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是特殊工种,不受劳动法约束?
2015/7/5 丁香园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张晓东带病坚持工作,重症肺炎发作不幸去世,后诊断为 H7N9,其送入院抢救至死亡未超过 48 小时。(杭州日报 2014 - 01 - 21)

     1张晓东医生研究生学历,年仅 31 岁,他带病工作,倒在工作岗位,留下怀孕 7 个月的妻子,令人惋惜。

     但近期在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48 小时之内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医生与医院算不算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又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2部分医院管理人员:医生是特殊工种,不受劳动法约束。

     刘晔律师:私立医院医生与医院的劳动关系基本没有异议,公立医院内部有多种不同身份的人:管理层,普通医生,后勤人员,还有一些正式编制之外的合同人员。

     对于后勤和正式编制之外的合同人员与医院显然是劳动关系,对于管理层和普通医生,难以归类劳动关系。但医生明显属于劳动者,未来与医院的关系需要较大深化改革。

     不受劳动法保护,不算劳动关系,对一些管理人员来说,潜台词就是医务人员工作岗位的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而工伤的伤亡赔偿等等更不必考虑。

     3国内目前许多法律异常复杂,而且修改频繁,以医务人员与医院的劳动关系的问题来说,比较重要的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年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2011 年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2011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 年修订)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 年实施)

     实际工作中还有各级政府部门和最高法院等的一些规定和司法解释。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如此多的法律,而且更新速度非常快,许多重要法律甚至是最近 1~2 年颁布实施,我国目前正处于法律制度良好建立以及实施的初级阶段。

     4不止医疗界对一些重要法律了解不足,部分政府机关、法律界人士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也冲突良多,而且现实生活中已经造成了许多的困扰。

     李桂兰,退休前曾是一家的医院放射科主任,在 X 光机旁工作了 42 年。退休后被诊断出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白内障,后又查出患「左肺癌」,经山东省职业病医院鉴定,确诊为放射性肿瘤 (肺癌)。

     2011 年 9 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桂兰的工伤予以认定,为二级伤残。但后经医院院委会讨论决定,仅给予李桂兰工伤医疗待遇,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均不支持。

     之后李桂兰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以李桂兰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而李桂兰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又以「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双方关于工伤待遇的纠纷显然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山东法制报 2013 - 08 - 29)

     现实中,医务人员的困境和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医务人员由于「特殊工种」在劳动保护待遇面前低于其他各界劳动者的现象一直有所发生,而且被部分医院管理人员和法律界人士视为正常。一些理论复杂拗口,但其最终作用,是降低了医务人员工伤后应享受的待遇。

     5那么,对于现实中许多医务人员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我们该如何面对?

     其实不止是医务系统,其他各界也可能同样面对各类错误认识的困扰,而且部分还来源于相对比较权威的部门:

     2014 年,常某民警派出所值班,下楼不慎踏空,造成「左踝骨折脱位」,后鉴定为七级伤残。之后该民警单位、市民政局相继做出同意评残意见。申请伤残待遇的报告后来上报民政厅,民政厅审批意见「不属于意外事件不予评残」。

     常某民警后起诉至法院,法院交换双方证据后,结合国家法律,撤销了民政厅的审批决定,责令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国裁判文书网)

     警务人员,相对简单的工伤事件,获得相应待遇的道路尚不平坦。

     医务人员,相对更复杂一些的法律关系,面对多种问题理解不同的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更有必要良好的应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力。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行政委派关系、义务帮工关系等等,各类工作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但目前我国普通医务人员与医院肯定不是后四者的关系。我们今天仅仅谈谈法院范围内,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说明医务人员适用劳动法,医务人员有必需举出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劳动法等执行,而反对方必须举出医务人员不参照劳动法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来说,事业单位(包括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受劳动法律保护,是诸多高层次法律明文规定的,而医务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的的说法,基本举不出现行有效法律的具体条款,大多是理论探讨或者个人模糊的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近年《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实施,被认为是我国广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而医务人员作为事业单位职工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与之类似。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考虑立法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法》第二条等等,明显的把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之列,而且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医生不适用劳动法,不适用工伤,必须举出强有力法律依据。

     但至今为之,虽然法规繁多,理解复杂,但广泛搜索后基本可以断定:没有权威部门制定如此歧视与冷血的规定。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36 号):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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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特约稿件

     李江,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同时担任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医学顾问

     题图源自:Flick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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