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思维方式解析
2016/1/9 哲学园

     作者:詹世友

     原发期刊:《伦理学研究》2015 年第 20154 期 第 52-57 页

     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现了一种独特的道德思维方式,为道德谋划了一个独立的领域,确立了一套独立的原则,与其他的道德哲学迥然不同,并力图揭示其他道德哲学的内在缺陷。他认为,道德思考的核心就在于揭示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根源,即道德的本质不是知识,而是价值,只有思入本体界,才能获得对所有有理性存在者都有同等约束力的普遍的、客观的实践法则;而从现象界(内感和外感)的对象中吸取行为动机,就只能得到一些权宜之计,这些行为原则会因时、因事、因心境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意味着,这种道德思维方式要求纯粹理性进入其认识中只能认作空无一物的领域中来证实其实践能力,确定实践法则,并确证自由的实在性,从而在出于禀好、自然本能而作出的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中见得破,透得出,而获得道德生命向上超拔的一度,确立意志的纯然善性,以及人格的无上尊严。所以,康德认为,道德教育的关键在于确立一种“思维方式”,他认为,“道德培养必须以准则而非规训为基础:后者是为了防止越轨行为,前者则是对思维方式加以塑造”[1](P35)。这种思维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由纯粹理性的超验使用而出现的二律背反,来彰显自由的消极性存在,因为设想自由的存在,至少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这表明康德哲学要以本体与现象的划分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不可理解的;第二,在日常道德思维中通过还原的方法来发现人们已有纯正的道德原则,具有出于责任而行动的动机,这可以说是客观的道德法则的经验证据;第三,发现决定意志的根据。因为只有存在着道德法则,以之作为直接决定意志的根据,才能获得一切善的前提性价值,否则,我们就不能保证一切行为的道德价值;第四,道德哲学的最终目的是要证成人们能够获得一种道德德性,即道德法则能够进入人的内心,并在人心中形成支配性的力量,从而培养一种让道德法则成为直接决定自己动机的根据的意志的气质或倾向,这就是德性。这种道德思维方式有诸多与众不同的特点,需要我们深入解析。

     一、思入本体的思维方向

     康德道德哲学的最主要关切是人的尊严。人之所以能够不混同于其他动物,就在于我们能够在大家都习以为常的感性好恶的趋避、对幸福的追求中获得向上超拔的一度,做到自作主宰,自立法度。如果人们只是以感性好恶来决定自己的趋避,只是追求幸福,就会被感性好恶、幸福的对象所牵引,于是人的整个生活就是被动的,就很难谈得上人格尊严。而如果我们能够自己决定自己,则我们就超出了现象中的任何事物,而具有了无上尊严。

     康德对道德核心问题的理解从早期到成熟期有一个重要转变,即在早期认为存在着道德感,人们在这种道德感的指导下就能趋善避恶。但是,在批判时期,康德被二律背反中的第三个所唤醒,这就是自由问题:“正论:按照自然规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显象全部能够由之派生出来的唯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显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通过自由的因果性”;“反论:没任何自由,相反,世界上的一切都仅仅按照自然规律发生”[2](P300)。这个二律背反让康德目瞪口呆:一方面在现象界中,人们的一切都是受到因果必然性的严格约束,如果我们只能这样行动,则我们与其他动物就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不过我们服务于本能欲望追求的能力可能比其他动物要周全一些,但根本没有自由。而我们的认识不可能超越现象界,因为对超出现象界的事物我们没有直观,所以做不成知识。因此,我们的思维很容易停留在现象界;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理性却有一种本性,那就是超出现象而去追求总体、追求因果关系链条之上的无条件的最高的原因,这就是自由。这两个方面无法在同一层次上得到统一,所以,必须把人同时设想为既是现象界的存在者,又是本体界的存在者,这样二者才能取得协调,共存于一个人身上。显然,要有正确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具备能够思入本体的思维方向;而那种拒斥本体概念的人,康德认为,他们所确定的道德原则会从根本上败坏道德。他明确地说,“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3](P242)。

     康德认为,我们对现象界的知识是这样构成的,一是物自体刺激我们的感官而形成了感性杂多;二是有先天直观形式——时空,我们用它们来把感性杂多整理出秩序来,就得到了我们日常所见的感性事物;三是有先天知性形式——范畴(比如因果关系等等),我们用它们来整理感性事物,使之按照自然的规律性而出现,这样我们就获得了对它们的知识。知性范畴的来源与经验无关,是先天的,于是,知性范畴可以思考自身,是个独立的领域,在这样思考时,它就叫做理性。在人们的感觉中,除了有外感,还有内感。内感就是人们的情感、欲望等主观的感受状态,它们也是现象。于是,我们同样可以推论,这种种内感现象的背后,应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就是内在的“我自体”。这种我自体,当然只能为知性所觉察,因为它也超出了内感,故而不可能是情感、欲望的对象:这就是“我的不可见的自我,我的人格,将我呈现在一个具有真正无穷性但仅为知性所觉察的世界里”[4](P177)。

     关于有无自由存在,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这两个相反的对等看法都可以得到解释。在自然界或现象界,即知识范围内,一切都是有着因果必然性的,所以,这是一种互为因果的体系,在这个范围内是没有自由存在的;自由的存在,只有在本体界才是可以设想的,它超出自然因果的必然性联系的范围,是本体界的理性的自我决定,是最高原因,即无条件者。这样去设想、思考自由,在逻辑上是没有矛盾的。他说,“自由不受感性世界中的任何根据制约,这只是表明,自由不包含任何矛盾”[3](P153)。这就是关于康德关于本体“不可知之,只可思之”的看法之真义。当然,对没有逻辑矛盾地推论出来的东西,我们并不能立即就能肯定它是实在的,能够现实地作为原因而产生结果,即既存在又活动,也就是说自身就有实践能力。对此,我们只能先从认识的角度肯定它不可能是知识的对象,从而为知识划定界限。如果我们追求对此形成知识,就是认识能力的越界。这是自由的消极义。

     然而,对康德而言,彰显本体界自由的可能性,却有着切身的实践关切。第一,要设想自由,还必须借助知性的能力,即是说,存在的东西都有因果性,如果自由存在,它也必定是某种因果性,因果性是一种产生与被产生的能力关系,也就是一种产生新事物的能力。之所以有这样的观念,是因为我们已经知道,理性与知性是同一种能力,理性也只能使用因果范畴,只不过它要把因果范畴运用到本体界。所以,康德必然认为,自由作为因果性,肯定不同于现象的因果性,即它不能与其他东西互为因果,而只能自为原因,即作为最高原因,换句话说,是一种自身就有的实践能力,它自作主宰,自我决定,自立法度。这种因果关系没有别的东西作为自己对象,没有感性现象需要整理,而只能自为对象,思考自身,这样的对象就只能是理性规律的纯粹形式,而不是它所要指向的对象。这种对象就是质料,它根本不是自由的原因的范围;第二,自由的现实表现就是法则对意志的关系,因为意志就是依照对规律的表象而产生其对象的能力。意志可以被法则所决定,此为动机;亦可以被感性偏好所决定,此为冲动。唯有前者是自为地自由的,即自为因果的;后者则是现象的因果必然性;第三,只有在自由中,意志才能成为纯粹善良的。理性的实践应用,目的就是要产生一个纯粹善良的意志。(1)善良意志是我们的品质运用和行为的最高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绝对的,也是最高的善,但不是全善,因为还有其他的善,比如好品质是一种善,幸福也是一种善。(2)它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也就是说,它不并以结果是否好为念;它也不因期望的事物而善,它并不期望一个其他的目的;同时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即它不是作为技术性手段而善。也就是说,它是自在的善。(3)它无比高贵。与爱好相比,它的价值要无限地超过,可以说,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5](P43)

     在道德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事实就是欲求能力。有两种欲求能力,即低级欲求和高级欲求。低级欲求能力就是那种凭借着某种愉悦情感而作出行动的能力,它服从的是幸福原则。幸福原则包括感性欲望满足,也包括因为修身养性而获得的某种理性的愉悦。他说,“个人幸福原则,不论其中运用了多少知性和理性,对于意志而言除了那些适合于低级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之外,仍然不包含其他的决定根据”[4](P23)。由于任何愉悦的情感只能是原则的经验条件,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欲求能力只能以愉悦情感为决定根据,就根本不能有高级的欲求能力。于是,我们只能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即纯粹理性独立而自为地是实践的,也就是说,当“理性能够自为地决定意志(而不服务于禀好)时,它才是那可以受本能决定的欲求能力委质其下的一个高级的欲求能力,并且确实与受本能决定的欲求能力不同,甚至有种类上的不同,这样,它与后者的些许混合就会摧毁它的力量和优越性”[4](P23-24)。显然,这种高级欲求能力只有在本体界才能获得。

     二、证实自由的思维体察

     至此,我们只是从消极的意义上肯定自由的可能存在,并且假定自由如果存在,就会有道德法则,就会有真正的道德价值的创造。至于自由如何成为实践哲学的拱顶石,自由如何在实践中积极地发挥作用,则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和证实的事。没有自由规律,就只存在着自然规律,就不可能有独立于经验世界的道德世界。

     为了体证自由的存在,第一,也许普通人并不能从概念上对自由加以精细的甄别,但在普通实践理性中却可以发现自由的显露。所以,可以说,这一点是有着坚实的经验基础的。他认为,在理性的思辨使用即获得知识的范围内,我们必须经过训练才能获得正确地使用理性的求知功能的方法,才能获得某些知识;但是,在道德问题上,普通的实践理性都能做得正确,甚至坏人也会自觉到自己行为的恶劣。这是因为,道德思维是一种自我证实的思维方式,不是外向地使对象符合规律的方式,所以每个人都可扪心自问,都可以将心比心。康德认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无道德价值,普通人的理性有把握看得正确。

     第二,从大自然造物的意图中体察出有理性者的自由。人是自然的产物,但他是一种特殊的造物。作为人,我们天赋有本能和理性。所有的天赋素质都应该完成自己的使命(它们也应该只适合这些使命),这是自然的目的。

     如果说,自然的目的之一显然是让人去追求幸福,这是我们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如果认为自然只有这个目的,那么,自然把人造成一个既有本能又有理性和意志的生物,这种安排就“太笨拙了”。因为要达到这种目的,“如果是由本能来规定的,对它来说,要比由理性来规定更加适宜,更有把握来达到目的”[5](P44)。这是因为,(1)理性是普遍性的,而幸福是感性的、个别性的,所以,理性这个手段就不适宜了;(2)把幸福当做目的,只有本能最适宜作为手段,因为本能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倾向,对什么是幸福有着敏锐的感知和把握,理性至多只是帮助本能以达到目的。按照这样的安排,理性就“只能是对自然所与的幸福处境从旁欣赏,表示赞叹和喜悦,并对造福的原因感恩戴德而已,而不能把被创造物的欲望能力置于自己既薄弱而又不可靠的指导之下,不能对自然加以干涉”[5](P44)。总之,理性对幸福而言,既不能把握这一目的,也不适于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自然在人追求幸福的问题上,已经设计好了既适合于把握这一目的,又适于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的禀赋——本能;(3)如果仅凭理性去得到生活上的舒适与幸福的话,那么这个人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满足。因为理性是超越的,它的本性是沉思我们行动的最高理由,这种思考总是延迟他对幸福的感受和追求,并对自己所达到当前的幸福境况加以省察,能发现其中许多并非出自道德理由的行为,从而使自己无法心安理得。这样他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理性产生憎恨之感。另外,从心理上说,即使我们通过周密筹划而获利很多,或通过努力而在学问上得到了很大收益(学问只是理智的奢侈品),然而,这些东西是可以进行人际比较的,于是在这方面的追求就是永无止境的,并且如果自己的处境不如别人就会产生折磨人的妒忌,陷入烦恼,从而也无法证实自由。所以,我们实际上可以把理性对幸福的作用无限降低,甚至降低到零,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自然的恩赐的抱怨和忘恩。

     自然不做无用功。它既然赋予人以理性和意志,而理性又不适于去追求幸福,那么,自然的这一安排一定另有目的,即“人们是为了另外的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它作为最高的条件,当然远在个人的意图之上”[5](P45)。在康德看来,理性的本务是成为一种实践能力,即能够对意志产生影响的能力。所以,理性的真正使命,“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5](P45)。在这个问题上,理性是绝对必要的,因为爱好或本能产生不了这样的意志。所以,他认为,把理性的目的看做是产生道德,这是与大自然的智慧相一致的。也就是说,理性自身决定意志,就表明了有理性者是自由的。

     三

     确认法则的思维推演

     康德的道德思维方式对道德法则进行了推演。他认为,必定存在着理性规律。什么是理性规律呢?我们所能体认的就是理性本身的本性,它是没有借着感性事物、感性好恶的刺激作出行为之前的状态。于是,它是绝对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它是永恒的,而不是在时间中变化的;它是自由的,而非受到自然因果必然性制约的。它是超出现象界个别事物的总和的一种纯粹理念,而不是有着现象内容的观念。然而,单是理性规律还不能直接地决定意志,而必须借助于我们主体的能力,即主观的表象能力,才能决定意志,即是说,我们要通过发挥自己理性的认识性功能对之进行表象,从而使之转化为主观的东西,即对理性规律形成表象,才能决定意志。我们所能形成的对理性规律的表象就是道德法则,这时我们的主观准则就同时成为客观的道德法则。

     而道德法则要产生作用,就需要表现在具体的感性行为过程和结果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一种因果性,却是一种自由的因果。也就是说,它是自身决定自身的行动能力,即意志。在本体界只有理性,如果理性自身决定自身,就是准备作出行动,而作出行动的能力就是一种实践能力,就是意志,所以,实践理性就是意志。也就是说,纯粹理性自身就具有实践能力,既存有又活动。其内涵就是自由的因果性。因为它是决定意志的根据,故可名之为法则。

     正如自然规律要让自然界的现象来遵守,从而按照自然秩序而发生一样,自由规律则是要让有理性者的意志来遵守的,以使事物按照应然的秩序来出现。按照自然规律就不会有这样的道德秩序,也不会有这样的道德行为发生,所以,获得对自由规律的意识就是首要的,它必须优先于对具体的善的追求。当然,自由规律不能自动令有理性者来遵守,而必须通过主体对它进行主观表象,使之成为道德法则,才能成为决定有理性者的意志的根据,只有这样,意志才能成为真正善良的意志,而出于善良意志的行为才会真正具备道德价值,即成为道德上善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康德反对传统哲学先假定快乐是善的唯一标准,或先假定至善理念的做法。对康德而言,善恶是人们的主观准则对意志的关系,而不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否的性质。准则可以是以主体需要为根据的,但同时也可以是对所有有理性者都有普遍约束力的客观法则。只有后者才能决定一个善良意志。这是康德对道德价值的一个新判断,从而为善的价值寻索到一个超出主体需要的前提。康德认为,要探索实践问题,首先“必须处理意志,并且必须不是从与对象的关系中,而是从与这个意志及其因果性的关系中来考察理性,因为不以经验为条件的因果性原理必须先行,然后我们才能设法确定我们关于这样一种意志的决定根据的概念,确定这些概念在对象上、最后在主体和主体的感性上的应用”[4](P14)。

     康德因此把推演道德法则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首要任务。道德法则要能够决定意志,首先它必须是某种东西的表象,这种东西就是理性规律或自由规律,它和自然规律一样是先天的,因为它就是理性自身的性质。不过自然规律是万物循以产生的规律,其产生是自然而然的,因为物件无意志,即没有理性表象能力,所以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自然规律而产生;而自由规律则是万物应该循以产生的规律。有理性者则有意志,它能通过对规律的表象来决定自身。但人作为既有感性欲望又有理性的存在者,其意志又不能自动地以对自由规律的表象来作为决定自己的根据,而是也会按照自然规律即感性好恶的刺激的因果性来决定自己的意志,这样他们有可能会把自己混同于物件,而丧失自主性,丧失自由。康德说,“意志或者是产生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一种能力,或者竟然就是决定自身而导致这些对象(不论自然的能力是否足以胜任)的能力,亦即决定自身的因果性的能力”[4](P13)。所以,意志的善良性并不存在于产生与道德法则相符合的对象之中,而在于直接以道德法则作为决定自己意志的根据,这样去直接导致这些对象的产生,只有这样,理性才是意志的直接原因性,借助它,有理性者跃出了自然必然性之上,而享有自由。

     如何体认道德法则呢?那就是要借助本能这一经验性的冲动作为对照,因为我们都自然而然有这种冲动,而且我们都会秉着这种冲动而做出行为。或者说,我们在反省自己的行为根据时,经常会碰到这个“可爱的自我”,可是,我们在反省自己的行为时,都会在内心深处涌现另外一种声音,对我们在行为动机中夹杂了这个可爱的自我的打算感到羞愧。康德说,“在理性存在者受本能刺激的意志之中,人们便能见及准则与他认识到的实践法则的冲突”[4](P17)。比如,在我们面对困境,需要钱来渡过难关时,如果我借了钱又明知不能如期偿还,那么我们可能会许一个无法兑现的诺言以应付目前的困难。但只要我们反省一下,就会觉得我们这样做是卑鄙的,因为许假诺是一种自相矛盾。这时,一种不顾任何经验、独立于任何本能欲求的道德法则就会朗现出来:只有不许假诺才能心安理得。客观的道德法则的特点就是概念的自我同一,就是我们的意愿应该不折不扣地贯彻,而不让本能的考虑留下违背它的空间。检验一个主观准则是否是客观的道德法则,就是看它是否能贯彻到底而不自相矛盾,其现实表现就是它是否可以让所有人都按此行动,而不会自我取消。显然,如果所有人都可以许假诺,那么以后诺言就不会存在了。所以,在康德看来,只有这种不考虑任何经验、感性好恶的普遍的道德法则,才能成为意志的无条件的决定根据。

     这样的道德思维方式确实是独树一帜的。它与一般的道德思维方式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不能采用这种思维方式的道德哲学,根本就不能认识到本体界或理性世界的存在,因为这个领域是思辨理性所不能认识的虚无之地。康德的道德思维方式就是要“无中生有”。但这个“无”只是对认识而言的“无”,但对实践理性来说,却是无比坚实的“有”,也就是说,从认识转到实践,这个领域就是实在的,否则我们就无法证实自由,就无以获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解释道德经验。每个人只要这样反身内求,使用自己的理性,就能发现这种能够决定意志的无上根据。只有在这个领域中,康德才能证实本体、道德法则、善良意志、绝对定言命令、责任等的真纯的道德价值的实在性,并且防止在实践领域中理性凭借着经验去运用,由于这种运用理性的方式夹杂着禀好,就无一例外地贬损了道德的价值。

     四

     贞立德性的思维证成

     康德道德思维方式的最终指向是德性,这是一种主体的道德能力,它也是由于道德训练才能得以形成的。这样道德思维方式能否最终产生成效,端赖说明道德法则是如何进入人的内心,并形成稳定的心灵倾向和意志力量。于是,使这种真纯的道德原则在心灵中对意志起决定作用,而排斥把任何其他的感性欲求对象甚至知性的满足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就是必然的选择,而这种心灵倾向或意志的力量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心灵品质状态,就是德性。当然,这并不是排斥感性欲求在行为过程中获得满足,也不排斥修养和文明教养,或其余的大家赞同的品质如谦恭有礼、节制、乐天等等,而是认为,感性欲求的满足要在出于责任的行为中去追求,而不是把追求欲望满足作为决定自己意志的根据,获得欲望满足是附带后果,而非决定性的原因;文明教养、好的品质等等也能使我们作出出于责任的行为变得更容易一些,因为文明教养、好的品质都是对直接追求欲望满足进行某种节制。在《实用人类学》和《论教育学》中,康德认为,文明教养、品质的培养都是我们进行道德教化的一个阶梯,或者铺垫性阶段,但尚不是道德教化本身,所成就也不是真正的德性,其原因在于文明教养、品质是对情感、欲望气质进行某种节制、涵养和提升,而不是排除情感、欲望等感性因素在决定行为动机方面的作用,从而以普遍的实践法则来直接决定意志,所以,道德教化要在文明教养和品质培养之后,才能等待那决定性的时刻的到来。我们认为,在德性培养问题上,康德的这种思维方式是其他类型的道德学说所不具备的。所以,奥诺拉·奥尼尔在以前认为康德提供了一种德性伦理,但在认识到康德哲学的核心在于提供了一种纯粹的、独立于任何经验的道德原则,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才会有对德性的本质及德性的培养方式持一种独特看法。她最近认识到:“康德的基本概念乃是道德上有价值的原则概念,这种原则不仅为外在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提供了指导方针,同时也为良好的人格和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方针。他的立场是以行动为中心的,同时也允许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思考方式;但是他的立场的基本框架却不是特别以行动者为中心的。”[6](P207)我认为,她的看法大体上是公允的。

     基于以上对德性的原则性认识,我们可以发现,(1)德性并非善良意志。首先,善良意志总是表明一个绝对的最高善,是我们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最高来源。我们知道,我们的意志并非是纯粹善良的,纯粹善良的意志是一种理念,从性质上说,善良意志就是完全为客观的实践法则所决定的意志,而不受到任何感性好恶和知性满足的支配。于是,它是最高的善,而且是自身就善的东西,有着无比崇高的善的价值。显然,要形成德性,就是要让我们的并非是纯粹善良的意志能够在以实践法则决定自己和受到本能刺激之间具有选择前者的能力,从而表现出使前者优先于后者的稳定的心灵倾向,也就是能够抗拒本能欲求而以道德法则作为决定自己的根据的意志力量。(2)德性也并非一般的值得羡慕的品质。一般的值得羡慕的品质是“第二等的好”,因为它并没有以客观的道德法则决定意志,而是一种融合了理性节制的情感、欲望品质,所以,它们并没有把真纯的道德法则作为自己的决定性因素。而要获得这种力量,首先必须树立这种思维方式,那就是能够证立道德法则,能够体会到自由,能够不仅仅把自己看作感性世界的存在者,还应同时把自己看作本体,是高出自然现象的存在者。那种根本体会不到这一点的人,就只能从现象界吸取行为动机,以此作为意志的决定根据。康德认为,这种人没有形成一种应有的道德思维方式,德性在他们那里,只能找到一种代用品,或者冒牌货。所以,我们不能“把德行解释为在自由的合法行为中的熟巧,因为那就只是机械地运用能力。德行是信守其职责的道德上的坚强,这种职责从来也不成为习惯,而要永远是全新地,本源地出自于思想方式”[7](P28)。

     德性当然与情感有关,但康德持一种独特的道德情感观。他认为,唯一的道德情感就是敬重,即那种自觉到道德法则的无比崇高性而引起的一种敬仰、整肃之感,它要在心灵中获得一种绝大的力量,是一种能使利己之心、“可爱的自我”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这种情感是后起的,即意志被客观的道德法则所决定之后产生的情感,而不是决定意志的先天根据。正是因为道德法则能够引起我们的敬重,所以我们才会把德性原理与利己之心的原则加以对照,并体验到德性原理的无比崇高性,从而形成信守职责的坚强的意志力量。这样,我们才能从逻辑上推论出:康德所列举的爱、尊敬、仁慈、同情等等,其实都是德性的义务。这些德性看上去都是情感性的,但是,我们要知道,“它们不仅仅是情感性的倾向,使我们有意于去感受的方式,而最好被赋性为出自理性命令的行动准则的意向性倾向”[8](P158)。这些德性从本质上说,是行动主体自由地采取道德原则并内化了这些道德原则的思维方式,或者说,就是一种有这样的特点的气质。比如,在早期,康德曾经把同情排除在德性之外,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特别是在认识到敬重情感是后于道德法则之后,他认为同情也可以被这样处理,即可以当作德性义务来看待。基于人们道德人格的相互对待关系,同情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共甘与共苦的“自由的感觉共联性”,它“基于实践理性”[9](P2468)。也就是说,是对所有人(包括自己在内)都可能会遇上的处境的一种普遍的共感,并由此而作出对处境不利的人的一种实际的救助措施,所以是一种命令,而不只是时有时无的主观情感表达。所以这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利己主义的问题。至此,这种道德思维方式得以最终证成。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康德道德思维方式具有彻底性和前后一贯性。这样的道德思维方式能够为道德找到一个真纯的、客观的道德法则,指导我们去培养一种践行道德法则的意志力量或气质倾向,即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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