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祸:监管缺位引发的疯狂与罪恶!
2016/3/23 医学界

    

     导语:疾控部门在疫苗采购上究竟是如何操作和监管的,在市场化情况下,能否在制度上预防腐败,地方上又能够如何监管?

     文: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生计生局)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最近,山东疫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因为涉事人数太多,尤其孩子也成为受害者;另一方面,特别让普通人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失效疫苗的传播持续时间会这么久,牵涉企业有这么多,更更让人不明白的是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是戴罪之身!

     今天,央视新闻报道称,涉事药品批发企业已经增加到13家。而昨天,也有媒体曝出,在此前公布的9家药品批发企业中,有两家曾卷入地方疫苗采购受贿案。不仅令人疑惑,疾控部门在疫苗采购上究竟是如何操作和监管的,在市场化情况下,能否在制度上预防腐败,地方上又能够如何监管?

    

     疫苗采购制度成摆设!

     疫苗也是药品,属于预防疾病的药品。在我国,疫苗分两类,一类疫苗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无细胞百白破三联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由国家定点生产,按照规定渠道实行冷链运转,到了最末端的接种点,也是免费接种给接种对象,冷链费用、接种费也由国家补助,纳入计划免疫项目。

     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免疫规划疫苗外)、灭活脊灰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等。这类疫苗等同于药品进行市场化经营。

     作为地方疾控部门,可以根据各地疾病易发病种和发病时间,在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采购、销售并接种。

     尽管这一采购行为是市场化的,但并不是没有规矩,按照药品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机构至少要有采购制度。而制度中至少必须规定,疫苗采购必须从合法的企业采购。

     合法是指这家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且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疫苗”。采购机构需要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资格证》;要采购合格产品。为保证采购疫苗合格,必须索取疫苗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还要索取本批次疫苗的检验合格证。对于疫苗除了以上两点外,疫苗经营机构、使用机构还必须配置必须的冷藏设备和冷链运转设备,如此方可保证疫苗效价不降低。

     实际上,这次疫苗事件,山东事件当事人就没有按照这一制度去做,二级批发企业也没有照章办事,也就是制度成了摆设。

     药监等部门成瞎子、聋子?

     这件事,特别让人想不通的是,一个并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犯罪之人”,竟然可以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继续从事非法疫苗批发活动,而且长达五年之久,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这简直就是把药监等部门当成了瞎子、聋子。简直让普通人无法想象,也太伤监管者的面子了,简直把监管部门太不当回事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没有法治,也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也难以形成市场秩序。而良好的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必须有公正的执法者去维护。一切违法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一切合规合法的经营行为必须得到维护,这一切必然要求有一群最起码合格的执法者。但从这次疫苗事件看,我们的监管基本上是“全瘫”。

     按照人体科学理论看,偏瘫是大脑一侧的故障,截瘫是某一层级的问题,而“全瘫”很可能是“中枢性”严重故障。从这次事件和以往发生的类似事件看,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惩治力度还是太小,特别是对危害人体健康与生命的犯罪还是过于宽容,震慑力不够;二是对执法太软,令法律成了摆设不被敬畏,这次事件更多的暴露了这方面。至于腐败为什么频发,也还是缘于这两方面。

     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如果利润丰厚再加上法律缺位,这简直就无法想象,会有多少疯狂与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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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次疫苗事件看,我们的监管基本上是“全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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