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医闹”列黑名单吗?
2015/4/11 护士网

    

     来源: 医学界网站 作者: 李涛

     导语: 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应设立“医疗黑名单”,拒绝与“曾闹事”者缔约,为其提供医疗服务。

     4月6日,被旅游业内人士称为“游客黑名单”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对游客六种不文明行为“拉黑”,会影响到游客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医学界人士“深受启发”,“《医学界》蟠桃会”群里就有人提出:“闹事的病人能参照列黑名单吗?”

     于医疗契约而言,是否与“曾闹事”者缔约是医方的权利,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同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若将“曾闹事”者一律列入“医疗黑名单”,拒绝与其缔结医疗契约,不为其提供医疗服务--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强调契约自由而忽略契约正义,自然就是存在问题的。

     为了体现契约正义原则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就有了强制缔约,医疗服务中的强制缔约是指在患者就医时,医方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必须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缔结医疗契约。从这两类强制缔约情形看,医方是不能设立“医疗黑名单”,进而拒绝与“曾闹事的病人”缔结医疗契约,分述如下:

     一、直接强制缔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种以急救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即是一种直接强制缔约。自然,医疗机构不能因患者是“黑名单上的人”而“见死不救”--那不符契约正义。

     二 、间接强制缔约

     间接强制缔约给出了两个条件:“事实上的独占地位”与“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医疗服务关乎人类生命健康,一般而言,“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不难认定。但认定“事实上的独占地位”似乎有些麻烦。

     我国医疗机构的规划审批制决定某区域的医疗机构数量有限,又因注重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公立医院往往在区域内居于“垄断”地位,但就此认定公立医院“事实上的独占地位”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某区域内的公立医院往往不止一家,如某市内可能有两个三甲医院,患者有得选择,能否定“事实上的独占地位”吗?同样由于规划的原因,即使有两家三甲医院,患者就医的便宜性也会大打折扣,这导致患者去其中一家医院更加便捷;另外,仅两家三甲医院,很容易出现两家同时“拉黑”患者的情形,这将导致患者的健康利益得不到保证,不符合契约正义,我认为应该认定“事实上的独占地位”,不能“拉黑”患者,拒绝缔约。

     那么,是否公立医院就不能“拉黑”患者呢?间接强制缔约控制的是对某类“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的交易,如本文所讨论的医疗服务,我国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具有“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的特性--“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与公立医院存在这种联系但不等同。

     事实上,我国公立医院也存在一些非“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的医疗服务,如医学美容、健康体检等,这类医疗服务不符合间接强制缔约条件,基于缔约自由原则,可以设立“医疗黑名单”,拒绝与“曾闹事”者缔约。同理,私营医疗机构一般得以“拉黑”那些“曾闹事”者,但提供医疗服务符合间接强制缔约条件的,自然也不能建立“医疗黑名单”,拒绝缔约。

     综上,我认为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应设立“医疗黑名单”,拒绝与“曾闹事”者缔约,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当然,在符合强制缔约条件,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缔约的情形下,“曾闹事”者必须支付“合理对价”并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如若违反,则构成医方拒绝承诺的“正当理由”。

     ------赞助商链接-----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阅读原文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护士网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