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今起,再在朋友圈发这些最高罚10万!
2016/9/1 新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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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哪儿都是广告!

    

     不过从今天开始朋友圈里刷屏打广告的朋友们要小心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面临违法!

     今天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刷屏党”要注意: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一些网友有点不明白,难道以后朋友圈发点啥都算广告了?

     网友A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也算广告?

     网友B

    杨洋代言了某产品,海报上的他太帅了,不能发个朋友圈花痴一下吗?

     以上这些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大家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

     颤抖吧网红们 自媒体广告也要担责

    

     《暂行办法》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再也不能借着网络搜索误导咱!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故事很精彩,最后知道真相的我眼泪掉下来”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一些人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再也不用担心弹出不可描述的画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这些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让网友们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互联网广告未标明 最高罚10万元《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广告归谁管?发现了怎么举报?《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还有这些你不知道的微信违法行为1、朋友圈辱骂交警受拘留处罚

     今年3月,因丈夫酒驾遭交警处罚,安徽亳州女子刘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活不过2016年”,“那1500块就当给你买花圈买寿衣了。”交警部门发现后报案,女子受到警方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刘某尚在哺乳期,相关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有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空间,虽然冠予“朋友”二字,但并非属于真正的“私人空间”。按照微信朋友圈现有特点,在法律上应当定义为“一个不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大众,属于公开场合。因此,在这里发布信息明显具有公开性,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或者辱骂诽谤他人的,发布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 246 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2、利用朋友圈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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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央视财经、武义普法、齐鲁晚报 这里是新北方,用新闻力量关注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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