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患者隐私既不道德又违法,护士做微商什么都不顾了!
2016/9/24 护士网

    

     近日,一篇名为《南江妇幼保健院岳护士竟然到处公布患者隐私》的投诉网帖在「问政四川」发布后引起轩然大波,一名患者检查的私密照片被护士传到微信群,所患隐疾遭「调侃」,被网友指责侵犯隐私,无职业道德。

     她为什么要拍摄患者检查的私密照呢?又把照片发到哪里了呢?

    

    

    

    

    

    

     根据投诉人发布的微信群聊天截图来看,这名护士将带有病人隐私的照片发到了一个名为「超之梦女神群」的微信群里,这个群是碧斯诺兰女神系列的一个微商代理群,而碧斯诺兰女神系列是一款卫生巾产品。难怪,发了之后,有人说:幸好我有女神!

    

     看到这些,就有人质疑,说护士把患者做阴超的隐私照片发到微信群,是为了她做微商!

    

     这名护士所在的医院——南江县妇幼保健院,是一所公立医院,每一个护士入职时都会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保护患者隐私、遵守职业道德更是培训的第一课,怎么回事干出这样的事情呢?不管是年幼无知,还是为了做微商、买卫生巾有意为之,这样泄露患者的隐私真的是挺没有职业道德,也挺毁护士的职业形象的!

    

     做微商、想宣传也不能突破底线!就像上面这位网友评论的,同样学医的,为什么很多医护人员谈到病人都有怜悯之心,而在这名护士这里却是嘲笑。小编感觉这句话说的好——自己也是女人,怎么有脸有资格笑话一个给予三个孩子生命的母亲呢?

     据调查,涉事护士20多岁,2014年入职,是医院招聘人员。事发后,医院对当其做出了在大会上公开检讨、罚款500元处罚,后因其舆论压力,主动提出辞职于8月离开医院。

     这件事情,给所有医护人员敲响了警钟!对于患者的隐私,医护人员有义务去保护,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是要激起民愤的。医者父母心,试想:如果这位三个孩子的妈妈是你,你愿意反应自己病情的照片在微信群被人围观、评说,接受陌生人的讽刺嘲笑吗?

     医患关系不稳定的今天,还敢这么干,看看网友的评论——

    

     对于医护人员来说,病人无小事,看这滔滔民意,都嫌处罚500元,甚至离职都太轻了,我们还敢掉以轻心吗?

     对于患者隐私,「护士守则」第五条有明确规定,并指出「护士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泄露患者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护士应当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可以接触到患者的隐私和健康状况,任何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护士应当对其所知悉的患者个人资料保密,不能出于非医疗目的公开患者的资料。未经患者同意,也不得公开和使用患者的个人资料。护士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泄露患者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

     「护士条例」也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其中第三条就明确的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病人隐私,应当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处罚无上限,直至吊销护士资格证!

     那么,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保护都有哪些方面呢?

     1、在医院里 ,比如,患者的财产、出身背景、身体缺陷等病人信息。让病人在医院里放心、舒服。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不愿意被人知道的隐私越来越被受到保护。保护隐私也成为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尊重的重要内容之一。

     2、 不乱动与病情无关的部位。比如:骨病患者的生病部位在腿或者脚部,那么,上身则应该被保护;在手术或者治疗过程中,能不暴露的部位则不暴露。异性大夫给病人检查隐私部位。最好有家属陪同或者第三者在场,不止于让患者有怯场、退缩,难堪的心理。

     3、替家属保守秘密,不该告诉病人的,不要告诉。比如说,有的患者患有癌症,护士就不能对病人说。有时候,一些虚假的谎言也是善意的。护士应该用热情的微笑,文明得体的语言,让病人得到关爱。

     4、同房间的病人,在进行一些暴露性操作时,应利用帘子、屏障等 ,进行遮挡。

     5、在临床教学的过程中,护士在未经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带学生观摩。

     6、护士虽然是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是,一旦发现患者有传染病则应及时报告院方。否则就是渎职罪。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嗣调查、 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传染病不能当做隐私,如果传染病扩散,那将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所以要对病人病情及时控制,防止传播。

     7、妇科医护人员在手术前后尽量避免在患者的跟前谈论病情及隐患,以免影响病人及家属的心情,做到换位思考。

     保护患者隐私是护士份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同行们,南江妇幼保健院这件事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执业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更不可故意泄露!护士利用工作之便随意泄露患者隐私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END

    

    

     投稿邮箱:29527741@qq.com(投稿务必注明作者微信号)。领稿费请加小编微信号:yyxxzz520

    

    
复习备考哪家强?考试宝典有原题,考试宝典软件历年考试通过率高达90%。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开始做题吧!

    http://www.duyihua.cn
返回 护士网 返回首页 返回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