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吐槽《处方管理办法》:脱离实际!
2016/3/31 医学界

    

     导语:“这个应该由卫计委和社保局具体来规定,而不要让医生去猜。如果把解释权交给医生和医疗机构,那作为管理部门,是怎么管理的?”

     文:潘达君

     来源:“医学界”微信号

     今天,《医学界》收到一位医生的求助问题,内容如下。

     各位老师,大家好。我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

     我们这儿今年起碰到一个新问题。我们当地的人社局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特殊病、慢性病参保人员一次处方或购药限30天量,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个月量。超过规定限量的,不予报销。”

     但根据原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并未明确规定什么属于特殊情况和适当延长的时限。

     因此我想请教一下各位老师是怎么管理的?医疗机构如何来界定特殊情况和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时限?

     小编去核实了一下,确实,在政府网站上医政司颁发的条令里有这么一条。

    

    

     然后,小编在网上用关键字找了半天,确实也没有找到关于这个特殊情况和适当延长的详细解释。

     那么,其他医生是怎么看待这条规定的呢?小编访问了好几位不同医院不同科室不同年资的医生,得到的回答惊人的一致——基本不遵守这个条例

     他们给出的具体理由并不相同,但是,总结起来不外乎:这个条令并不接地气,在临床工作中,到底给患者开多长时间的处方,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对待的。

     有一名医生举例,比如开感冒药这样的情况,不符合它这个老年病慢性病的规矩吧,但是你让患者为了感冒药再来多跑几趟有什么意思?

     另一名沪上某知名三甲高年资医生则直接表达了对这个条令的不满,他说,这个规定本身就不合理。所谓的一般情况只能开7天的处方,现在三甲医院的患者流量大家都懂,患者为了开个药还要每个礼拜折腾过来再来排半天队,增加患者看病成本,而且这样反复挂号的行为本身就是在增加医保负担。同时,他认为,这个特殊情况和适当延长的具体内容,就应该由卫计委和社保局具体来规定,而不要让医生去猜。如果把解释权交给医生和医疗机构,那作为管理部门,是怎么管理的?

     他补充,处方超过需要量与否,应该直接去跟踪患者的处方药量,而不是限制只能开几天。比如,直接建立联网系统进行跟踪更好,上海现在就有这样的系统,在处方超量的时候电脑会提醒医生。

     总之,对“特殊情况”和“适当延长”既无具体的解释,也无案例样本,完完全全交给医生去猜,并不妥当。条令可以比较笼统,但总得有个详细的解释,最好还需接地气,否则执行起来难免尴尬。

     (本文为“医学界”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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