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备药,用还是不用?
2016/2/25 丁香园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患者自己带来医院的药品因无法确定来源,无法确定保存条件,也就无法确定药物的品质。如果在医院使用,出现药品的不良反应,医院很难避免承担责任。即便事先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在实际上也很难明确到底是因为患者自备的药品导致的,还是医院的药品导致的,最终医院将承担巨大的医疗风险。

     如果不允许患者使用自备药品,首先就会面临患者的投诉,接待处理会有很大的压力。同时,类似分子靶向药品,制药公司和一些慈善机构往往还有一些活动。例如:购买多少钱后,可以赠送多少药品,如果不允许患者在医院使用,不管是对医方还是对患方都会造成不便。

     更加重要的是,不少肿瘤患者还会购买「印度仿制药品」,价格确实会比较低,但是因为没有卫生部的批文,严格来讲都算是假药。如果使用,风险更大,但是这确实是部分经济条件不佳的病患的唯一选择。不管伦理学的争论,仅在现有情况下,这种「灰色地带」的存在,就已让医疗机构举步维艰。

     想跟各位同志聊聊,你们的医院是怎么管理的,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站友lxmail524

     我自己先说,我们医院为了规避风险,拒绝使用所有的外来药品。

     但是有的时候患者强力要求,临床科室还是在自行使用。因为医院的政策是不允许的,因此没有规范的流程和同意书,风险更大。但对于全部开放,院内又总有不同的声音,变成不管怎么做,其实都不对。

     站友twopig_sy

     我在社区,对于外带药品,我们这边的原则是:

     处方、发票、病历三者缺一的药不用;

     头孢类等需要皮试的药品不用;

     冷藏药品未冷藏的不用;

     接诊医生完全不了解的药品不用;

     非急救情况下不给自带药品患者使用任何我们自己的药品。

     患者投诉也只好让他去投诉,反正卫生局也不敢说让我们用,出了事他也兜不住。

     站友cissi

     我院的管理要求是:

     告诉病人为了确保用药安全,原则上不允许病人自带药物;

     如果病人要求使用自带药物,且医生评估过该药物可以继续服用时,签署《自备药物使用责任书》,医生开具医嘱后,自带药物交由护士管理发放。

     站友douby

     对于这个问题,的确头痛,尤其是护理的管理上。

     我们医院的方法是由医务科统一制定一份格式化的自备药品申请单,并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发至各科室。

     如患者有自备药品,由患者填写申请单并签字,床位医生确认,并将患者药品收至护士处,医生在医嘱上开具长期医嘱,注明是自备药品,由护士按医嘱要求和日常医嘱一样发药。

     站友never4getu

     建议高度重视上下级医院的联系,建立处方网络追踪的信息条。每个患者的药开出来后,执行医院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到患者的 ID 及最新处方药物。

     这样,基层医院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处理,慎重地把握好执行力和与上级医院的主治医师的沟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站友莲120

     还是希望医院成立一个小组或者关于外来药物制定一个原则,让我们这些下级医生好做些。

     那么管理部门、医院、医生、患者,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既降低医疗风险,又确实解决问题呢?

     请点击阅读原文,前往论坛和一线临床医生共同探讨。

     投稿 wangyc@d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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