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的信念假设
2015/12/2 哲学园

     作者简介:费多益(1973- ),女,江苏苏州人,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科学哲学,北京 102249

     原文出处:《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太原)2015年第20154期 第11-16页

     内容提要:在传统知识论那里,信念的辩护一直处于核心地位。然而,基础信念的倒退似乎排除了我们具有任何知识的可能性。取消信念的辩护而诉诸知识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成功地避免倒退问题和葛梯尔反例,但它将使我们陷入非理性的境地。导致这一两难困境的原因在于知识论所蕴含的“信念假设”,即一个认知者的信念的可辩护性仅仅是由他所持的信念决定的。事实上,所谓的基本信念并不基于自我辩护,而是由其他非信念的内在状态来予以辩护的。之所以能够提供这种辩护,是因为非信念的内在状态是我们“可直接访问的”东西。尽管如此,由于认知主体本身使得知识成为有存在意义的东西,因而我们的所知仍然无法摆脱我们的信念。

     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些知识,但是,知识的本性是什么?各种知识之间是否有层级高低之别?我们如何获得知识?作为有限的人类,我们的知识范围和限制何在?在传统知识论那里,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信念、证成和真理是知识的三个必要条件。信念的辩护始终处于核心地位[1],而辩护是一个规范性或评价性的概念,即评估信念在观念上的正当性、合法性或适切性。如果知识是在描述世界的景象,那么必须有一个标准来判断我们的描述是“对的”或“真的”,但问题是,我们感知的图像是否真正对应着客观的实体,这个怀疑论的问题直到今日仍是知识论之谜。之所以无法回答,是因为无论我们做什么,我们只能靠知觉来检验知觉,而不能摆脱经验的描述。

     基础信念的倒退

     当我们产生一个新的信念时,除非这个信念符合直觉或非常清楚明确,否则,我们通常都要经过一番思考,而思考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寻找信念的理由。当我们找到好的理由来相信这个信念时,我们就在两个信念间建立了一个“支持”关系,并将新的信念纳入我们的知识网络。那些在日常生活中被我们认为理所当然为真的信念是知识结构中的基础信念,位于整个结构上层的知识都由它们所支持。这是人们建立知识体系最原始的方法。很自然地,如笛卡儿一般,当我们对已有的知识体系不满意时,我们会回到我们所认为的知识的起点——基础知识——去寻找解答。不过,我们很可能轻率地将一些错误信念当作基础信念,从而推出错误的知识,因此,重建知识的重要工作就必然需要深入到基础信念的区域。

     然而,事与愿违,哲学家们原本只想剔除一些可能是极少数的隐患,但后果却是斩草除根,甚至连一个基础信念都找不到,这个结果启发我们重新寻找知识结构的其他可能性。

     知识被看作有根据的真信念。然而,什么叫“有根据的”?事实上,辩护总是存在着程度的不同,我们相信某事物的根据或多或少。例如,我看到杰克(那个以前的穷困生),穿着极其昂贵的外套,于是我有理由相信他变得有钱了(但理由不是很强,也许外套是别人送他的礼物);如果我还看到他驾着一辆新车,那么我的信念就更有根据;如果他告诉我他刚刚买了一架直升机,在伦敦的上流住宅区买了一栋有8间卧室的豪宅,那我的根据就更充分了。

     那么,知识需要什么程度的根据呢?拥有多少证据才能说我知道?在基础论看来,我必须有足够好的理由。但是,“足够好的理由”这个说法很含糊。同时,也可能存在有根据但仍旧错误的情况。假设杰克用直升机载我参观伦敦上流住宅区的大厦,如果他告诉我他中了彩票,我有足够好的理由相信他真的变得富有;但我还是可能犯错——也许杰克在撒谎,也许他是帮他富有的姐姐照看着这一切……尽管可能性不大,但还是有可能。

     当我们问一个人如何知道某事时,我们想了解的是他相信此事的根据或理由,他被看作能够通过他的信念或其他心灵状态表征世界,这些信念或心灵状态被看作或多或少可以合理坚持的思想。但是,这样的表达几乎立刻就需要解释:什么东西使得某些理由成为正当的理由?

     这些棘手的问题似乎排除了我们具有任何知识的可能性,从而令我们不得不接受一种怀疑论。因为这一苛刻的要求消解了明显得到确认的信念实例。在里德(Thomas Reid)看来,要求推理是唯一可靠的认识功能的论点太过武断。试问:你是否必须在验证你的父母是你亲生父母之后,才相信他们是你的亲生父母呢?这几乎不可能,生活中很多事情也都不可能如此。推理可以产生合理的信念,但它不是唯一的途径。我们绝大部分信念是由我们固有的倾向产生出来的。[2]这种内在的倾向使我们不是以推理而是以直接的方式持有某些信念。经典基础主义所用的合理性原则是“被证明清白之前为有罪”,笛卡儿就是明显的例子;而里德则认为,“被证明有罪之前为清白”才是合理性的。一个人相信某些命题,除非他有充分的理由放弃这种相信。在所谓的基础信念外,还有更广泛的信念也是非推论性的,比如记忆信念、对过去发生事件的信念、关于外部世界以及他心感知信念等即刻发生的信念。

     显然,为了避免怀疑论结论,我们必须规定:不是所有的信念都需要辩护,至少有某些信念可以在没有得到辩护的情况下有资格充当知识,即它们是自我辩护的。那么,什么样的信念可以称为自我辩护的信念?也许是“我相信自己存在”的这个信念——相信我存在,就证明了我确实存在——我的信念为我提供了认定它为真的理由。也许是我们关于事物向我们呈现方式的信念,或许你会说,我可能错误地认为我面前有个西红柿——我陷入了错觉,但这就是事物向我呈现的方式,在这点上我不可能出错。

     自我辩护的信念规避了所谓的倒退问题——无须矫正性为它提供了一种解释。但是,如果我们将认识的基本信念看成仅仅得到初始的辩护,那么我们其实只是在设定自我辩护而没有做任何的解释。此外,初始辩护似乎不免让人感到困惑:一个信念究竟怎样才能得到初始辩护?什么东西可以赋予一个信念这样的认识论地位?

     同时,它必须面对的另一个质疑是,这样的知识体系是否是一个循环支持系统?它是否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的确如此。不过,当这一循环足够大时,它就不是恶性循环。一个循环支持的论证中,如果信念成员愈少,其可信度自然愈低,但是,当其循环支持的信念愈来愈多时,可信度就逐步提升了。因为,随着成员增加,其融贯性达成的难度也逐渐变大;愈多的信念加入一个循环解释的系统,融贯系统就越来越容易形成矛盾,在此种情况下,仍然没有形成矛盾,那么,信念组的可信度就愈来愈大。当然,如果任何形式的循环辩护都不能成立,那么,无论该循环的规模多大,自我辩护也是无法接受的。

     信念辩护的取代

     除了存在倒退问题外,有根据的真信念对于知识的构成条件来说也并不充分。换句话说,某人持有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他显然可以并不知道。这就是著名的葛梯尔反例[3]:一辆紫色的保时捷停在校园的停车场,我据此认为詹宁斯今天在校园里,因为我知道他驾驶一辆紫色的保时捷,而紫色的保时捷非常少见,并且他很少出现在校园。我相信詹宁斯在校园里,这个信念是有根据的。然而,这辆紫色的保时捷恰好不是詹宁斯的——其他人今天把这辆车停在了那里。但巧合的是,詹宁斯的确在校园里——他的紫色保时捷坏了,他是坐火车来校园的。我是否知道詹宁斯今天在校园里?这里,我有一条真信念,它也有根据。按照柏拉图对知识的定义,我知道詹宁斯今天在校园里。但我相信詹宁斯在学校的根据,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使我的信念为真的事态,保时捷的出现实际上与詹宁斯在校园里没有任何关系,尽管它确实为我相信他在校园的信念提供了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我完全是蒙对的:我的信念恰好为真。我在有一条真信念且具有非常好的理由持有它的同时,却仍旧无知。

     如果知识不是有根据的真信念,那它是什么?哲学家们尝试了诸多取代柏拉图知识定义的方案,其中知识的因果论是较为有说服力的一种。该理论认为,要知道某事物,需满足三项条件:信念,信念为真,而且这个信念必须是由使其为真的事态引起的。实质上,该理论是用关于因果性的条件取代了辩护条件。因果性条件如何得到满足?假设你想让汤姆相信他面前的桌子上有个桔子。一个非常简单的做法是放个桔子在桌上:假定汤姆的眼睛睁着,灯光也打着,桔子的出现会让汤姆相信他面前有个桔子。光线会把桔子映入汤姆的眼帘,在他的视网膜上造成一幅意象,后者又会产生电子脉冲传到他的大脑,使得汤姆相信那里有个桔子。那么,汤姆是否知道面前有个桔子?根据因果理论,他确实知道——汤姆相信面前有桔子的信念,是由那里的桔子造成的。

     当知识的全部条件就是他的信念必须是由使其为真的事态引起时,他不需要为自己的信念提供任何辩护,不再纠缠于下述要求:要算作知识,其信念必须得到辩护。正是我的信念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使我的信念成为知识,虽然我不一定要意识到或直接把握到这种关系。因果理论解释了葛梯尔式反例。以紫色保时捷为例,显然,尽管我有根据相信詹宁斯在校园,尽管我的信念是真的,但我并不知道他在校园。原因在于,我的信念不是由使其为真的事态造成:我不是因为詹宁斯在校园才相信他在校园;从根本上说,即便詹宁斯没有来,我也会相信他在校园,因为我看到了那辆紫色的保时捷。

     但是,我们如何根据因果理论获得外部世界的知识?仍以汤姆为例,他相信他面前有个橙子的信念,是由一种特殊的知觉机制造成的:他的眼睛。但并不只有眼睛使我们的信念与周边世界发生因果关系——我们不只有一种感官,而是有五种: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在产生真信念方面,所有的感官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产生可靠的机制。感官使我们的行为像温度计一样运作,温度计上的刻度可靠地反映了它所插入的那些液体的温度。于是,窗外有车越过,耳朵会使我相信有辆车正驶过窗前;车辆禁止通行,我就不再相信有车经过;饼干放在舌头上,使我相信我正咀嚼着它,而拿走它,我会相信饼干消失了……人们知道周边世界,正是因为后者通过感官在因果上发生了关联,这种关联使他们的信念对世界中事物的存在方式做出反应。

     然而这毕竟是直接呈现于我们面前的事物,对于那些发生在遥远过去的事物,我们如何获得关于它们的知识?假设我有下述信念:数百万年前恐龙漫步在地球上。这种信念为什么有资格充当知识?毕竟,我无法观察那段历史。事实上,这里依然存在因果链条,只不过,因果链条非常间接:恐龙变成化石,那些化石被考古学家发现,他们著书立说,这些著述又被电视制片人看到,然后制作成电视节目播放给我们…最后导致我相信恐龙曾经出现在地球上。我相信恐龙在地球上漫步是因为它们确实曾经在地球上漫步,只是我的信念链接到使其为真的事态的因果链条相当长。

     因果理论的关键是引入了经验认知,诉诸知识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葛梯尔反例之所以不能成为知识,在于使信念为真的事实与相信它的理由是不同的,即S在未掌握事实P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巧合地确证P。而因果理论可以防止巧合,保障信念的确证性。不过,事实与信念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限于信念P和事实P之间的直接因果,可能会使理论太狭窄。例如,全称命题“所有人都会死”如果要得到相应的事实作为原因,就必须有“所有人都会死”的事实,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古德曼对因果关系进行扩展,使逻辑关系包含于其中:如果X是逻辑地与Y相关联,并且Y是Z的原因,则X是Z的原因。这样一来,个别事实可以作为个别信念的原因,也可以作为普遍信念的原因。

     虽然成功地避免了葛梯尔反例,但因果论也同样面临困难:试想,珍妮是个通灵人,她具有“第六感”。现在,珍妮相信,她母亲今天在镇上。此信念是她的通灵能力造成的。她母亲平时住在数百里外的地方,但今天她决定看望女儿,给她一个惊喜。珍妮是否知道母亲今天在镇上?根据因果理论,珍妮的通灵机制造了一条真信念:她就像是一个温度计。但事实上,我们无法证明存在着通灵之类的能力。从珍妮的角度看,她的信念完全是非理性的,她没有理由相信她的母亲在镇上。她只是发现自己怀有一个无法摆脱的信念:她母亲在镇上。既然这个信念完全是荒谬的,我们如何能说她知道?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信念者完全非理性的信念怎么可以算做知识?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在因果理论上添加一条要求——信念还必须得到辩护——来轻易解决通灵人珍妮这个例子引出的问题。这就排除了珍妮是一个知情者,因为珍妮无疑没有根据相信她所相信的。由此看出,在知识的界定上,辩护无疑是重要的,信念要成为知识必须得到辩护。但这个要求把我们引入辩护倒退,从而排除了拥有知识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面临一个难题:为避免辩护倒退,我们能做到的唯一方式似乎是取消“充当知识的信念必须得到辩护”这一要求;然而一旦我们取消这个要求,那么我们就会陷入类似通灵人珍妮的困境:完全非理性的信念也可以算作知识。换句话说,我们发现自己处于两难:一方面,辩护似乎是知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它似乎不可能是知识的必然要求。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事实上,我们无法保证,一切合理信念P都必须是由相关事实引起的。因果理论似乎无法包含先天知识如“单身汉是未婚男子”这类分析命题或“如果a则b,现在发生a,所以b”这类永远有效的逻辑推论,因为,我们不需要相应的事实就可以判别其真假。此外,我们不能排除某些道德信念被证明为合理的可能性,并且我们仍然怀疑因果关系有效的数学事实的存在,但它不意味着没有什么数学信念因而能被证明是合理的。

     更为重要的是,因果论否认了假信念可以被证明为合理的可能性。假信念p不具备引起它的事实P,对于它的反驳只能借助一种对于假信念的正当理由的描述,这种描述不同于真信念的描述。但是,无论真信念还是假信念,都必须基于正当理由。

     内在状态的可直接访问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知识定义的补充和修正的许多论证蕴涵着一种“信念假设”,即一个认知者的信念的可辩护性仅仅是由她所持有的信念来决定的。除了信念,没有什么可以决定辩护。[4]

     事实上,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取决于相信者的内在状态。但内在状态远不止是信念,还包括知觉、记忆和个人主观的感官经验等,即使他对这些没有任何信念。从知觉中所获得的信念不是自我辩护的,它们必须有不同于它们自身存在的其他来源,不过,这些来源并不是其他的信念,而是知觉过程所提供的知觉印象。任何知觉动词都是与事实相关的,所以我们无法主张有内在状态却完全不提到那些我们一般可以意识到的存在物。例如,一个人坐在窗边,他感觉到阳光温暖着他的身体,显然,窗户存在是个不争的事实。这样看来,所谓的基本信念并不基于自我辩护,而是由其他非信念的内在状态来予以辩护。之所以能够提供这种辩护,是因为非信念的内在状态是我们“可直接访问的”东西。认知可以利用任何它可以直接访问的内在状态,而无须有关于这些状态的信念。正如我们不必思考我们的推理才能推理——推理的过程可以从信念到信念而无须我们思考推理或思考信念;通过推理,我们思考信念究竟是关于什么的,而不是思考信念自身。同样地,我们的认识规范可以诉诸任何内在状态而不必有我们处于这些状态的信念。[5]

     一些哲学家通过对意识经验的考察提出,知识通常包括知道什么(knowledge of what X)及知道关于(knowledge about X)的方式,它们表达的是对某个对象的知识,而不是对某个命题的知识。内格尔认为,科学无法提供给我们某某经验像什么的知识,因此无法说明意识经验的主观特性;而杰克逊指出,关于意识经验的知识超出了对物理世界的知识,意识经验不过是物理世界中的副现象,从而对物理世界不具有因果效力。此外,“知道什么”还有一层含义,即“知道X是什么意思”,也就是对“意义”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对象不见得是一个命题,因为X可以只是一个词而不是一个句子。诸如此类在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中的讨论,对以往的知识论研究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补充。

     由于我们并不总是成功地遵守认识规范,因此认识论中存在着能力与表现的区别:一个关于我们认识规范内容的理论不仅仅是对我们在认知时做什么的描述,而且还是一个能力理论,它描述了我们是以怎样的方式知道如何认知的,无论我们实际上是否按照那种方式做了。知识论最关心的是命题知识,亦即事物是如此这般的知识。这类知识之所以称为命题知识,在于“知道”这个动词后面的that从句。命题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知识论为何要把知识聚焦于命题知识呢?因为在他们看来,相比知道如何和知道某人或某地方的知识而言,命题知识是更基本的知识。例如,知道如何打高尔夫球,就是知道以下某些真理,如将左臂伸直可以将球打得比较远,同时保持低头的姿势等等。同样地,知道某个城市,可以还原成知道这个城市的许多真理——街道、地标、建筑的位置等等。不过,这个说法显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设想你决定要提高打高尔夫球的能力,难道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你必须无止境地追求关于打高尔夫球的命题知识吗?难道你打高尔夫球的能力,会随着那些命题知识的丢失而降低?另外,我们也不难设想下列情况可能发生:即使某人很难正确描述这个城市的任何信息,我们仍可能认为他非常熟悉这座城市,换言之,他知道这个城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知识包括了所有一切我们知道的东西,但是,这些所知道的东西并不是都可以被语言所表达,所以,我们说,知识的范围超过语言所能够达到的领域。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知识区分为能够用语言表达的以及不能(或难以)被语言所表达的。前者通常称为命题知识、理论型知识或明言知识(explicit knowledge)等等;后者则是非命题知识、操作型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或内隐知识(implicit knowledge)。内隐知识能够被我们隐隐约约感觉到却不能很清楚地加以把握,因为它们属于非表征型的东西,也就是说,不能被语言或符号所表达,但它们是人类知识的背景和最基本的部分。

     有鉴于此,我们赞同基础融贯论的主张。与基础论的某些形式类似,基础融贯论容许一个人的经验同对他的经验性信念的证成相关;但与基础论不同的是,它既不要求严格区分基本信念和派生信念,也不要求证据的支持本质上是一个方向的关系。基础融贯论与融贯论的相似之处是,它承认一个人的信念之间相互支持的普遍存在以及在认识论上的重要性,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把证成解释为仅仅依赖于信念之间的逻辑的或准逻辑的关系,而是还会考虑来自外部世界的输入——没有这种输入,经验性知识将是不可能的。[6]

     蕴藏于“知”的信念

     我们常说,知识就是被一个认知主体所知道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的存在预设了认知主体,没有认知主体就不会有知识。虽然,有哲学家主张,知识是可以客观存在的,例如,在波普尔看来,即使所有认知主体都消失在宇宙之中,一本存在于图书馆的几何学理论著作依然可以算作知识。但是,我们通常认为,只有认知主体的存在或再现,这些客观知识才能成为活的知识,或者笼统地说,认知主体使得那些知识成为有存在意义的东西。这样,至少我们仍可以肯定知识与认知主体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接受了这种关联,那么,我们不难理解,知识(knowledge)和知道(know)是息息相关的。当我们说“我有某个知识”,同时就是说“我知道某个东西”。而恰恰是这一点意味着,我们的所知无法摆脱我们的信念。按照惯常的经验,知觉与幻觉似乎处于二元状态,前者是看到东西,后者是看不到任何东西。而知觉与错觉的差别却并非如此,也就是说,在错觉情况下仍有东西被主体知觉到——错觉是把某些被看到的东西给予了错误的描述,就像把蓝色说成黄色一般。我们用指涉理论来看待这一特性。指涉理论认为,一个语言行动之所以指涉到X而不会指涉Y,是因为说话者(心中)以某种描述选择了X,即只有X会满足该描述而Y不会。知觉系统在辨识知觉对象上也有着类似的机制[7]。我们可以将知觉系统分成两个部分来看待:

     (1)直接呈现部分:相比于语言或思想,知觉更像是直接呈现(present)对象而非一种间接的表征(representation),这也使得知觉具有某种时空上的限制:被知觉的对象一般而言不能与主体相距太远,例如我不能在密闭的房屋内看到另一个房间的珍妮在跳舞,但是我却可以想象这件事或这个画面,我也可以断言另一个房间的珍妮在跳舞(不论真假)。这就是两者的差异。我们可以诉诸因果关系:知觉内容是被知觉的对象造成的,例如我看到墙上的黄色污渍,这一视觉经验内容是墙上的黄色污渍造成的。类似的,使用哈勃望远镜观察外太空,我们看到的现象是外太空这一对象造成的,即使它事实上离观察主体极其遥远,即使这个因果过程涉及望远镜背后的一些物理学原理。

     (2)陈述部分:我们在知觉某物或某事态时,知觉到的永远不可能是东西或事态本身,而只是它的某个侧面(aspect),因此知觉内容往往带有反映着那个侧面的某种视角(perspective)。在语言现象中,指涉需要透过某种视角进行——被我们指涉到的对象是处于某个侧面而被指涉到的,例如“汤姆踩到石头”这句话指涉汤姆这个人,该指涉是把特定的对象放在“他是汤姆”这个视角下进行的,同时,我们也把汤姆置放到“踩到石头”这个侧面下指涉。知觉系统也有类似的特性,当我们看到地上有蛇时,我们把我们的知觉对象放在“蛇”的视角下把握,也把那条蛇置于“地上”这个侧面来把握。

     直接呈现部分和陈述部分共同构成知觉辨识对象的机制。以指涉理论看待知觉,仿佛知觉会给出描述,只有符合描述的对象才是被知觉的对象。不过,有时候陈述部分给出的标准未得到满足,我们却仍然能够知觉到对象——错觉就是其中一例。这里需要追问的是:如果没有任何陈述部分被满足,那么我们是否仍能有所知觉(不包括幻觉)?Burge的答案是:不可能;若要有所知觉,必须有某些核心的陈述得到满足。举例而言,假如Tom(认为自己)看到“拿着一杯可乐的人”,实际上那个人拿的不是可乐而是威士忌,这表示Tom之所以只是看错,是因为被知觉的对象仍满足类似“拿着什么东西的人”这样的陈述。如果是一种极端的情形:假如Tom(认为)看到“有蛇”,但他事实上错把草绳看作蛇,这是否意谓着他还是看到了东西?而他之所以看到,正是因为草绳满足了Tom知觉系统中某些更根本的的陈述,例如,它是有外延的、可被视觉追踪的(trackable),等等。这些基本的知觉陈述构成了看的界限,若不满足,那么什么都不会被看到。

     于是,知觉和错觉的分界将可被更细致地描述为:成功的知觉就是对象符合了知觉陈述,而错觉就是知觉陈述并未被完整地满足,或只有核心的某些陈述被满足。至于幻觉,则是没有任何知觉陈述被满足,但却被某些东西造成了主体(自以为)看到的那些视觉画面。这一区别在很大程度上由我们的识别能力所形成。假设一下我们在感受周围环境时所需要的那些属性:一种颜色,如一个苹果可能具有的红,或一种形状,如一个台球的球体。关于“球体”的思想状态之所以是它自己而非别的,就在于它是一种由系统的因果关系同球体所在的正常环境联系在一起的状态。当一个人说它是他在那一刻所思考的球体时,他就把他自己在那一刻的特定状态归于一种思考球体的状态。而这种特征描述意味着,正是他本身的特殊状态以某些方式同球体所在周围环境因果性地关联起来。[8]

     从对知觉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人如若获得外部世界的知识,需要预先熟悉视觉经验语言的使用,认同语言的意义,并承担起它所赋予的责任。他对世界的认识不只取决于他们在当下的直接相遇——丰富的日常经历和宽广的推论空间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这也体现了信念的奠基和制约作用。可见,所有的问题都绕不开“信念”这个概念,当一个信念为另一个信念进行辩护时,前者就被看作后者的一个理由。而辩护是依赖于理由得到推进的,因此要想解决信念的辩护问题,就必须先弄清楚究竟什么能够算作信念的“理由”。这是任何一种知识论理论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当代知识论纷争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原文参考文献:

     [1]戈德曼.认识论[C]//当代英美哲学地图.李勇,欧阳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99.

     [2]里德.按常识原理探究人类心灵[M].李涤非,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95.

     [3]盖梯尔.有理由的真信念就是知识吗?[J].张晓玲,译.哲学译丛,1988(4):77-78.

     [4]Pollock J,Oved I.Vision,Knowledge,and the Mystery Link[J].Epistemology,2005(19):310-311.

     [5]波洛克.当代知识论[M].陈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71.

     [6]哈克.证据与探究[M].陈波,等译.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

     [7]Burge T.Five Theses on De Re States and Attitudes[C]//Almog J,Leonardi P.The Philosophy of David Kapla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46-316.

    http://www.duyihu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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