省级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平台采购,而且禁止“二次议价”的模式,也使得“招采合一”成为可能,一改当下表面上的“招采合一”,实际上的招采分离局面,也使“医疗机构主动降低价格的积极性”得以调动。

     一位知名医药界人士看过这条新闻后在自己的朋友圈戏称:“近期,发改委在说招标的事,卫计委在说医保的事,财政部在说劳动合同法的事,人社部在说公立医院改革的事......好玩,有意思!”也有人调侃说“部委之间开始明着掐架了”。

     对于“二次议价”这件事到底要怎么看,对此医药新媒体“赛柏蓝”评价道:

     多年来,废除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制度声音不绝于耳,招标导致的药价虚高虚低现象已是众所周知。

     在今年2月20日举办的第二届全国社会保障学术大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韩启德“现在公立医院还是推行按服务项目收费,这就大大提高了医疗的费用。药物采购不是医保部门掌握,花钱的不是管钱的人,药价虚高的问题到了让人咋舌的地步。”

     另据人民网报道,1月30日,深圳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举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题议政会。深圳市政协委员高锦民在会上表示,应废除现有的药品招标体制,允许合格药品自由流通,改变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

     高锦民表示,国家主导医改至今,共进行了32次招标,结果是药价越来越高。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价格普遍是出厂价的10到20倍,中间环节的差价都被“药耗子”吃掉了。

     高锦民认为,招标体制行政手段操控市场是药价虚高的根本原因。“我国药品批准非常严谨,但合格的药却不能直接进医院,反而要先通过招投标进目录。这就好比法律许可的事情,还不能生效。”

     “要改变这一现状,应该废除现有的药品招投标体制。”高锦民说,废除中标目录,不仅可以端掉医疗腐败的根源,也能让合法批准的药品实现合法流通,通过充分的市场化竞争,从而催生优质低价的药品市场。

     当然,除了“二次议价”,发改委发布会上也有其他看点。

     其一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其中指出,要“加快实施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笔者认为,如果能够真正实施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应该可以刺激医疗机构产生自主控费的积极性。

     但目前有三方面的政策障碍,一是药品、卫材价格不由医疗机构决定,而由集中招标决定,而且不准“二次议价”,即使明知价格虚高,医疗机构也只能干瞪眼;二是医疗服务价格不由医疗机构决定,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而且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直接导致医务人员无法通过本本分分地劳动获取自己应该得到的满意报酬;三是不恰当的形形色色的管控措施,如药占比、住院率、转诊转院率等,直接倒逼医疗费用畸形上涨。

     如果能够比较快的实施“医保支付标准”而且排除了三大障碍,自然就可以将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还给医院,激发医院的内生动力。

     其二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措施明确,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管机制,健全价格监测体系,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竞争不充分的品种,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和反垄断执法,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这种依法治价的办法,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对恶意涨价、串通涨价的行为将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除以上三点以外,五大举措还将继续坚持破除以药补医,但除了“充分拓宽患者自主选择药品的权利”等原则要求外仍然缺新招。

     (本文有参考“赛柏蓝”微信号内容,为“医学界智库”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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